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杰
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玉沙广场6栋5-8号楼1208室
联系电话:0898-68571567
一、违法事实
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澄迈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的委托,组织了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采购项目--电视一体机、云电脑教室设备(项目编号:HNXJ-HN-2017-049)的公开招标活动。投诉人海南维库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9月26日依法参与了县教局采购“A包—纸质图书”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认为A包—纸质图书的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损害了投诉人权益,于10月9日向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海南维库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质疑函送达文件确认表、澄迈县教科局和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答疑函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处分。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