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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8〕162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02-12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琼财采〔2018〕162号

 

 

投诉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遥      

代理人:史传方          

被投诉人1: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

法定代表人:席传亮      电话:0898-66529810

被投诉人2:海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人:彭宽忠          

相关供应商: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文丰北路46号

联系人:孟凡佳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和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84号30D房

联系人:黄齐正          

 

投诉人就2017年海南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冷链系统更新项目第1包和第3包(编号:HNGP2017-000148)中标结果,于2017年12月5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厅投诉,2017年12月27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补充材料的相关通知,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2018年1月8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18年1月10日,本厅分别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海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供应商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和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发送投诉副本的通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取消第1包和第3包中标结果及程序违法。事实依据:2017年11月30日,我方在未收到任何相关书面通知和理由的情况下,省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直接公示变更第1包和第3包的中标结果,直至2017年12月5日我方才收到中标结果变更的回复通知。我方的经营资质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根据第3包采购技术文件五大部分要求,该项目性质为冷链系统的集成项目,而非单一的汽车销售,我方的经营范围内含有系统集成的经营资质。

二、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并不具备本项目招投标的供应商资格和资信履约能力。经查询,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在以往的经营中因重大违法被行政处罚,如2016年12月5日和2016年12月14日因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2016年7月29日发票违法记录,2017年7月19日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及民生重大项目怎么能由资信履约能力有问题的企业中标。

被投诉人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一)经核查,本项目为民生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民生项目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审批许可或批准,而投诉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疫苗储存冷库、汽车相关联的内容且未提供任何许可证或批准材料,不符合《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中“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向审批部门申请,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投诉人不满足本项目第1包和第3包供应商资格要求,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7.3项“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若所公告的中标结果确实存在问题的,采购单位将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排序重新公告中标结果……”之规定,第1包和第3包中标人顺延至下一排名投标供应商,即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和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9日我中心已当面告知贵公司负责人取消中标资格的原因以及将发布中标公告顺延至下一排名投标供应商的处理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并未限定告知的具体形式,因此我中心当面告知的形式是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2017年12月5日投诉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未通过的原因,我中心按投诉人要求出具回复函。综上,我中心经质疑改变中标结果的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第1包和第3包招标货物分别为疫苗储存冷库54个和疫苗冷链运输车27辆,冷库及运输车是本次招标的采购标的主体,而系统集成仅为采购标的主体必要的附加功能之一。本项目为民生项目,投诉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疫苗储存冷库、汽车相关联的内容,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也未提供任何许可证或批准材料,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冷库和汽车的经营及销售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第008项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要求,投标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否则视为投标无效,投诉人因超过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经营不符合《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2016年的3次行政处罚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均不属于上述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

相关供应商(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辩称:

2016年12月5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容桂税务分局给我公司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容桂国税罚〔2016〕32号),对我公司所属期2013年3月、2014年4月、2014年5月的企业所得税对外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没有按规定期限报送的事项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经核实,此业务属于研发活动中境外企业的设计、认证等服务产生的费用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我公司已在2017年1月完成相关资料的报送并处罚已入库,案件已结案。2016年12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给我公司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容桂国税罚〔2016〕191号),对我公司所属期2013年-2014年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没有按规定期限报送的事项进行行政处罚(罚款6900元)。经核实,此业务属于研发活动中境外企业的设计、认证等服务产生的费用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款。我公司已在2017年1月完成相关资料的报送并处罚已入库,案件已结案。我公司开给客户莆田津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2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4040997、4040998)在移交过程中遗失,由销售方办理发票挂失业务,我公司已于2016年7月29日办理发票遗失并缴80元罚款,案件已结案。由于每年6月30日前必须报送上年度的报告并公示,我公司工作人员已按期填写数据并提交申报,后发现没报成功,导致2017年7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录未报送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补报后我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和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说明材料。

本厅查明:

一、2017年11月10日本项目第1包开标,参加第1包开标的公司有:投诉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和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等共9家供应商,前3名的中标候选人按排名顺序依次为投诉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参加第3包开标的公司有:投诉人、海口源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惠州市杰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和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共4家供应商,前3名的中标候选人按排名顺序依次为投诉人、广州市和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市杰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5日发布中标公告,第1包和第3包中标供应商均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二、2017年11月20日,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和惠州市杰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对第1包和第3包中标结果提出质疑;2017年11月29日省政府采购中心回复质疑,并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后的第1包中标供应商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第3包中标供应商为广州市和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日省政府采购中心向本厅报备第1包和第3包质疑改变原评审结果的报告。2017年12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厅投诉,2017年12月27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补充材料的相关通知,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2018年1月8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17年12月7日本项目第1包和第3包签订采购合同,已部分履行。

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载明:00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提供“一照三号”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00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7年任意3个月的缴纳税收、社保记录凭证,并加盖公章);00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7年任意3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00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加盖公章);005.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加盖公章);006.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007.本项目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00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投诉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电信通信、广播电视设备科研、设计、开发、制造(含测试)、应用及软件服务、通信终端、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应用业务、系统集成,其他电子系统、设备及主器件等的开发、销售及上述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除增值电信业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7.3项载明: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若所公告的中标结果确实存在问题的,采购单位将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顺序重新公告中标结果,或按相关规定依法重新进行招标,确保公正性。

六、2017年12月5日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回复函方式告知投诉人取消其第1包和第3包的中标资格及原因。

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等。

九、2016年12月5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容桂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容桂国税罚〔2016〕32号)载明:因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被处罚款2000元。2016年12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容桂国税罚〔2016〕191号)载明:因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被处罚款6900元。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违法违章查询显示:因丢失已开具广东增值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2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4040997、404099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案件状态为已结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顺德)查询显示:因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7年7月1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录未报送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十、《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的规定,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登记不再审查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可不载明经营范围,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一般经营项目即可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向审批部门申请,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

十一、《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54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第一,本项目第1包和第3包招标文件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四)项对供应商经营资质提出经营范围的特殊要求或相关许可经营证件要求,也未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招标文件上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关于经营资质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诉人已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提交了所有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材料,而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民生项目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审批许可或批准,而投诉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疫苗储存冷库、汽车相关联的内容且未提供任何许可证或批准材料,不符合《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中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向审批部门申请,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的规定”为由,认为投诉人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具有履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和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取消投诉人第1包和第3包的中标资格无法律依据,并且营业执照是否载明相关经营范围与是否具有履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之间也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以其经营资质不符合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有法律依据”的投诉,本厅予以支持。

第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2017年12月5日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取消中标资格的原因,省政府采购中心已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未进行书面告知情况下,直接公示变更第1包和第3包中标结果,程序违法”的投诉,本厅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2016年的3次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未达到《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54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也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因此,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因被行政处罚不具备本项目招投标的供应商资格和资信履约能力”的投诉事项,本厅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2017年海南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冷链系统更新项目第1包、第3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7年海南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冷链系统更新项目第1包、第3包经质疑改变原评审结果的情况汇报”、相关供应商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关于投诉说明函、质疑函及质疑回复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因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已履行,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采购活动违法,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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