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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琼财采〔2018〕237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03-12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琼财采〔2018〕237号

 

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徐州市广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品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本厅接到举报称徐州市广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大股东陈浩和江苏品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为同一人,两公司同时参与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特种作业智能化模拟仿真操作考试点设备项目(HNJY-2017-32-1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属于围标行为。本厅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于 2018年1月23日分别向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广联公司和品安公司发送“关于就检举事项提供说明材料的通知”,请相关单位就检举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暂停该采购项目。现已审查终结。

    本厅查明:

一、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受采购人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的委托,组织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项目采购预算为55万元。2017年11月30日,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17年12月13日,本项目发布成交公告,前三位成交候选人分别为:广联公司(报价:52万元)、品安公司(报价:53.5万元)、江苏奥炫索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报价:54万元)。

二、2018年1月10日,本厅分别向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联公司发送“关于协助核查企业相关信息的函”和“关于协助提供股东相关信息的函”,请其确认广联公司股东陈浩在公司中的股权占比和任职情况,以及股东陈浩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回函,广联公司向本厅出具了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三、广联公司出具的股东身份证明显示:陈浩(身份证号:320311********0812)在11月30日到12月15日期间是公司股东,股权占比为88%,任公司总经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查询:广联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在本项目采购期间,股东陈浩实缴出资额为53万元,占广联公司88%的股权。

四、品安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浩,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显示:本授权书于2017年12月2日签字生效,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签署人为陈浩,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显示为陈浩(身份证号:320311********0812)。

五、2017年7月23日品安公司股东会决议显示,陈浩持有品安公司60%股权按协议转让给受让人阮亮,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陈浩在公司所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自动解除,公司管理层与公司登记部门协调,待条件具备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7月23日陈浩和阮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陈浩将其持有的品安公司60%股权转让给阮亮。

六、广联公司向本厅出具的“关于我公司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设备采购不存在检举围标事项的说明情况”载明:至2017年5月,陈浩在广联公司的股权为54.33%,任公司执行董事;陈浩经与品安公司其他股东协议,将其持有品安公司60%的股份一次性整体转让给股东阮亮,公司也相应办理了内部股东变更的相关手续,并解除其执行董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至2017年7月23日时,品安公司与广联公司及陈浩再无任何股权、资金或其他关联控制关系。

七、品安公司出具的“关于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设备采购招标检举函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载明:“陈浩在公司成立时拥有部分股权,2017年7月底已经从我公司退出全部股份,不再担任我公司任何职务,不是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底,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招标时,我公司与陈浩之间没有任何股权、管理或其他关系,我公司独立编标、投标、议标,不受陈浩及其所在广联公司任何控制或影响,不存在与广联公司围标问题。”

    八、2018年1月24日,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出具的关于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海南省技师学院)特种作业智能化模拟仿真操作考试点设备项目情况说明的函载明: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开始供货安装。2018年1月25日,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出具的说明函载明:合同已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部分设备已到货但未安装,也未支付资金。

  本厅认为:

一、根据广联公司出具的股东身份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查询结果和广联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设备采购不存在检举围标事项的说明情况”,确认在本项目采购期间陈浩为广联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品安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为公司行为,其投标文件内容应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为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品安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显示为陈浩。虽然,广联公司和品安公司均出具说明并提供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表示在本项目采购活动前,陈浩持有的品安公司股权已全部转让,陈浩也已不再担任品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品安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和第三十九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的规定及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更换营业执照,实际上也仍然以陈浩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故本厅对“广联公司和品安公司出具说明表示在本项目采购期间陈浩已不再担任品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说法,不予采纳。

因此,在本项目采购期间,陈浩既是广联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是品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广联公司和品安公司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并成为成交候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情形,其成交无效。

上述事实,有特种作业智能化模拟仿真操作考试点设备项目(HNJY-2017-32-15)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文件、本项目成交公告、广联公司出具的股东身份证明、广联公司和品安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举报人关于“徐州市广联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品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依法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尚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1.本项目成交无效。

 2.对于徐州市广联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品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恶意串通行为,本厅另行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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