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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澄迈县教育局采购义务教育阶段免费作业本的处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9-08-29
澄财〔2019〕199 号 签发人:张山旭 关于海南领克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澄迈县教育局 采购义务教育阶段免费作业本 (项目编号:SH-HN-2019-026)的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领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名门广场B幢903A房 法定代表人:邓艾平 电子邮箱:826471632@qq.com 授权代表:黄清瑶 联系电话:15692574416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名门广场B幢903A房 邮编:570206 被投诉人1: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C座2308室 邮编:570203 联系人:徐工 联系方式:18976278287/0898-65346727 被投诉人2:澄迈县教育局 地址:澄迈县文明路211号 邮编:571900 联系人:林旭 联系方式:13307668995 相关供应商:澄迈金江澄中印刷厂 地址:澄迈县金江镇澄迈中学内 联系人:王川山 联系方式:13907511698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19年07月10日和2019年07月17日分别向代理机构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弘公司)就采购人澄迈县教育局采购义务教育阶段免费作业本(项目的编号:SH-HN-2019-026)提出质疑,圣弘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仅就2019年07月10日关于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而对2019年07月17日提出的开评标过程中的质疑未答复。投诉人不服于8月5日向我局投诉。本局于2019年8月13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下达了《政府采购活动暂停通知书》,2019年8月13日正式受理。本局现已审查终结。 本项目于2019年7月8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于2019年7月12日开标。经开评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澄迈金江澄中印刷厂,2019年7月15日发布中标结果。 投诉人投诉称: 一、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售招标文件谋取利润。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成本远不足100元,售价却500元/套。 二、本项目保证金截止时间及缴纳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及招标代理机构2019年7月10日发布关于缴纳保证金更正公告未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含糊不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四、评标过程有失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存在二次报价泄露,评标室内部人员泄露二次报价给最后一位报价人(澄迈金江澄中印刷厂),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随意进入评标室且评标人员携带手机进入评标室,评标区通讯信号没有屏蔽。 二、投诉事项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第一条“……其他事项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出售招标文件资料的按实际成本收取,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规定,本项目谈判性文件售价未超过法定的最高价格。投诉人此项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圣弘公司已于2019年7月10日在通过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关于澄清、修改缴纳保证金金额的公告。另查,本项目中的所有供应商未因保证金大小写金额不一致问题导致不能准确缴纳保证金问题。 因保证金金额不一致进行澄清、修改,其内容并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不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中规定的情形。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经查,本项目《谈判性文件》第6-7页“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第二条“谈判文件”第6.4点明确载明“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列明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是采购人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而提出的基本需求,如果有专利、商标、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的,仅起到技术、参考作用,不具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产品响应其指标性能即可,采购标执行的标准;达到防近视练习薄标准,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防近视练习薄证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述内容已记载于报价人须知中,属于《谈判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应商理应重视并熟知,投诉人认为应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事实依据。 上述内容亦未指定或限定投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或者区域等,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且经查,市场上中小学生防近视作业本练习薄,主要标准为练习本内页纸张为黄色或淡黄色纸张,该类纸张生产厂家在市场上随时可以购买到。可见,该标准没有设定任何门槛。 上述内容中关于“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防近视练习薄证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表述确实不明确,无法明确知道应当提供何种证件。但该要求不是资格条件和评分条件,不实质性影响供应商权益,也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亦不会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 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 投诉人投诉称,评标室内部人员泄露二次报价给最后一位报价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随意进入评标室以及评标人员携带手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本局于2019年8月 23日调取本项目相关监控录像,未发现投诉人诉称的上述情况。 经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之规定,本项目二次报价环节中6家供应商逐个进入评标室进行报价完全符合上列规定,投诉人认为不应当让各供应商逐个进入二次报价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三、综上,本局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第一、二、三、四项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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