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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8]158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02-12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琼财采[2018]158号

 

    投诉人:海南赛伟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秋水   电话:1887611XXXX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26号美舍苑C1-401

    代理人:谢世策   电话:1887611XXXX

    被投诉人: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白蕾   电话:0898-68500660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B座1-5号3002

 

投诉人就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采购项目编号:HZ2017-575)A包(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17年12月1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逐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厅投诉,经审查发现投诉人投诉材料不全,于2018年1月3日向投诉人发送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投诉人于2018年1月5日补充材料,本厅于当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一)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项中用“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

    1. 事实依据:用户需求书中并没有提到“政务服务智能终端”,采用“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标准,指向性比较强,存在控标嫌疑。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项中用“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报表组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业务建模平台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

    1. 事实依据:本项目中“基础支撑平台”主要支撑能力占27分,招标文件中的“基础支撑平台”主要包括六大部分,分别是:(1)商务“一站式”服务平台;(2)单点登录;(3)业务环节同步系统;(4)综合数据应用层;(5)统一应用开发支撑平台;(6)商务信息统计分析及决策系统。

详见招标文件第23、29、30、31、34页中所描述,而“统一应用开发支撑平台”中:“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报表组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业务建模平台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三个著作权却占了9分,认为只拿这3个功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作为评分项,指向性特别明显,存在控标嫌疑。如果要体现投标人的实力,完全可以通过“统一应用开发支撑平台”以及“基础支撑平台”的其他核心组件的演示来验证投标人的技术开发实力。

    另外,国务院2015年3月份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的附表1中的第19项,明确已经取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的办理已经取消,投诉人认为不能拿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作为评分项。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三)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项中“投标人拥有CMMI五级认证的得3分,四级得1分、三级得0.5分,否则不得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

    1. 事实依据:该评分项中CMMI五级认证的得3分,四级得1分、三级得0.5分,认为分值分布明显不合理,对四级以下投标公司存在不公平对待,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招标公司回复函中写到:“设置五级最高分,四级次之、三级再次之”,评分项中分值分布从3分到0.5分,级差太大。存在用CMMI五级认证证书控标嫌疑。投诉人认为合理的评分项应该是:CMMI五级认证的得3分,四级得2分、三级得1分。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二章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关于投诉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项中用“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要求的功能较多,需求多种多样,招标文件第32页、33页明确指出,统一应用开发支撑平台功能包括“移动终端应用开发”的内容,“移动终端应用开发”模块也是本项目建设中的一项,移动终端即移动终端APP应用,本项目属于电子政务范畴,因此要求具备“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是考察供应商是否具备移动终端APP开发实力的重要标准之一。政务服务智能终端正是从移动终端的应用开发和平台建设个性化业务需求的角度出发,本着平台一体化建设的原则,因此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项目之一是合理的。

    (二)关于投诉技术商务评分项中用“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报表组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业务建模平台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作为评审项不合理的问题。

    1. 本项目属于大型且复杂的项目,涉及的范围广、系统多、业务需求多种多样。项目要求的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报表组件软件和业务建模平台是大型平台完整的支撑层设计,组件支撑的核心部分。其中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提供业务过程中的图形化建模,为客户提供简单易懂的可视化流程设计,是本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报表组件属于应用支撑平台最基础的功能之一,核心作用是解决应用系统中报表绘制问题,也是本项目所必须的功能;一个统一的业务建模平台能够在短时间内构建复杂的业务模型,更是作为证明投标供应商软件开发能力的证明条件之一。

    本项目要求的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报表组件软件和业务建模平台是保障本招标项目各应用系统的应用层支撑的重要保障,对平台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供应商提供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报表组件软件和业务建模平台的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也是供应商综合实力的重要考核要求之一。

    采购人根据自己的业务要求和本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评分项,是合理的,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2. 国务院2015年颁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是国家改革发展中针对“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之一,由国家政府单位颁发下放到各省市的相关协会,由协会组织认证颁发。软件登记证书的办理并未取消,软件产品登记和企业认定作为产品和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在各省市相关协会均可办理。

    3. 没有规定要求软件项目必须进行系统演示,同时在封闭区评标现场进行演示存在很多限制。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本项目平台的建设涉及大量的实际个性化业务需求的设计,无法仅仅通过简单仓促的系统演示来考核各供应商的基础开发实力,而是需要供应商在后期的开发环节中通过详细的沟通与需求调研,这样供应商才能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来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和开发。

    (三)关于投诉技术商务评分表中“投标人拥有CMMI五级认证的得3分,四级得1分、三级得0.5分,否则不得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问题。

    CMMI是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能增强软件企业的开发与改进能力,帮助企业对软件工程过程进行管理和改进。CMMI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CMMI等级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软件开发管理能力,间接证明了供应商自身的技术实力,CMMI认证各个级别所具备的技术含金量和获得证书的企业之间的比例并不是平均的,不能简单的从CMMI等级级别的阿拉伯数字差异进行简单判定,获得CMMI5证书的都是国内知名软件开发商,实力、经验都比其它公司强。本项目的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是很大的软件开发项目(省内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纯软件开发项目寥寥无几),因此设定具有CMMI5证书的企业得分较高是合理的。同时,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各级别证书之间的分差要一致,因此,本评分项是合理合规的。

    三、采购人说明:

    (一)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项中用“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的说明。

    本项目设计“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移动手机APP应用。根据项目建设预期,移动手机APP应用是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未来发展重要需求与载体之一,因此,在招标文件平台建设需求描述中的统一应用开发支撑平台包含了有关移动终端应用开发的内容,此外在平台项目涉及的自建信息系统改造内容中,对“海南省会展产业监管统计平台”进行改造的需求中也明确的提到了移动手机APP应用的需求。

政务服务移动终端应用的开发作为移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主要载体之一,符合当前“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展的趋势。因此,为了要求投标人具备“政务服务智能终端”即“政务服务移动手机APP应用”成熟的建设经验,满足项目建设及自建系统改造的要求,将“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项应是合理要求。

    (二)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项中采用“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报表组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登记证书”、“业务建模平台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的说明

    1. 本项目属于大型且复杂的项目,涉及的范围广、系统多、业务需求多种多样。项目要求的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报表组件软件和业务建模平台是大型平台完整的支撑层设计,组件支撑的核心部分。其中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提供业务过程中的图形化建模,提供简单易懂的可视化流程设计,是本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报表组件属于应用支撑平台最基础的功能之一,核心作用是解决应用系统中报表绘制问题,也是本项目所必须的功能;一个统一的业务建模平台能够在短时间内构建复杂的业务模型。本项目要求的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报表组件软件和业务建模平台是本招标项目应用层支撑的重要组件,对平台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供应商提供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报表组件软件和业务建模平台的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也是考核供应商综合实力的重要内容之一。

2. 国务院2015年颁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是国家改革发展中针对“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之一,但软件登记证书目前可以由协会组织认证颁发,软件登记证书的办理并未取消,目前在各省市均可办理。

    3. 没有规定要求软件项目必须进行系统演示,同时在评标现场进行演示存在很多限制。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本项目平台的建设涉及大量的实际个性化业务需求的设计,无法仅仅通过简单仓促的系统演示来考核各供应商的基础开发实力,而是需要供应商在后期的开发环节中通过详细的沟通与需求调研,这样供应商才能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来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和开发。

采购人根据自己的业务要求和本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评审条件与评分项,是合理的。 

    (三)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项中“投标人拥有CMMI五级认证的得3分,四级得1分,三级得0.5分,否则不得分。”评分标准的说明

经查询CMMI相关资料,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是一套专门针对软件产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它能体现软件企业的开发与改进能力,体现了企业对软件工程过程进行管理和改进,从而能按时地、不超预算地开发出高质量的软件的能力。CMMI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认证的难度也逐级提升,软件开发生产计划精度逐级升高,单位工程生产周期逐级缩短,单位工程成本逐级降低。CMMI认证与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有关,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无关。

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是海南省商务厅根据《海南省2017年促进大数据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海南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拟规划建设的将分散的、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大系统’”。未来海南省商务厅不再单独建设信息系统,所有信息系统均基于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基础上进行模块建设,因此采用成熟的技术方案和软件产品,对该系统顺利完成至关重要。

    四、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的采购人为海南省商务厅,代理机构为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简称:被投诉人)。本项目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后,被投诉人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于2017年12月20日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逐向本厅投诉。

    (二)本项目为: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A包预算金额为:1044.75万元。

    (三)招标文件附表3:技术、商务评分表第15:产品成熟度:“投标人应同时提供以下软件著作权证书,包含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大数据集成平台、大数据传输平台、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该项满分4分,每缺少一项扣1分(两个证书属于同一类算1 项,证书获得时间须为招标公告公布之前获得,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四)招标文件第32、33、41页应用开发支撑平台包含了有关移动终端应用开发的内容和移动手机APP应用的需求。

    (五)招标文件附表3:技术、商务评分表第16基础平台主要支撑能力:

    1. 投标人所投工作流定制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可视化的工作流引擎,不需要安装专门的流程设计器,能在浏览器进行在线拖拉式可视化流程设计。满足此项要求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须同时提供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 投标人所投报表组件软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内置表单引擎,实现通过网页直接定义数据库的表单、字段,提供在线HTML编辑器,实现电子表单所见即所得设计。满足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须同时提供报表组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 投标人所投业务建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向导式在线软件功能定制。满足此项要求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须同时提供业务建模平台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六)招标文件附表3:技术、商务评分、商务评分表第20:企业资质实力:“投标人拥有CMMI五级认证的得3分,四级得1分、三级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项中用“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的问题。本项投诉不成立。

    一是本项目投入预算金额为:1044.75万元,拟建一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大系统’,其“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移动手机APP应用,也是本项目平台未来发展重要需求与载体之一,在招标文件32、33、41页中也包含了有关移动终端应用开发的内容,符合当前及今后“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展的趋势。二是在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产品成熟度”项中共包含“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大数据集成平台、大数据传输平台、政务服务智能终端”四个软件著作权证书,该项满分4分,“政务服务智能终端”只占其中1分,但供应商是否具备政务智能终端的成熟建设经验是本项目综合考量的一个因素,为确保供应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综合承建能力,将“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适当评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情况。因此,投诉人第一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厅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技术商务评分项中用“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报表组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业务建模平台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作为评审项不合理的问题。本项投诉成立。

    本项目中的“工作流定制系统”、“报表组件”、“业务建模平台”仅属于几大系统核心组件之一,是统一应用开发支撑平台模块的子功能,并非基础平台主要核心技术支撑,而几大系统核心组件已进行适当的加分,再对平台模块的部分子功能进行加分,且单项3分,3项分值高达9分,其分值设置过高,将平台模块的部分子功能作为加分项与本项目的完整性不相适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公正原则”。因此,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成立,本厅予以支持。

    (三)关于投诉人投诉技术商务评分表中“投标人拥有CMMI五级认证的得3分,四级得1分、三级得0.5分,否则不得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问题。本项投诉不成立。

    本项目系采购单位相关规定和要求,投入预算金额:1044.75万元,拟建一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大系统’,其拟建预期与标准需符合当前及今后“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展的趋势要求。CMMI四级认证到五级认证的跨越要求比较高,CMMI等级也是对供应商的软件开发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的重要反映,而CMMI认证级别的技术含金量是无法以均衡的分数来判定。采购单位为确保供应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综合承建能力,将CMMI等级作为适当评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之规定,而投诉人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或依据来证明其设置的不合理性。因此,投诉人第三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人第一、三项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成立,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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