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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政府采购废标决定(琼财采[2017]1817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7-11-23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海南天行招投标有限公司、海南金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南仁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厅于2017年11月7日收到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转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函》,针对函中反映的问题,我厅立即对该政府采购项目启动监督程序展开核查。

    一、反映的主要内容:

    2017年10月30日,海南天行招投标有限公司代理的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编号:HNTXGP2017-130)(以下简称:该项目)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评标。省政务服务中心人员现场巡查及视频监控发现该项目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海南仁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祥物业公司)投标报价一览表的报价金额大、小不一致,单项报价5项合计金额错误等问题。评标委员会没有要求仁祥物业公司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仁祥物业公司对投标报价错误也未作出有关书面说明。

    二、本厅查明:

    (一)该项目系海南天行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公司)受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于2017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 203 室开标,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5名物业专家(分别为:沈名彬、黎文轴、邱蕾、郦明、齐秀多)和采购人指派2名评标代表(杨坤、梁金华)共7人组成,参与投标的有海南金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仁祥物业公司,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三家公司。在初审评审期间,有专家发现投标单位仁祥物业公司投标报价大写出现错误,对其是否能过初审产生分歧,后评标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方式进行举手表决,经表决以3票(沈名彬、黎文轴、邱蕾)不通过,4票(郦明、齐秀多、杨坤、梁金华)通过,同意仁祥物业公司进入下一轮评审,最终仁祥物业公司以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仁祥物业公司投标文件第8页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单项报价(元\月):1.人员费用、2.服务耗材费、3.物业办公费用、4.管理佣金、5.税费五项合计为:27.6182万元,而实际合计应为:27.8182万元;总报价(元\年)小写金额:331.4184万元,而实际金额应为:333.8184万元,其总报价大写金额又为:捌拾柒万柒仟捌佰陆拾元整,而实际大写金额应为:叁佰叁拾叁万捌仟壹佰捌拾肆元整。

    (三)仁祥物业公司投标文件第10页的单项报价表的金额合计为:331.4184万元。

    (四)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初步评审中明确:投标报价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五)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初步评审中第4点“无效投标的认定投标文件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第4.6规定:“投标价不是固定价或投标价不是唯一的。”

    三、本厅认为

    评审委员会通过仁祥物业公司的初步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评审的中标结果应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而仁祥物业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前后报价不一致(其单项报价表小写金额为:331.4184万元,而投标报价一览表大写金额又为:捌拾柒万柒仟捌佰陆拾元整)、单项报价合计错误(其月单项报价五项合计为:27.6182万元,而实际应为:27.8182万元)、总报价错误(其投标总报价金额为:331.4184万元,而实际总报价金额应为:333.8184万元)、总报价大写金额错误(投标总报价小写金额为:331.4184万元,而大写金额又为:捌拾柒万柒仟捌佰陆拾元整),依照法律规定,大写金额错误已不符合修正的情形,同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初步评审中第4点和第4.6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评审委员会仍然违反规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方式进行举手表决,其评审程序已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九条之规定,仁祥物业公司本次评审中标结果应为无效。

    由于参与该项目投标公司只有3家,仁祥物业公司中标结果为无效,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项目应予废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1.该项目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予以废标;

    2.由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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