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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财采决〔2018〕1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01-12

三财采决〔2018〕1号

 

三亚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海南宇华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晓宇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山水天域御景阁E单元603室

    联 系 电话:0898-88683388、13907600730

 

    被 投 诉人:海南鼎铭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铭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榕根路6号中华雅苑A3单元5楼

    联 系 电话:0898-88658566

 

    被 投 诉人: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樊木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河西路市政府第二办公楼7楼

    联 系 电话:0898-88272439

 

    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三亚市旅游车行指引标志牌建设项目(二期)(项目编号:HNDMG2017055)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7年10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1日组织开评标,11月10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海南宇华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宇华传媒公司)认为上述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损害了其权益,于2017年11月13日、16日向海南鼎铭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鼎铭项目公司)提出质疑,海南鼎铭项目公司分别于11月14日、24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12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1.两被投诉人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导致中标单位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伟圣公司)不符合“在海南地区有维修加工厂房”的评分条件却得分,且该公司存在伪造投标资料等情形。广州伟圣公司并不是其投标文件中“三亚市吉阳镇荔枝沟师部农场物流仓库6号库”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单位在海南地区有维修厂房的评分得分项,两被投诉人应当对广州伟圣公司提供虚假的“厂房租赁合同及现场照片”行为予以严惩。此外,即便广州伟圣公司可能与其上家三亚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但其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属效力待定状态。

    2.两被投诉人未尽到对广州伟圣公司诚信度及投标资质审查的义务。广州伟圣公司于2017年9月在参加三亚市西片区公共信息标志系统道路指标标志牌和旅游指引标志牌设置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中,因违反投标人须知规定,被取消了第一中标人资格。2015年12月,在肇庆市旅游景区交通标识指引牌采购及安装项目中,因投标文件造假,被肇庆市财政局进行行政处罚。而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就明确“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因此,两被投诉人不应当让广州伟圣公司中标。此外,在参加三亚有关的招投标项目如三亚市区主要道路部分公共信息标志牌制作及设置等项目中,广州伟圣公司还存在恶意投诉行为。因此,该公司属于不诚信公司。

    二、两被投诉人共同辩称

    1.根据质疑事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中标人广州伟圣公司在海南地区维修厂房一事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租赁合同中的厂房地址三亚市吉阳镇荔枝沟师部农场物流仓库6号系邢福文所有,中标人广州伟圣公司与出租方三亚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实际租用的厂房为4、5号仓库。广州伟圣公司出具说明,澄清由于经营原因,6号仓库已退租,该公司的维修厂房由原6号仓库改为5号仓库。考虑到中标人广州伟圣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是真实存在的,也未有变造、伪造现象,而是由于出租方自身原因退租,也没有解除合同,并提供场地给中标人作为维修厂房使用,因此,应认定中标人不存在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情形。

    2.对于中标人诚信及投标资质审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中标人不符合上述几种重大违法记录情形。虽然在以往采购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中标不良行为,但因本项目未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进行限制投标,因此,其属合格投标人,可以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投诉事实认定

    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三亚市旅游车行指引标志牌建设项目(二期)”的政府采购项目于2017年11月1日组织开评标,共有7家单位参加该项目的竞标,11月10日发布中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广州伟圣公司,综合得分为89.33分(汇总表记载综合分为89.33分,因笔误原因在评标记录表上记录为88.33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海南博润交通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为86.90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三亚玉柱擎天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为83.43分。

    1.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广州伟圣公司维修加工厂房不符合评分条件及伪造资料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商务部分“售后服务”规定“投标人在海南地区设有维修加工厂房的(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得2分。(提供维修加工厂房租赁合同原件、实景照片查验,未提供不得分。维修加工厂房现场待查看)”。广州伟圣公司提供了一份该公司(乙方)与三亚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三亚智达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三亚市阳吉镇荔枝沟师部农场物流仓库6号库出租给乙方使用。评审专家据此均给予广州伟圣公司该项评分2分。

    经本局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邢福文的代理人、广州伟圣公司及三亚智达公司的代理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听证,查明:张兴旺于2013年10月10日与邢福文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租赁邢福文位于三亚警备区师部农场路仓储物流中心第6栋仓库,租期二年。2014年3月14日张兴旺注册成立三亚智达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也为三亚市吉阳镇荔枝沟师部农场物流仓库6号。2014年5月, 广州伟圣公司与三亚智达公司于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完成海南片区交通设施和标识标牌的制作施工,广州伟圣公司负责标识标牌类的生产,三亚智达公司负责双方经营项目的安装及维护。2014年底, 邢福文在该《仓库租赁合同》上注明:该合同终止履行。张兴旺与邢福文先后于2015年12月24日及2016年12月24日签订二份《仓库租赁合同》,租赁邢福文位于三亚警备区师部农场路仓储物流中心第4、5栋仓库,由三亚智达公司使用至今。对此,本局认为,经三亚智达公司的质证及认可,广州伟圣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是真实的,广州伟圣公司并没有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此外,因广州伟圣公司综合得分为89.33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海南博润交通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为86.90分,即使广州伟圣公司因该项未能获得2分,其综合得分为87.33分,仍排名第一,并不影响到该项目的中标结果。

    2.对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诚信与投标资格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此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局认为,广州伟圣公司之前虽有被取消第一中标资格、被处以10,329.5元罚款等情形,但均不属于重大违法纪录;其在一年内(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届满,并不影响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投诉人海南宇华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海南宇华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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