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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保财[2018]387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1-07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保财〔2018〕387号)

 

投诉人:海南那锐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123号高院招待所综      合楼505房

法定代表人:严锐     联系电话:18689527727

被投诉人:海南金洋中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31号名门广场北区C座1509室

法定代表人:丁祥盛

联系人:陈工电话:0898-65343471

采购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新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贻垂

联系人:梁定信       电话:0898-83661203

 

投诉人海南那锐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锐克公司)就采购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以下简称保亭县教育局)“2018年保亭县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提前批)教育装备类购置(E包二次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YZJ-2018-007B,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18年9月3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海南金洋中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中基公司)提出质疑,金洋中基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18年10月10日,本局分别向被投诉人金洋中基公司和采购人保亭县教育局发送了投诉书副本,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那锐克公司投诉称: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不能低价恶意竞标,降低货物服务质量。如果投标人的报价过低(低于采购预算金额的8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其中标后招标人有权要求其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供采购合同金额的9. 9%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预付款比例调整为0%,结算方式改为全部货物交货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如中标人在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不按质按量完成服务项目,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事实依据:投标人的报价是否过低,不应是招标人制订的80% 标准,应为评标委员会来判断,属于招标人变相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属于歧视物美价廉的供应商,属于变相限定最低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和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投诉事项2:教学触控一体机要求“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测试报告”。

事实依据:不提供其他材料,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是否“国家权威”,是否“专业检测”。应要求为颁发检测报告和证书的机构为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机构,并且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三、投诉事项3:推拉绿板要求“⑴必须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⑵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⑶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⑷投标产品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认证);⑸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⑹生产厂家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⑺投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检验报告;⑻投标产品提供黑板边框型材检测报告;⑼投标产品为中国著名品牌;”。

事实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生产厂家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与本次采购的货物无必要关联,并非强制认证,不应要求。是否中国著名品牌,国家没有相应的判定规范,不应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四、投诉事项4:高拍仪要求“⑵产品获得中国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事实依据:产品是否获得中国自主创新产品证书,与本次釆购的货物无必要关联,并非强制认证,不应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五、投诉事项5:红外电子白板要求“(3)产品通过II型环境认证; ⑷环境适应性检验:出具的高温、低温、恒湿环境适应性检 验合格证书;⑸抗盐雾腐蚀测试报告:出具的抗盐雾腐蚀检验合格证书;⑹投标产品制造商应具备出具的QC080000危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⑺低辐射干扰测试报告:国家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辐射骚扰强测试报告;⑻具有《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事实依据:II型环境认证是企业规范,各个企业不一样标准,不公平,不应要求。“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指定了服务。QC080000危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与本次采购的货物无必要关联,并非强制认证。《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并非强制认证,厂家是否获得与本次采购的货物无必要关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六、投诉事项6:交互式备授课软件要求“为确保软件功能的兼容性,交互式备授课软件和电子白板硬件需为同一品牌;”。

 事实依据:是否同一品牌,和产品质量没必然联系,和履行合同无关,变相限定了品牌。按这逻辑应该设备里面的零配件都为同一品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七、投诉事项7:实物展示台要求“⑵产品检测报告;⑶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证书;⑷具有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事实依据:II型环境认证是企业规范,各个企业不一样标准,不公平,不应要求。《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并非强制认证,厂家是否获得与本次釆购的货物无必要关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八、投诉事项8:电脑要求“提供400、800免费服务电话”;⑷整机防雷认证;⑸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不低于100万小时;⑹CNAS防腐认证;⑺制造厂商通过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⑻IS014001环境体系认证;⑼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事实依据:各企业的售后服务电话不一样,不应限定为400,800。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次采购的货物无必要关联,并非强制认证,不应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九、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并在投标后接受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对资料的进一步审查,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若中标后,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如果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实依据: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所投货物进行检测改变评审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十、投诉事项10: 9月5日开标,9月7日回复质疑函,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事实依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十一、投诉请求:受理投诉事项,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金洋中基公司辩称:

一、针对投诉书“投诉事项1”的情况说明: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未限定最低投标价,招标文件第6页中关于“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金额80%.....”的内容并未限定最低投标价且该条款并非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或无效投标条件。该内容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十二条及投诉人诉称的其他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是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可以行使的确保产品质量的保障条款,该条款的生效与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发生在采购合同签订阶段和文件评审阶段的不同时期,两者并不矛盾。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

(三)招标文件中设置履约保证金条款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赋予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设定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为保障采购人权益,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一种履约担保,是采购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的保障措施,旨在为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中标后弃标、不能诚信履约或其他有损采购人利益的情形,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定履约保证金及其适用的情形完全合理、合法。

(四)招标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条款的描述明确表示采购人只是保留相应权利,并没有规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一定要缴纳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将视实际情况而定。采购人严把产品质量关,保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恰当、合理和必要的!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无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请求不合理,属于无效投诉,应予以驳回。

二、针对投诉书“投诉事项2”的情况说明:

(一)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2”(教学触控一体机要求“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测试报告”)不涉及产品认证,与产品认证无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测试报告”是为了验证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各项性能指标)质量合格,符合本项目的要求。

(二)投诉人引用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与“投诉事项2”毫无关系,完全风马牛不相及,故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招标文件对于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的要求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本项内容涉及的“检测报告”和“测试报告”并非认证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不适用于此。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无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请求不合理,属于无效投诉,应予以驳回。

三、针对投诉书“投诉事项3”的情况说明:

(一)采购需求中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著名品牌等证书并未列入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也非无效投标条件,只在说明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制造厂商、厂家取得相关标准体系认证或证书是其技术、管理、生产等方面具备一定资质和相应能力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供应商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亦与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的规定。

(二)三体系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是以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法、标准法、计量法和产品标准(包含国标、行标、企标等)为依据,通过组织架构的建立、岗位的设定、岗位职责的划分、岗位制度和流程的制定,从人员、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营品项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有效运行和控制,以达到人员安全、质量保证、环境保护和顾客满意。该证书是企业具有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规范化管理的充分体现,具有广泛的应用,是企业生产或提供优质产品不可或缺的保障。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说明其在各项管理系统整合上已达到了领先水平,表明企业能持续稳定地向顾客提供预期和满意的合格产品,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说明公司已经全面规范、改进企业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可以证实产品的使用和用后处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提供性能较好的优质产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被各级政府鼓励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符合政府采购质量、安全、效益的宗旨。比如:《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琼府〔2011〕52号-三、财税政策-(二十三条);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五、保障措施-3.做好政策落实。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可以体现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是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在质量、安全等方面具有稳定性、可靠性的保证;中国著名品牌证书,是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较高的产品质量、安全及性能的充分体现,说明企业产品性能稳定、质量可靠,并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以上证书均与产品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相关。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无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请求不合理,属于无效投诉,应予以驳回。

四、针对投诉书“投诉事项4”的情况说明:

(一)采购需求中要求的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未列入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也非无效投标条件,且自主创新产品本身就属于政府采购鼓励优先采购的产品。制造厂商、厂家取得相关标准体系认证或证书是其技术、管理、生产等方面具备一定资质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供应商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规范性,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亦与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的规定。

(二)企业取得自主创新产品证书说明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质量可靠。政府采购活动中,鼓励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无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请求不合理,属于无效投诉,应予以驳回。

五、针对投诉书“投诉事项5”的情况说明:

(一)采购需求中要求的II型环境认证、QC080000危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并未列入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也非无效投标条件,只在说明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制造厂商、厂家取得相关标准体系认证或证书是其技术、管理、生产等方面具备一定资质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供应商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规范性,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亦与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的规定。

(二)企业取得II型环境认证说明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保优势,符合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技能、环保产品的要求;QC 080000是对目前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补充,与ISO9000架构一致,都是全面、系统和透明的管理体系。目的是对生产制程中有害物质进行管控;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反映出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和稳定性。以上证书均与产品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相关。

(三)招标文件中没有任何一处出现“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描述或要求,投诉人投诉书中第4页投诉招标文件“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指定服务,完全是投诉人凭空捏造。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5”无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请求不合理,属于无效投诉,应予以驳回。

六、针对投诉书“投诉事项6”的情况说明:

同一品牌的互式备授课软件和电子白板硬件兼容性较强、便于操作,是出于兼容性及统一售后服务的考量,未限定任何品牌。要求交互式备授课软件和电子白板硬件需为同一品牌,并未列入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且与本项目采购货物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的规定。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6”无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请求不合理,属于无效投诉,应予以驳回。

七、针对投诉书“投诉事项7”的情况说明:

(一)采购需求中的II型环境认证、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并未列入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也非无效投标条件,只在说明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制造厂商、厂家取得相关标准体系认证或证书是其技术、管理、生产等方面具备一定资质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供应商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规范性,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亦与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的规定。

(二)企业取得II型环境认证说明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保优势,符合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技能、环保产品的要求;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反映出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和稳定性。以上证书均与产品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相关。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7”无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请求不合理,属于无效投诉,应予以驳回。

八、针对投诉书“投诉事项8”的情况说明:

(一)采购需求中的400、800服务电话、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未列入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也非无效投标条件,只在说明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400、800服务电话是一项由企业或服务行业向广大用户提供免费呼叫的业务,并非某个企业特定的电话,目前广泛用于多行业售前售后服务咨询方面,该项要求并没有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制造厂商、厂家取得相关标准体系认证或证书是其技术、管理、生产等方面具备一定资质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供应商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规范性,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亦与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的规定。

(二)三体系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是以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法、标准法、计量法和产品标准(包含国标、行标、企标等)为依据,通过组织架构的建立、岗位的设定、岗位职责的划分、岗位制度和流程的制定,从人员、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营品项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有效运行和控制,以达到人员安全、质量保证、环境保护和顾客满意。该证书是企业具有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规范化管理的充分体现,具有广泛的应用,是企业生产或提供优质产品不可或缺的保障。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说明其在各项管理系统整合上已达到了领先水平,表明企业能持续稳定地向顾客提供预期和满意的合格产品,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说明公司已经全面规范、改进企业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可以证实产品的使用和用后处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的要求;以上证书均与产品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效率等要求相关。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8”无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请求不合理,属于无效投诉,应予以驳回。

九、针对投诉书“投诉事项9”的情况说明:

招标文件此项规定只是对供应商诚信投标的一个(告知)提醒,完全与投诉人所认为的“通过对所投货物进行检测改变评审结果”无关联,“投诉事项9”不涉及到货物检测。投诉人引用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与“投诉事项9”毫无关系,完全风马牛不相及,故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此项投诉不能成立。

十、针对投诉书“投诉事项10”的情况说明:

(一)投诉人未对此项投诉内容提出过质疑,已超出已经质疑事项的范围,此项投诉内容不能成立。

(二)我司于2018年9月3日收到投诉人(海南那锐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保亭县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提前批)教育装备类购置(E包二次招标)”招标文件的质疑书(附件一),于2018年9月7日予以详细书面答复(附件二),质疑答复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三)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我司及采购人认为投诉人所提质疑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或诉求不明确,质疑事项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于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投诉人的各投诉事项均无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部分投诉事项引用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与投诉事项并无关联性,投诉不成立,且投诉人就很多过往提出投诉或行政复议被驳回事项进行再次投诉,严重涉嫌恶意投诉,干扰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

采购人保亭县教育局回复称:

  • 招标文件发布之前,我单位和代理机构于2018年7月13日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3名专家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了文件评审,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审核后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体规范、合理,公正、公平,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只建议略微修改个别地方(详见附件一:文件评审结果登记表)。

二、本项目的采购价格是基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指标要求》中的“全面改薄”综合底线指标要求和“全面改薄”教学点教学装备底线指标要求,通过市场调研、成本分析并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进行财政审核后确定的,财审后的价格只预留了较低的利润空间,并不存在暴利(本项目的产品利润空间略估不超过20%)。事实上,大家熟知电子产品本身市场价格透明,利润空间微薄。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过低,极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供应商可能会以次充好、低质交货等)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中标后弃标或不能诚信履约,我单位保留对中标供应商在低价中标后要求其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权利是恰当合理的,且十分必要!

三、其他采购人为确保自身的权利和产品的交付质量,也会对履约保证金做出类似要求,比如乐东教育局的“乐东县采购佛罗中学等33所学校校园监控设备”项目,招标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要求。投诉人就此问题曾向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过行政复议,海南省财政厅认为“招标文件这部分并未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只是告知各位投标人不要低于成本价恶意报价,旨在保证项目所购原材料为正规合格的产品,此项的设置更多的是提示告知作用,并不是限制供应商在价格上的自由竞争。”(详见附件二: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琼财法〔2017〕1563号)。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对采购标的相关要求是以《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指标要求》、《“全面改薄”综合底线指标要求》和《“全面改薄”教学点教学装备配置底线指标要求 》作为基础,根据市场调研及实际需要,对相关产品及其功能性能指标中涉及质量、安全和服务等诸多方面进行优化而形成的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商务要求(各种检测报告、证书等)均与产品质量、技术服务和履约要求等相关,旨在说明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且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的规定。

(二)本项目采购产品涉及的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均具有通用性和广泛性,并非某个别企业或产品特有的,故不存在倾向于特定的供应商或特定品牌。

五、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各项投诉均无有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请求不合理。根据我单位的了解,该投诉人在海南地区对大部分地区教学设备采购项目进行质疑和投诉,但其实际几乎不参与项目的投标,同样本项目投诉人既未参与该项目的开、评标活动,且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提供的相关依据与事实不符,严重涉嫌恶意投诉,请贵局查清其动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和效率,确保各项教学设备能按时交付使用,维护广大中小学生的利益。

本局查明:

一、本项目于2018年8月1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标书发售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23日08:30-17:30(节假日除外)。2018年8月23日,投诉人通过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报名本项目并下载了招标文件。2018年9月3日,投诉人就本项目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金洋中基公司提出质疑。2018年9月5日11:30,本项目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207开标室开标,投诉人未递交投标文件。2018年9月7日,金洋中基公司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局投诉。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第二条“投标人资格要求”载明: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法有效证件(如已办以上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2、提供近一年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相关材料;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4、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提供查询结果加盖公章,查询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缴纳投标保证金;7、本项目禁止转包、分包。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条投标文件第10点“投标报价”10.1载明:“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708221.82元,投标最高限价为1708221.82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投标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能低价恶意竞标,降低货物服务质量。如果投标人的报价过低(低于采购预算金额的8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其中标后招标人有权要求其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供采购合同金额的9.9%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预付款比例调整为0%,结算方式改为全部货物交货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如中标人在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不按质按量完成服务项目,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四条采购清单中,列有“教学触控一体化等设备”、“电子白板套装”的详细规格参数,其中教学触控一体机在“电视外观设计要求参数、显示参数、功能要求、环境使用设计要求”上需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在“防护玻璃、触摸参数、环境使用设计要求”上提供专业机构独立第三方检测报告;推拉绿板在★16要求“⑴必须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⑵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⑶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⑷投标产品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认证);⑸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⑹生产厂家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⑺投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检验报告;⑻投标产品提供黑板边框型材检测报告;⑼投标产品为中国著名品牌”;高拍仪在★16要求“⑴产品获得绿色环保节能产品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⑵产品获得中国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红外电子白板在★10要求“(1)需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2)MTBF认证:出具的MTBF认证,平均无故障时间≥60000小时;(3)产品通过II型环境认证; ⑷环境适应性检验:出具的高温、低温、恒湿环境适应性检验合格证书;⑸抗盐雾腐蚀测试报告:出具的抗盐雾腐蚀检验合格证书;⑹投标产品制造商应具备出具的QC080000危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⑺低辐射干扰测试报告:国家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辐射骚扰强测试报告;⑻具有《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交互式备授课软件在规格参数中加★号载明“为确保软件功能的兼容性,交互式备授课软件和电子白板硬件需为同一品牌”;实物展示台在★12要求“(1)提供3C认证;⑵产品检测报告;⑶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证书;⑷具有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电脑在★15要求“售后服务:整机三年硬件保修,三年免费上门服务;提供400、800免费服务电话”;在★16中有9项要求,与投诉人投诉事项8相关的要求是“⑷整机防雷认证;⑸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不低于100万小时;⑹CNAS防腐认证;⑺制造厂商通过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⑻IS014001环境体系认证;⑼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程序第一条评审办法第1款载明:“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第三条符合性审查第4款载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附表3“技术、商务评分表”的评分项目共有五项:价格(分值30分)、设备技术指标参数评分标准(分值40分)、类似业绩(分值6分)、供货方案(分值12分)、售后服务方案(分值12分)。其中“设备技术指标参数评分标准”为“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货物对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技术规格及要求”的各项配置要求的点对点应答、响应承诺情况,由评委逐项进行评议并评分,技术规格及要求满足要求的得满分,带★号的指标不满足每个扣3分,扣完为止; 非★号的指标不满足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最后一页载明:“备注:投标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并在投标后接受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对资料的进一步审查,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若中标后,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如果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项目是“2018年保亭县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提前批)教育装备类购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YZJ-2018-007)E包的二次招标,经核对两次招标的《招标文件》,E包的二次招标内容与第一次的招标内容一致。在第一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布之前,被投诉人于2018年7月13日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3名专家,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了《招标文件》评审,当天的《文件评审结果登记表》并未对投诉人投诉所涉及的内容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登记表、投诉人那锐克公司的质疑函及报名凭证、被投诉人金洋中基公司对质疑函的答复函、“2018年保亭县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提前批)教育装备类购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YZJ-2018-007)招标文件及文件评审结果登记表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发现有设定最低限价的条款,投诉人所投诉的条款并未规定最低限价,设置在“投标人须知”当中只是提示告知投标人不能低价恶意竞标,降低货物服务质量。此条款是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其数额是采购合同金额的9.9%,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该条款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要求是一致的,并未针对特定供应商。而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程序”第三条符合性审查第4款明确载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评审专家亦未对此条款提出异议。因此,此条款不存在变相干预评标委员会决定、歧视物美价廉的供应商、变相限定最低价,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教学触控一体机规格参数里要求提供的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专业机构独立第三方检测报告均不是投标人资格要求,是作为技术、商务评分项目中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由评委逐项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议并评分,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招标文件评审专家亦未对此项规格参数要求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而且此项要求并非认证要求,投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与此项投诉没有关联性。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推拉绿板的9项要求均不是投标人资格要求,是作为技术、商务评分项目中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由评委逐项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议并评分,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招标文件评审专家亦未对此项规格参数要求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在上述各条所设比例幅度内,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高拍仪要求产品获得中国自主创新产品证书不是投标人资格要求,是作为技术、商务评分项目中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由评委逐项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议并评分,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国家鼓励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招标文件评审专家亦未对此项规格参数要求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5,红外电子白板在★10中的8项要求均不是投标人资格要求,是作为技术、商务评分项目中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由评委逐项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议并评分,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招标文件评审专家亦未对此项规格参数要求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与此项投诉没有关联性。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有文字涉及“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投诉人投诉“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指定了服务”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5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六、关于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因同一品牌的交互式备授课软件和电子白板硬件兼容性较强、便于操作,故招标文件要求交互式备授课软件和电子白板硬件为同一品牌是合理的,不属于变相限定品牌。而且,此项要求不是投标人资格要求,是作为技术、商务评分项目中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由评委逐项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议并评分,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招标文件评审专家亦未对此项规格参数要求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6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七、关于投诉事项7,实物展示台的4项要求均不是投标人资格要求,是作为技术、商务评分项目中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由评委逐项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议并评分,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招标文件评审专家亦未对此项规格参数要求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7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八、关于投诉事项8,电脑售后服务要求提供400、800免费服务电话,目前广泛用于多行业售后服务,该项要求并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人投诉的几项认证要求均不是投标人资格要求,是作为技术、商务评分项目中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由评委逐项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议并评分,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招标文件评审专家亦未对此项规格参数要求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8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九、关于投诉事项9,此项《招标文件》备注内容只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诚信投标的一个提示,并不涉及对所投货物进行检测。因此,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规定提出此投诉事项,属适用法律不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十、关于投诉事项10,虽然此项投诉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此项投诉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本局认为,被投诉人于2018年9月3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于2018年9月7日予以答复,质疑答复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被投诉人未暂停采购活动是合法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因此,投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0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人海南那锐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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