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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财采决〔2019〕1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9-03-12

三财采决〔2019〕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甲1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委托代理人:邓俊琼  联系电话:18608900803

    被投诉人1:海南信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汇隆广场1单元1106室

    联系人:符以聪  联系电话:13518859573

    被投诉人2:三亚市公安局

    地址:三亚市迎宾路362号

    联系人:金炜  联系电话:0898-88868787

 

    三亚市公安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雪亮工程”)第一阶段项目A包(项目编号:HNXHZB2018-047)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8年11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12月10日组织评审,12月19日公布中标公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的未逐一对提交的资质证书原件材料进行登记、确认、签收且未提供原件材料给评委核查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于2018年12月27日就“雪亮工程”项目的公司综合得分问题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18年12月29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2019年1月2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中关于投诉人未提供安防一级资质证书、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证书二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质证书等原件材料以供核查的回复不予认可。由于被投诉人1在开标现场收集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原件过程中,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相关文件的规定,被投诉人1没有与投诉人逐一对提交的资质证书原件材料进行登记、确认、签收备查文件,并且在评标过程中并未将我司资质证书原件材料提供给评委核查,导致评标过程中被扣分。

    二、被投诉人1辩称

    根据投诉人投标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的投标文件签收回执单,经被投诉人1开标现场工作人员签名确定,当天确实现场接收了投诉人的投标原件。由于原件核查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核查,被投诉人1工作人员没有对其原件核查,只是负责接收并将原件连同投标文件全部送进三亚市政务中心封闭评标区,现场有三亚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及政务中心全程监控下送达。根据三亚政务中心的规定,被投诉人1工作人员不进入封闭评标区,评审核查原件的具体情况被投诉人1工作人员也未曾参与,同时为了保证原件不丢失等情况的出现,于当天评审结束后将其提交的原件现场退还给投诉人的授权代表,并要求现场清点核查原件完整后才离开。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声称的被投诉人1在评标过程中并未将其资质证书原件材料提供给评委核查,导致其在投标人综合实力中被扣分纯属无中生有,严重污蔑了被投诉人1开标现场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的事实。被投诉人1在开标现场接受采购单位监督人员监督、三亚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见证、全程在三亚政务中心监控录像中进行,并且三亚市政务中心三楼备有视频监督显示画面,全程接受投标人监督。

    三、投诉事项认定

    投诉人为三亚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雪亮工程”)第一阶段项目A包六位竞标供应商之一,经开评标,中标供应商为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

    经我局调取现场录像及召开听证会,查明情况如下:投诉人将材料原件密封于文件袋中交给被投诉人1工作人员,但未在文件袋上写明袋内文件清单,交接时也并未拆开进行逐一清点。被投诉人1工作人员将密封文件袋交予三亚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处送进封闭评标区,评审结束后,被投诉人1工作人员当场退还给了投诉人授权代表,要求其现场清点核查原件完整后才离开。

    经我局调查,装有投诉人原件材料的密封文件袋已由被投诉人1工作人员交给三亚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送入封闭评标区中,退还材料时也已当场交接清楚,但因录像中无法查明投诉人文件袋中的原件材料具体情况,且投诉人的文件袋上未附有材料清单,因此,我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投诉人已提供安防一级资质证书、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证书二级资质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深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质证书等原件材料的事实。因投诉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提交的具体文件名称,且七位评审会评委关于以上原件材料相关的客观评分项分数一致。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诉称的被投诉人1未登记、确认、签收及未提供原材料给评委核查的投诉,与本局调查事实不符,故本局对其投诉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投诉人投诉的被投诉人1未登记、确认、签收及未提供原材料给评委,缺乏事实依据,其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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