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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龙财采[2019] 1 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9-07-30

投 诉 人: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海口市玉沙路富豪大厦C座南楼2305室

法定代表人:汪峰

电话:0898—68551730

被投诉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晓川

电话:0898—66189960、65250512(采购部)

投诉人就“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HKGP-2019-001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于 2019年6月19日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2019年6月25日对质疑进行答复,并由被投诉人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更改公告,同时6月27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拆人不满意质疑答复,遂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7月4日收到投诉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19年7月8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更名)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本机关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本项目采购需求未经专家论证及网上公示就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三)项“加强需求认证和社会参与”、《海南省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行为规范(试行)》第十四条“根据法定程序组织咨询专家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论证,采购人应当接受咨询专家组对采购文件的审核意见,不得随意更改专家组的审核意见或擅自对已审定的采购文件做出修改。”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琼财采[2018]16号)的规定。

2.本项目标包划分不合理、不合法。采购人将98种不同种类的货物合成一个大包的隐蔽方式进行垄断,排斥潜在供应商,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84、85条禁止性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采购货物的重量和尺寸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应作为评审技术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二)投诉请求

1.将医疗器械类货物按照心电监护设备类、超声诊断设备类、临床检验仪器类、康复治疗设备类、健康普查车、实验仪器类和其它等重新细化标包,将非医疗器械货物单独划分为一个标包。

2.删除采购货物重量和尺寸的技术参数要求。

3.根据法定程序组织咨询专家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认证。

二、审查情况

针对投拆人的投拆事项,本机关经与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询问、函复及审查,经全面审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投人的书面回复、项目招标文件等有关材料,查实情况如下:

1.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需求未经专家论证及网上公示就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问题。此次招标采购的项目需求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是由采购人根据辖区内下属各预算单位包括各卫生院(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结合各单位实际需求上报相应设备配置汇总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该条款对采购需求专家论证没有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数量、限制性、关联性、选取的特殊要求,采购人作为编制采购需求的主体,采购标的的最终使用者或管理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专家论证,故本项目采购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未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本项目采购需求已通过网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公示同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通知》(琼财采[2018]16号)的文件精神和公示对象是省直各预算单位,该文件目前未下发至区财政部门和强制适用。

2. 针对投诉事项2“本项目标包划分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和按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进行分包或不分包。本次采购项目产品种类及数量较多,综合考虑项目执行的安装验收、售后服务等特殊要求,故采购人采取统一打包招标模式,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均可参加,不存在对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本项目采取不分包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投诉人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理解作为投拆本省的采购项目处理的适用依据,其理由和适用依据不当,上述负面清单要求不能作为本项目投拆的处理依据。

3. 针对投诉事项3“采购货物的重量和尺寸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应作为评审技术因素。”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标的需满足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和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等规定,经审查,该项目中产品的参考型号及技术参数是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要设定,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商品列明的尺寸、重量及体积可存在的偏差值,规定有数值区间,未限定特定的产品品牌,且本项目产品的技术参数对每个投标供应商都是公开透明的,不存在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的情况,故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目的规定,投拆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拆事项不成立,驳回投拆。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龙华区财政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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