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监督管理 > 投诉处理 > 市县

三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财采决〔2019〕8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9-04-23

三财采决〔2019〕8号

 

三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清缘东里4号楼1003室

    法定代表人:郝志军

    委托代理人:邓东旭      联系电话:18608907821

    被投诉人:海南信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89号汇隆广场1单元1106

    法定代表人:符以聪

    联  系  人:张大为       联系电话:15248942316

    相关供应商: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时代广场B栋1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西峰

    联  系  人:范波        联系电话:1352961432

   

    三亚市公安局干部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NXHZB2018-049)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8年12月25日发布采购公告,2019年1月10日组织评审,1月23日公布成交公告。投诉人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航星公司)认为成交结果损害了其权益,于1月29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海南信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月2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3月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鑫创公司)所具备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为乙级,在海南地区属于跨省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需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回复“经查,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海南省保密局备案”,但投诉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海南省保密局进行咨询,确认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海南省保密局对三亚市公安局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进行备案。海南省保密局也明确了项目备案的流程,可以中标后进行审核备案,但是这种备案遇到审核不通过的是没有资格承接任何项目的,同时也电话告知了被投诉人未备案的情况。之后,被投诉人回复会在2019年2月19日给予答复,经过数天等待仍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投诉人恳请财政部门对本项目进行核查。被投诉人答复“查实西安鑫创公司已在保密局备案”一事,存在有偏袒该公司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对于我公司质疑的西安鑫创公司是否有对此次干部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相关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的能力,被投诉人答复是“评审委员会根据西安鑫创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认定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有能力对此次干部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相关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我司对专家认定的依据存在质疑,恳请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成立专家小组对公示中标单位进行考察或演示,是否具备系统软件升级和维护软件的依据及能力。

    请求财政部门查清事实,严惩违规行为,并给予重新评标或由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承接。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我公司收到投诉人的质疑书后,向西安鑫创公司进行电话咨询,该公司提供了海南省国家保密局针对跨省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刷业务进行审查的批复,该批复为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户籍档案存量数字化加工业务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批复,并电话告知我公司西安鑫创公司具备海南省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我公司遂在回复函中说明,西安鑫创公司具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为乙级,但其已在海南省保密局备案,可在海南区域内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刷业务。2019年2月15日,我公司接到海南省保密局电话,经沟通了解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乙级资质单位跨省承接业务备案是针对项目本身进行备案,不是根据公司名称进行备案,西安鑫创公司目前并未针对该项目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在海南省保密局进行备案,同时了解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为乙级资质跨省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项目,需通过项目使用单位出具相关材料及证明到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以承接该项目。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要求,即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乙级的投标供应商在中标后凭项目使用单位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即可在海南省保密局备案。由海南省保密局确定是否备案审核通过,通过备案后可承接该项目。因此,西安鑫创公司针对该项目的是否能通过海南省保密局的批复不属于我公司招标代理工作范围。同时我公司对质疑已在2月2日答复,并未对投诉人说过会在2019年2月19日给予回复。我公司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未偏袒任何投标供应商。

    (二)投诉人质疑西安鑫创公司是否可以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及的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问题。投诉人在质疑中提出西安鑫创公司不能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三章第三点项目详细内容及要求里的第2项技术实施及售后维护服务中的2.2系统软件售后维护,明确指出所提及的系统为三亚市公安局在2018年10月和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但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描述系统软件名称,同时我公司认为投诉人质疑西安鑫创公司没有能力进行该系统的维护和升级缺乏事实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三、投诉事项认定

    该项目由被投诉人于2019年1月10日上午9:00,在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第3开标室组织开标,投标报名供应商共有5家,分别是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兰友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量子伟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到场投标5家,初步审查合格5家。经开标评审,三亚市公安局干部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项目前三名的成交候选人分别为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86.75分,成交金额58.5万元)、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79.83分,成交金额62.8万元)、海南兰友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2分,成交金额45万元)。目前,采购人与第一成交候选人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西安鑫创公司所具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是否具备在海南承接业务条件的问题。

    针对该项投诉,我局于3月29日向海南省保密局出具了一份《关于确认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能否在海南省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函》,4月12日,省保密局回复了一份《关于对乙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跨省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复函》,该复函称:一、原则上乙级资质单位在工商注册地省(区、市)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如需跨我省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即委托方)应向我局提交承接项目申请,乙级资质单位应一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乙级印制资质证书、涉密人员情况信息等材料;二、我局收到委托方申请材料后,对跨省承接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三亚市公安局委托西安鑫创公司承担该局干部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的申请。如三亚市公安局确因工作需要,应向我局提交申请。

    本案中,西安鑫创公司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为乙级,依据省保密局的复函,该公司能否在海南承接业务,由三亚市公安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省保密局审批同意即可签订合同。因此,投诉人认为西安鑫创公司所具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不具备在海南承接相关项目的条件没有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二)对投诉事项2西安鑫创公司是否有对本次采购项目相关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的能力问题。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用户需求书中,第2.2项“系统软件售后维护”要求“自项目验收之日起,提供一年的免费技术维护及软件升级服务”。磋商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中,相对应的评分标准及分值为“售后服务项目及维护方案:根据合理性及可行性打分,优:9-10分;良:5-8分;一般:1-4分”。三位评审专家对西安鑫创公司该项评分分别为8分、9分、8分。由此可见,投诉人认为西安鑫创公司对本项目没有维护和升级的能力没有事实依据。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投诉人投诉的西安鑫创公司乙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不具备在海南承接业务条件、以及没有维护和升级的能力,缺乏事实依据,其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2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