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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财政局关于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食堂委托管理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1-29

澄迈县财政局 关于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 食堂委托管理项目(HXY2018-238) 投诉的处理决定书(澄财〔2018〕353号) 投诉人:海口昌食健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海口旅游职业学校学生食堂内 法定代表人:姜爱华 联系电话:13036012355 邮编:570311 被投诉人: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口市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2号1101室 联系人: 黄先生 电 话:0898-65328224 传 真:0898-65328214 邮 编:570310 采购人: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898-67551121 地 址: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 相关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人海南韦记美食美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投诉处理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24日,我局受理投诉人海口昌食健餐饮有限公司对采购人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委托管理项目招标活动投诉授权委托书。10月25日,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暂停采购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理事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此次项目完全是在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部报名,自己公司开标室进行开标。此程序完全错误,涉嫌项目操纵脱离监管。 经查,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项目资金来源于学生用餐自筹自付,也未有财政部门审批表,不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之内。但采购人为保证本项目规范执行及本着为学生用餐认真负责的态度,仍参照政府采购规范开展该项目。 其次,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28号)第四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投诉人引用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资源配置提高招标采购效率的通知》(琼府[2017]49号)“(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进入本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平台开展招标采购项目……。”等规定,本项目购买本项目服务的资金来自于学生用餐自筹自付款,不使用财政性资金,无采购预算金额,更谈不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以上,因此本项目不属于以上规定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采购项目之列。但为了保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仍在该平台备案,并在该平台进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本项目执行程序完全合法合规。因此,投诉人第一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评分细则表2.2投标单位业绩和管理经验(需提供合同及金额证明材料,如发票或与用户对账单),本项目为资格招标,无招标金额,业绩评分细则要求500万以上属不合理条件限制,不符合项目特点。 经查,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项目未将“投标人在经营过程中须经营过合同单价500万以上的”规定为投标人资格的硬性条件,仅将“经营合同500万元以上”作为一项评判招标单位业绩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标准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项目仅将上述条件作为评分项的行为合法、有效。另,海口昌食健餐饮有限公司投诉书中多次引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评分细则表中经营管理方案与措施分值达到60%之高,有暗箱操作控制项目中标的嫌疑。评审的主观分比重,要予以量化和细化。 经查,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项目招标文件第11页-12页《评分细则表》中第1项经营管理方案与措施中的评分因素及标准已明确对各项方案得分予以细化和量化。另,评审委员会委员系招标代理公司通过电脑随即抽取方式进行抽取,该程序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海口昌食健餐饮有限公司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评审委员会存在恶意评低其他投标人此项得分的行为。因此,投诉人第三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用户需求书中二 (五)考核标准由学校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时确定。此条款明显是暗箱操作 ……。 经查,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已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要求在《用户需求书》中第4点委托经营食堂的要求中予以明确。学校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履行合同中的考核标准不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行为。因此,投诉人第四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称:用户需求书中第九条“合同期评为示范性食堂的,合作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经查,关于海口昌食健餐饮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第五事项关于“合同期评为示范性食堂的,合作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的内容属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意思自治的范畴,不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行为。因此,投诉人第五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六)关于投诉事项6,投诉人称:在招标公告上没有将公告媒介予以公布。 经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具体到项本目中,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已将招标公告发布至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并且招标公告中亦载明了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等事项,系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因此,投诉人第六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七)关于投诉事项7,投诉人称:其在中标单位注册地址上未找到两家中标公司的经营场所,怀疑两家公司无经营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经验……。 经查,海口昌食健餐饮有限公司仅在投诉材料中附二家中标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并未附其他证据材料。故,海口昌食健餐饮有限公司所投诉关于两家中标公司无经营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经验系证据不足,无法予以认定。且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已提供第一中标候选人海南韦记美食美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证件、营业执照等等材料,因此,因此,投诉人第七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人海口昌食健餐饮有限公司所有投诉事项。 (二)维持采购人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委托管理项目招标活动招标采购结果,继续开展相关采购活动。 四、其他事项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以向澄迈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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