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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财采〔2018〕3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1-06

三亚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财采〔2018〕3号

               

    申请人:海南玛西尔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上新村田独卫生院铺面

    法定代表人:刘晖,经理

    被申请人: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

    住 所 地:三亚市榆亚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晓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环卫所

    住所地:三亚市商品街95号

    法定代表人:麦孔武,所长

    第三人:海南博岳招标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三路衍宏现代城11A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花,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宋泽清

    申请人海南玛西尔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玛西尔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作出的吉财采决〔2018〕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吉财采决〔2018〕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二、确认三亚市吉阳区环卫所《塑料垃圾桶、电动三轮保洁车、垃圾收集箱等环卫设备采购项目》第2包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二、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玛西尔”产品制造厂家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资质证书,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书;三、此次招标项目中,第三人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三个投标人的报价,评委会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实履约及合理性,故评委会认定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无效这一行为,合法且不存在违规或恶意排斥某公司;四、申请人的中标自始至终都不存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宜,中标具备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无误,并与证据相互印证;二、处理决定并未对“玛西尔”相关资质证书的真实性予以否定,该项不能成为申请复议的理由;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全部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三亚市吉阳区环卫所《塑料垃圾桶、电动三轮保洁车、垃圾收集箱等环卫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BYG2018-056)于2018年6月4日组织开评标,参加该项目第2包竞标的供应商共有4家,即申请人海南玛西尔公司、第三人江苏晶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福公司)、深圳市合力驰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合力驰公司)及海口蓝天碧水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蓝天公司)。

    该项目第2包的预算金额为1,050,000元。海南玛西尔公司报价为1,020,000元,深圳合力驰公司报价为1,020,000元,海口蓝天公司报价为1,027,500元,江苏晶福公司的报价为627,000元。在2018年6月4日评标过程中,评委会认为江苏晶福公司报价过低,遂要求该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江苏晶福公司于评标现场提供一份“情况说明”,说明该公司的报价为“成本+税金+合理利润+服务费,报价正常合理”,同时,该公司提供与惠州市市容环卫管理局、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等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证明报价的合理性。同日,经评审专家讨论一致,作出《投标无效说明》,即认为江苏晶福公司的报价偏离招标价格约41%,价格存在明显异常现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及招标文件第十九页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无效”第(十五)项情形,认为江苏晶福公司属无效投标,理由为:1、可能影响产品质量,2、所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无可比性,3、不能证明报价的合理性。

    第三人江苏晶福公司因报价无效,未能通过该项目第2包的符合性审查。经评审,第2包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南玛西尔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深圳合力驰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海口蓝天公司。6月8日,发布了中标公告。6月12日,第三人江苏晶福公司就该项目第2包向三亚市吉阳区环卫所(以下简称吉阳区环卫所)、海南博岳招标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博岳公司)提出质疑;6月26日,海南博岳公司答复质疑,并在回复中告知投诉人其投标无效;7月2日,江苏晶福公司向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吉阳区财政局)提出投诉。其投诉事项为:1、第2包采购评标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恶意排斥、对参与供应商实行区别待遇,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存在歪曲事实、恶意废标;2、对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资质真实性有异议; 3、吉阳区环卫所项目负责人在评标过程中左右评标委员会意见,有意让海南玛西尔公司中标。

    8月7日,吉阳区财政局作出吉财采决〔2018〕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在“经查明事实”部分认定:“录像显示:…其中一评委提出‘这次让他通过,而上次没有让他通过,如何解释?’其他评委解释说:‘因为上次其价格偏离的太多,已经超过了20%。’由此可见,评委会是以投标价格偏离招标价格20%作为确定投标价格是否偏低的最低限度。”吉阳区财政局认为:在本项目第2包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未利用专业经验参考投诉人历次中标签约的事实,认定投诉人江苏晶福公司的价格说明是否合理,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认定投诉人说明不具有合理性,仅仅简单的进行价格比较,以明显偏离“招标价格”判定投诉人报价过低,认定其投标无效,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评审委员会以偏离“招标价格”20%作为认定偏离异常的最低限度,等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严重影响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中标结果和投诉人及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利益。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三亚市吉阳区环卫所《塑料垃圾桶、电动三轮保洁车、垃圾收集箱等环卫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BYG2018-056)第2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上述事实,有《塑料垃圾桶、电动三轮保洁车、垃圾收集箱等环卫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江苏晶福公司的投诉书、情况说明、合同书、评委会的投标无效说明、吉财采决〔2018〕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吉财采决〔2018〕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的评委会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决定书认定“评审委员会以偏离招标价格20%作为认定偏离异常的最低限度,等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但评委会于6月4日作出的《投标无效说明》中,并没有以投标价格偏离招标价格20%作为最低限度,而是经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名作出说明:投标价格偏离招标价格约41%,存在明显异常,并陈述了认定投标无效的3种理由。该说明中并没有涉及到“以偏离招标价格20%作为认定偏离异常的最低限度”。因此,吉财采决〔2018〕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录像显示”的评委会讨论过程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无视评委会全体成员一致签名确认作出的《投标无效说明》,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评委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作出投标无效的认定,并无不妥。

    二、关于吉财采决〔2018〕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问题。

    本案是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该决定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作出处理决定,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因被申请人作出的吉财采决〔2018〕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于2018年8月6日作出吉财采决〔2018〕0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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