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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6〕1199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6-08-16

海南省财政厅文

 


琼财采〔2016〕1199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海南瑞德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芳永

    办公电话:0898-66800107

    手机:13976864656

    住所:海口市南海大道118号京江花园A4幢6-7号

    被投诉人: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炳芳

    住所: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C701房

    办公电话:0898-66755224

 

    投诉人就海南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2016实验室耗材采购项目B包(采购项目编号:XAJGHN-CG-2016053)(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6年7月18日进行回复,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遂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厅投诉,本厅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被投诉人认定我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纳税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2016年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招标文件要求的是“2016年任意三个月纳税证明”,不是2016年纳税所属期。我公司提交两份增值税及一份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增值税缴款日期分别是2016年3月3日与2016年2月22日,所得税的缴款日期是2016年5月30日,这是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2016年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的。

    被投诉人辩称:

    经认真核查询价文件、询价响应文件及专家评审意见,投诉人提交的三份纳税证明,分别是:增值税(转账日期:2016年2月22日,所属日期20160101-20160131)、企业所得税(转账日期:2016年5月30日,所属日期20150101-20151231)、增值税(转账日期:2016年3月3日,所属日期20160201-20160229),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其中第2份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转账日期:2016年5月30日,所属日期20150101-20151231)”只能认定为2015年度的纳税证明,虽然转账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但不能认定其为2016年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因此投诉人公司有效纳税证明为2016年度1月、2月的增值税纳税证明,不符合询价文件第一章“供应商资质要求”第3条“供应商需提供2016年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规定,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本厅查明:

    一、该项目的采购人为海南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代理机构为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简称:被投诉人)。该项目发布询价公告后,在规定时间提交询价响应文件及缴纳保证金的共有海南瑞德仪器有限公司(投诉人)、海南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中标人)、广州市锦泉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海口瑾信实业有限公司4家公司。该项目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询价采购公告,2016年7月1日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2名评标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专家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方式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南区豪景苑C701室会议室进行了开、评标,经评审专家组评审,最终评审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为:海南志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中标人)、广州市锦泉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海口瑾信实业有限公司,经采购人盖章确认于2016年7月4日公示中标结果。投诉人对评审结果于2016年7月7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6年7月18日对质疑作出回复,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逐向本厅投诉。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询价公告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共有6项要求,其中第3项要求为:“供应商须提供2016年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2016年实验室耗材采购项目B包初步审查表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项目中,对投诉人是否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评标专家打“×”,其他项目打“√”,结论为不合格。

    四、2016年实验室耗材采购项目B包询价评审报告的评标情况为:“B包投标人‘海南瑞德仪器有限公司’未通过初步评审,其余三家通过了初步评审”。2016年实验室耗材采购项目B包询价评审报告的评标结果为:第1名为第一中标人,报价为538000(中标金额为所有投标人中最低);第2名为广州市锦泉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539800;第3名为海口瑾信实业有限公司,报价为541089。后面均有3名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代表签名。

    本厅认为:

    投诉人提交的纳税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询价公告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要求第三项,明确“供应商须提供2016年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但投诉人提交的三份纳税证明分别为:增值税(转账日期:2016年2月22日,所属日期20160101-20160131)、增值税(转账日期:2016年3月3日,所属日期20160201-20160229)、企业所得税(转账日期:2016年5月30日,所属日期20150101-20151231),其中投诉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文件属于2015年度的纳税证明,不属于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2016年度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同时专家也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在初步评审中不予通过,投诉人也无法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纳税证明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故投诉人提交的纳税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本厅不予支持,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及相蛘供应商。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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