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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创业培训项目承办机构资格准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09-30

    投诉人:海南新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地  址:海口市龙昆南路 92-1 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谢弟传    联系方式:0898-66503123

 

    被投诉人一:海南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口市西沙路 15 号星华佳园 D1 栋 2102 室

    法定代表人:梁娇      联系方式:0898-68525258

 

    被投诉人二:海口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地  址:海口市西沙路 4 号劳动大厦 5 楼

    联 系 人:覃先生     联系方式:0898-66504783

                  

海口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创业培训项目承办机构资格准入采购项目(编号:ZB2018-0803)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8年8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27日组织开评审。8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A包中标供应商分别为:海口新希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南时代潮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南旺贤职业培训学校、海口市新世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南新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新华职业培训学校)认为该项目的采购过程损害了其权益,于8月31日向海南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邦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政邦招标代理公司于9月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9月1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1.海南时代潮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口市新世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南立川职业培训学校三家单位投标文件密封包装不符合招标文件第 16 条第 4 款(16.4)及“符合性审查表”第 1 条“投标文件递交情况”之“投标文件递交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给予文件接收和通过符合性资格审查。

2.海口市新世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投标一览表中“服务期限”一项,所填写的服务期限没有按照招标项目服务期限要求:“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止填写”,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故请求:请求对海南时代潮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口市新世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单位能否进入下一轮评标给出明确意见。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密封性检查及“符合性资格审查”、“服务期限”等应按标书规定执行而未执行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被投诉人一和被投诉人二辨称

(一)被投诉人一辩称

     1.在开标会现场,我公司开标工作人员邀请投标人代表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海南时代潮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口市新世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南立川职业培训学校三家单位“唱标信封”单独封装,未和正本装一起的问题,招标文件当中并未注明“唱标信封必须装入正本,否则视为无效”的文字,这三家投标单位“唱标信封”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将其封装于投标文件正本封套内,但其保持了完好的密封性,且唱标信封里的内容符合16.4的规定,包含投标一览表等相关内容。

最后在各投标人都表示确认没有问题的情况后,A包全体投标代表(9家单位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签署了对投标文件密封性无异议的开标记录表签名确认,其中包含海南新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投诉单位)的投标代表也确认无异议,并签名确认。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服务期要求是: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海口市新世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投标一览表服务期限一栏填入的是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备注一栏填入的是:电子版一份(与正本一致,已存入光盘)。备注起到的是注解说明的作用,故投标人投标一览表服务期限并未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期限不一致。

    (二)被投诉人二辩称

1.本项目开标过程中海南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工作人员邀请投标人代表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密封性检查,经所有投标人代表确认无异议并签名确认后,进行启封投标文件并唱标。

2.海口市新世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投标一览表服务期限一栏填入的是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备注一栏填入的是:电子版一份(与正本一致,已存入光盘)。备注起到的是注解说明的作用,投标人投标一览表服务期限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期限一致。

三、投诉事项认定

    (一)关于海南时代潮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口市新世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南立川职业培训学校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给予通过符合性资格审查问题。

经审理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6.4条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备有一个“唱标信封”,并将下列内容单独密封入该信封,再将其封装于投标文件正本封套内:(1)从投标文件正本中复印的报价一览表;(2)交纳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投标函;(4)与正本一致的电子版。本案中,海南时代潮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口市新世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南立川职业培训学校三家供应商所提交的报价一览表等材料均已密封在“唱标信封”中,但该“唱标信封”并没有再封装于投标文件的正本封套内。而依据招标文件21.5.1中规定的不能通过初步评审的情形,并没有将“唱标信封未封装于投标文件正本封套内”列入不能通过初步评审情形,因此,评审专家作出初审通过的评审并无不妥。故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二)关于海口市新世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投标一览表中“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

    经查,该学校的投标一览中,“服务期限”一栏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写入“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备注”一栏填入“电子版一份(与正本一致,已存入光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对该项投诉也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本项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海南新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投诉。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9日

 

抄送:海南新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海南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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