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文件
琼财采〔2016〕1040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海南科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争艳
住所: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B-1房
委托代理人:杨波 电话:18608980458
被投诉人:海南华教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富珍 电话:66528421
住所:海口市蓝天路31号南航部队小区二栋一单元501室
投诉人就儋州市人民法院采购LED显示屏项目(项目编号HNHJ2016-05-013)(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6年6月16日进行回复,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厅投诉,本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谈判小组以我公司谈判响应文件未盖法人印章为由不给我司进入二次谈判机会不合理;
(二)谈判小组以我公司谈判响应文件的报价函中未列出本项目的报价有效期而作符合性检查不通过不合理;
以上二点未给予我司予以澄清机会,标书里明确规定投标人有澄清权利和义务以及标书中有澄清表格,且谈判文件中描述不清楚,我司报价有效期实际是直至项目完结都为有效,而华教公司以此为借口说谈判响应文件未满足资格条件,以上二点未对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影响。
(三)品牌唯一性。本招标文件中参考品牌为“合利来”独此一家,变相指定品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投诉人的谈判响应文件第4页、第5页、第6页、第10页、第11页、第12页签名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印章,不符合谈判文件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8条要求;
(二)投诉人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函无“本项目的报价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天)”的内容,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谈判小组对投诉人的谈判响应文件作出初审不合格,不进入第二轮报价符合规定,同时,谈判小组也要求投诉人当场对存在问题说明澄清解释,投诉人经核查其谈判响应文件后,对签署盖章及报价有效期存在的漏缺没有否认,并要求对存在问题回去再予说明。
(三)投诉人对“品牌唯一性”的质疑无效。购买谈判文件后在质疑有效期内没有对谈判文件质疑,并参加本项目谈判活动,其质疑无效。
三、本厅查明:
(一)被投诉人于2016年6月6日发布该项目采购公告,发售谈判文件时间为2016年6月6日-6月8日,采购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第一预成交供应商为海南禾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6月13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预成交公告。2016年6月15日,投诉人就谈判小组认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不符合性和品牌唯一性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6年6月16日对质疑作出回复,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向本厅投诉。
(二)《谈判文件》谈判须知第5条内容显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了解谈判文件后,如发现谈判文件的内容、要求与实际不相符,或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在谈判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采购人,否则视为完全认可本谈判文件”。
(三)《谈判文件》谈判须知第28条内容显示:“谈判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应打印(除证件、资料和另有规定之外),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需要签名处签字和盖章……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响应文件在评审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四)《谈判文件》谈判须知第31条内容显示:“合同基本内容属本项目谈判文件的组成。”
(五)《谈判文件》合同基本内容中第二条第6点显示:“本项目的报价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天)。”
(六)《谈判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报价函的内容中无 “本项目的报价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天)。”
(七)《谈判文件》谈判办法附表2:第二项的内容显示:“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式样、内容和签署要求且无缺漏”、第四项的内容显示:“是否满足交付期、保持期、报价有效期”(注: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八)《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书的项目清单、规格、参数显示:“参考品牌:合利来,P3 室内全彩,1728*2688”等要求。
(九)“投诉人的谈判响应文件第4页、第5页、第6页、第10页、第11页、第12页签名处有被授权代表的签名和加盖的公司公章”。
(十)投诉人的谈判响应文件中:无“本项目的报价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天)”的内容。
(十一)通过核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相关材料,投诉人在购买《谈判文件》的质疑有效期内未对《谈判文件》进行过质疑。
(十二)投诉人的谈判响应文件在符合性检查表响应条件的第二、四项中,谈判小组认定为:“×/不通过”,结论为:“不合格”。
(十三)经查,该项目尚未签订合同。
四、本厅认为:
(一)谈判小组认定:“投诉人的谈判响应文件未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要处加盖个人私章,符合性检查不合格”。该认定不正确。该条应当理解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谈判文件》规定:“谈判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应打印(除证件、资料和另有规定之外),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需要签名处签字和盖章”。投诉人根据规定在谈判响应文件的第4页、第5页、第6页、第10页、第11页、第12页的需要签名处进行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已符合法定签署要求;但谈判小组认为投诉人未在谈判响应文件的第4页、第5页、第6页、第10页、第11页、第12页的需要签名处加盖个人私章,并以此而认为该谈判响应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不合格无依据,其认定不正确。同时,《谈判文件》中对签字和盖章的表述也存在歧义。因此,本厅对谈判小组认定投诉人谈判响应文件不符合《符合性检查表》响应条件第二项规定,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认定不予支持。
(二)谈判小组认定:“投诉人谈判响应文件的报价函中未列出本项目的报价有效期,符合性检查不合格”。该认定不正确。谈判小组认为《谈判文件》谈判须知第31条规定:“合同基本内容属本项目谈判文件的组成”,而合同基本内容中有“本项目的报价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天)”的内容,投诉人未在谈判响应文件的报价函中体现上述内容,符合性检查不能通过。但在《谈判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及报价函并未没有“本项目的报价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天)”的内容,合同基本内容属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诉人的报价函是否写明“本项目的报价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天)”的内容并无关联,投诉人依照《谈判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及报价函内容格式制定谈判响应文件符合规定。谈判小组认定投诉人的谈判响应文件未响应《符合性检查表》响应条件的第四项规定,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认定不正确,本厅不予支持。
(三)投诉人投诉《谈判文件》中的参考品牌“合利来”,属品牌唯一性和变相指定品牌不成立。投诉人于2016年6月7日购买《谈判文件》,直至谈判前投诉人并未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谈判文件》谈判须知第5条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了解谈判文件后,如发现谈判文件的内容、要求与实际不相符,或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在谈判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采购人,否则视为完全认可本谈判文件”。同时,“合利来”品牌只是作为本次采购需求规格、参数一个参考标准,而且,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所响应不同品牌的规格、参数均符合要求。所以,投诉人认为《谈判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存在品牌唯一性和变相指定品牌的投诉与事实不符,本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人第(一)、(二)项投诉问题本厅予以支持,第(三)项投诉问题不符合事实,本厅不予支持。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