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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7〕2086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7-12-22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琼财采〔2017〕2086号

 

    投诉人: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4层14B04

    法定代表人:李渝勤      电话:010-64879072

    代理人:王文怡          电话:18814130927

    被投诉人: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国贸路49号中衡大厦13楼A座

    联系人:贾  玲          电话:0898-68501635

    采购人:海南省公安厅

    联系人:欧世勇          电话:0898-68836320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9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4幢2楼

    联系人:倪  骏          电话:0571-87382699

 

    投诉人就海南公安大数据实战应用平台(B包)(编号:HNZC2017-039-00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公开招标结果,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投诉人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厅投诉,2017年11月23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向本厅重新投诉,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17年11月24日,本厅分别向被投诉人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海南省公安厅、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奥公司”)发送投诉副本的通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一、被投诉人所提供的回复内容与质疑要求不符,中标人(中奥公司)提供的投标证明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存疑。一是按照招标技术评审要求:全息电子档案、综合检索、公安车辆大数据分析三个产品要具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且应全面满足标书的功能要求。按测试要求:用户必须先取得登记软件著作权才能进行测试。按行业标准测试条件,完成对300亿级别数据测试分析至少需30天。按照检测中心测试标准规范的软件测试流程,完成功能测试工作需要15个工作日。要实现招标书要求的功能、性能测试目标,中奥公司是无法在开标之日前出具有效测试报告的。二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省级间跨区域数据检索与共享达到或超过3个省级或省会级城市,且有相互间签署的数据共享协议文件复印件。据了解,目前尚没有省级间跨区域数据检索与共享达到或超过3个省级或省会级城市,且有相互间签署的数据共享协议落地项目。国内政府单位之间以一个企业产品名义相互签署协议尚无先例。根据公安部公布的行业信息和公安部近年来组织的行业测试活动报告,不存在一家公司全面满足并且能够拿到加分满分的情形。中奥公司的技术得分属于畸高情形,需要重新核查。

    二、被投诉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复核投标证明材料。一是中标人以低于项目预算80%参与竞标。招标文件第六章注明: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恶性报价,若中标人的报价低于项目预算的80%,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中标产品进行测试,并核实技术性能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若经相关权威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与投标文件描述不一致,则视为虚假应标,采购人将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二是中标人在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的9项软件产品中有6项产品证明材料是在招标公告发布后9月18日同一天获得的不正常证明文件,有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给第三方供应商造成侵权。

    三、被投诉人未有效组织质疑内容复核工作,而是全面采信了中标人中奥公司的单方面意见,所有质疑问题的回复均采用中标人中奥公司的回复内容,存在不客观、不公正的履行职务行为。我公司质疑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技术相关性,以防止鱼目混珠突击应付投标。被投诉人未邀请招标人业务技术部门参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验证、以及与标的相关的技术性验证。

    被投诉人辩称:

    一、投诉事项1的说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根据投诉人所质疑的事项,我司书面要求中奥公司做出必要的回复,中奥公司是以书面的形式回复,且回复函加盖了公章,若其回复的内容存在虚假,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无明确的证据证明中奥公司存在造假行为,也未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有关中奥公司造假的有力证据。

    二、投诉事项2的说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要求:“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恶性报价,若中标人的报价低于项目预算的80%,签订项目合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交预算金额减去中标金额的差价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这并非规定低于项目预算80%报价为废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并不认定中奥公司投标报价属于低于成本的恶性报价,且政府采购鼓励合理低价中标。另,招标文件指出:“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中标产品进行测试,并核实技术性能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若经相关权威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与投标文件描述不一致,则视为虚假应标......。”指的是中标后,而并非投标和评标阶段,且是否进行测试,最终由采购人确定,此项并非投标阶段的硬性要求。

    三、投诉事项3的说明。我司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要求中奥公司做出必要的回复,并非全面采信中标人的单方意见,我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不存在任何不客观,不公正的行为。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多处提到中奥公司某项得分畸高,本项目在投标截止日前未收到任何潜在投标人及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内容和评分设置不合理的质疑,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总分第一的投标人被推荐位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每一评分项的得分范围是固定的,并非由评委随意打分,不存在哪个投标人得分畸高、畸低一说。

    相关供应商(中奥公司)回复说明:

    一、鉴于投诉人认为我司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存疑,我司在质疑回复时明确承诺:“如采购人要求对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原件、测试报告的原件、跨区域数据检索和共享证明材料的原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类似信息化应用依托云平台、大数据平台(或称大数据作战平台)部署的成功案例和省级以上政务相关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的成功案例的原件进行二次审核,中奥公司将向采购人提供。”另外,我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专业程度是不可置疑的,在投标现场,我司已提供了上述证明材料全部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审核,并承诺如有必要将再次提交全部相关原件供财政部门审核。

    二、关于投保报价低于项目预算80%进行竞标。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恶性报价,若中标人的报价低于项目预算的80%,签订项目合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交预算金额减去中标金额的差价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本项目预算为1291.03万元,我公司投标价为924.8万元,约为项目预算的72%。这并不是低于成本恶性报价,我司中标后,将成立以杭州总部核心研发团队为骨干,大量招聘和培养海南当地研发人员的项目团队,负责本次项目的开发建设。在投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和业主是认可中奥公司的投标报价的有效性的。另外,我司承诺将按照采购人要求补全中标金额差价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

    投诉人认为我司在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的9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有6项是在招标公告发布后9月18日同一天获得的,是不正常的。招标文件未限定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获取时间。我司获取招标文件后,按国家标准规范和流程的要求,在公司已有的、成熟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基础上,快速向国家权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申请了与本次招标产品功能划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存在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给第三方供应商造成侵权的情况。

    三、投诉人质疑我司提交的系统测试报告的性能指标、功能符合度等经不起真实性验证和技术验证。我司在项目投标时提供的检测报告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测后出具软件测试报告。我司在投标现场已向评标委员会和业主提交了此测试报告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审核。

    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0月17日开标,报名参加本项目的公司有:投诉人、中奥公司、海南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易网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6家供应商,6家供应商都提交了投标文件。

    二、2017年10月1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奥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1月2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厅投诉,2017年11月23日投诉人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目前,该项目合同尚未签订。

    三、招标文件第六章载明: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恶性报价,若中标人的报价低于项目预算的80%,签订项目合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交预算金额减去中标金额的差价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只接受现金方式,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保函),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且所投软硬件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将无息退还质保金;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中标产品进行测试,并核实技术性能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若经相关权威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与投标文件描述不一致,则视为虚假应标,采购人将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四、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投标产品知识产权情况”载明:投标人所投多警种协同作战、超级研判工具、大数据移动应用、实时监测预警、警务信息推送、人员审查、全息电子档案、综合检索、公安车辆大数据分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每项得1分,需提供产品证书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五、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多警种协同作战”载明:全面满足标书中多警种协同作战功能要求,得2分;提供省级间跨区域数据检索与共享达到或超过3个省级或省会级城市,且有相互间签署的数据共享协议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的加2分,每增加两个省级或省会级城市加0.5分,此项最高加5分。

    六、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全息电子档案”、“综合检索”、“公安车辆大数据分析”载明:提供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软件测试报告证明本功能成熟度的得1分。

    七、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应用性能要求”载明了全息电子档案性能要求、业务应用性要求、分析研判性要求及具体研判指标。

    八、中标人(中奥公司)提供了9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证书上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供核查,包括:多警种协同作战(软著登字第2107136号)、超级研判工具(软著登字第2108436号)、大数据移动应用(软著登字第2108445号)、实时监测预警(软著登字第2107200号)、警务信息推送(软著登字第2107339号)、人员审查(软著登字第2107116号)、全息电子档案(软著登字第2107272号)、综合检索(软著登字第2107133号)、公安车辆大数据分析(软著登字第2107747号)等,上述证书登记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

    九、中标人(中奥公司)提供了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原件(有检测单位签章)供核查,报告编号:公京检第1720220号,测试报告载明:软件名称:中奥大数据研判分析应用平台软件;软件版本:V1.0;受测单位: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测试类别:委托测试;送测日期:2017年9月11日;报告日期:2017年9月15日。测试用例包括:“全息电子档案、综合检索、公安车辆大数据分析”等29个关键用例;测试结论主要为:1、在功能性测试中,进行了29个关键用例的测试,该软件通过了29个关键用例的测试。2、在软件效率测试中,对大量用户在线时单用户查询的响应时间、并发查询响应时间、大数据实时碰撞、大数据离线碰撞共4个性能指标进行了测试,所测指标符合要求。3、该软件的可靠性、易用性、维护性、可移植性及用户文档质量特性符合要求。

    十、中标人(中奥公司)提供了与浙江省公安厅反恐总队签订的数据共享《合作协议书》及证明材料原件供核查。

    十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官方网站“送检条件”载明:产品检验分为委托检验、型式检验、仲裁检验、抽查检验....。其中,产品委托检验的条件:必须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产品具备说明书,详细图纸资料;一定数量的样机(依据产品形式确定数量)。

    十二、“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官方网站“产品委托检验流程”载明:1、受检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受试样品及相关标准;...6.检验周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受检单位因业务需要,可向检测中心申请加急业务。

    十三、2017年12月8日原评标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结论如下:1、中奥公司提供的数据共享合作协议书及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多警种协同作战”有关跨区域数据共享的评分要求;2、中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中“应用性能要求”的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有海南公安大数据实战应用平台(B包)(编号:HNZC2017-039-002)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质疑函、质疑回复、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关于投诉事项的说明函等证据证明。

    本厅认为:

    一、关于中标人(中奥公司)提供的投标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关于软件测试报告真实性及有效性。首先,依据“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称“检测中心)官网上规定的送检条件及检验流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受理检测的前置条件,检验周期也并非必需15个工作日,因业务需要可以办理加急。投诉人关于测试报告不真实的推断不成立。其次,中标人中奥公司提供了检测中心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编号:公京检第1720220号)原件供核查,测试报告载明的软件名称、软件版本、受测单位、测试类别等信息与检测中心官网查询一致,也与中奥公司投标文件上的报告内容一致。测试用例包含“全息电子档案、综合检索、公安车辆大数据分析”三项功能;测试结果表明该软件在功能、效率、可靠性、易用性、维护性、可移植性及用户文档质量特性等方面符合测试要求。再次,经重新评审,原评标委员一致认为该软件测试结果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二)关于省级或省会级城市间跨区域数据共享协议真实有效性。首先,招标文件评分表要求投标人提供数据共享协议文件的复印件,并未要求签署协议的主体双方都必须是政府单位。因此,只要提供了数据共享协议并且能够证明在省级或省会级城市之间实现了数据共享,即可认为符合评分要求。其次,中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浙江省公安厅反恐总队签署的跨区域数据检索与共享《合作协议书》以及信息数据共享的证明材料。经重新评审,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中奥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及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多警种协同作战”评分要求。

    因此,投诉人关于中奥公司提供的投标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性存疑的投诉本厅不予支持。

    二、被投诉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复核投标证明材料

    (一)关于低于预算80%报价问题。首先,招标文件未设定投标最低限价;其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二条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及第六十条报价判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报价低于预算80%未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而是否属于低于成本报价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判定。根据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是认可中奥公司报价的。再次,为保障采购人权益,招标文件规定若中标价低于项目预算的80%,签订项目合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及对中标产品进行测试等,这是项目履约保障条款,不属于被投诉人的职责范围。

    (二)关于著作权登记证书真实性及侵权问题。首先,中奥公司提供了多警种协同作战、超级研判工具、大数据移动应用、实时监测预警、警务信息推送、人员审查、全息电子档案、综合检索、公安车辆大数据分析等9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供核查。其次,上述证书虽然在招标公告后才取得,但并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也不能由此推定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及侵害了第三方供应商权益,同时投诉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再次,在评标当天,中奥公司提供了有关证书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核,评标委员会对证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

    因此,投诉人关于中奥公司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投诉本厅不予支持。

    三、关于质疑处理中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问题。首先,投诉人此项投诉内容并不属于质疑事项范围。其次,据调查,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回复,符合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至于回复内容是否客观、全面则与专业性相关。同时,也未发现被投诉人在履职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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