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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琼财采〔2017〕2085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7-12-22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财采〔2017〕2085号

   

    当事人(自然人):郦明

    单  位: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大英山东一路七号

    本厅对当事人:郦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04196712030012(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现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30日,当事人参与了“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编号:HNTXGP2017-130)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当事人作为专家评委,未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将海南仁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存在明显投标报价错误和相互不一致情形的投标报价文件评审为合格,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九条之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政府采购废标的决定》(琼财采〔2017〕1817号)、该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表、海南仁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海南天行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该项目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厅于2017年11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了《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琼财采〔2017〕1941号),告知书明确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7年12月8日签收,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厅提交了陈述说明,经对当事人的陈述说明进行复核,其提出的异议和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厅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5000.00)元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开户银行:工行海口市国贸支行

     账    号:9558852201000001900。

    (二)处罚期限:自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告之日起计算。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厅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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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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