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监督管理 > 投诉处理 > 市县

三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财采决〔2016〕3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6-07-21

三财采决〔2016〕3号

 

三亚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三亚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坚

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164号

联系电话:0898-88868018

 

被投诉人:海南博岳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花

地址:三亚市解放三路衍宏现代城11A05室

联系电话:898-38282988

 

    三亚市教育局“2016年公办学校学生教辅书”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BYG2016-028)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6年4月26日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和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5月17日组织开评标,5月19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深圳市瞭望实业有限公司。三亚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新华书店公司)认为该项目采购过程致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博岳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岳招投标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6月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6月1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招标代理机构无权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价,但是招标代理机构坚持以我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拒绝将我公司的投标文件送进评标室,使得招标过程有失公正,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

   (二)招标代理机构未履行保密职责。在开标结束且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清场后,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投标代表擅自进入开标现场并未经许可私自查阅我司投标文件后提出对我司的质疑,在现场的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不仅没有及时制止,还擅自取消了我司投标资格,使得招标过程有失公正。

   (三)深圳市瞭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等。(1)海南凤凰新华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取得人民教育出版社授权发行《课时练》、《同步解析与测评》等教辅图书的发行单位,在海南地区除了海南凤凰新华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其他单位并不具有《课时练》、《同步解析与测评》等教辅图书的委托发行经营资格。在本次招标项目要求提供样书时,深圳市瞭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均无法提供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课时练》、《同步解析与测评》的相关样书。因此,这三家单位也不可能合法合规地提供采购清单中所需的《课时练》和《同步解析与测评》等相关教辅图书。(2)深圳市瞭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并不具备我省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也没有获得相应出版社的授权,因此,并不具有与所投产品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关于被投诉人无权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的投诉

    本项目唱标结束后,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投标代表现场质疑三亚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未盖骑缝章,我公司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无效的认定”中的规定,现场出具由各投标代表确认签字的说明。我公司向评标委员会如实汇报该事项,并将相关资料送至评标室,评标委员会最终出具《评审报告》,认定三亚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无效投标。

   (二)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未履行保密职责的投诉

    本项目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第4开标室开标仪式结束后,我公司是无权拒绝投标代表进入开标室现场质疑的。三亚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投递的七份投标文件(一正六副)均未加盖骑缝章,在开标室拆封投标文件后一目了然,投标人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投标代表并未触碰任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投标代表现场质疑该投标文件未盖骑缝章,我公司对该质疑现场处理,并未存在不履行保密职责。

   (三)关于深圳市瞭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不具备发行资格及以上三家单位哪家中标都无法合法合规地完整提供项目采购清单中的商品的投诉

    三亚新华书店公司针对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中无“无论以上三家单位哪家中标都无法合法合规地完整提供项目采购清单中的商品”的内容,此项投诉无效。

    三、投诉事实认定

    受采购人三亚市教育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博岳招投标公司组织了“2016年公办学校学生教辅书”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BYG2016-028)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由于三亚新华书店公司提出质疑,2016年5月27日三亚市教育局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关于被投诉人认定投标无效是否违法问题

    2015年5月17日,博岳招投标公司组织了该项目的开评标活动。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三亚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五指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深圳瞭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当日上午9:00,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司资源交易大厅第4开标室开标,开标结束后,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代表提出,三亚新华书店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加盖骑缝章,应属无效投标。后被投诉人出具一份“说明”,记载根据招标文件第9页及第29页的规定,认定三亚新华书店公司属无效投标,该“说明”经投标代表签字确认。

    经本局审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二、投标文件的编写”第(七)项投标文件的签署中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的每页文件右下角均要求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亲自签署,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加盖骑缝章。”同时,经本局审查该项目的《评标报告》,该报告“二、有效投标人参加投标情况”及“评标结果记录表”中记载:“投标人三亚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骑缝章,符合招标文件无效投标认定(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属无效投标”。此外,本局于2016年7月 11日通知评标专家(其中三位因出差未到场)核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发现投诉人确实没有加盖骑缝章。因此,本局认为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投诉人的“说明”作出无效投标的认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未履行保密职责问题

    经查,本项目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开标仪式结束后,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投标代表随即提出投诉人三亚新华书店公司的投标文件未盖骑缝章的质疑,骑缝章只是盖在投标文件的外皮边缘,投诉人三亚新华书店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有“私自查阅”其招标文件及被投诉人不制止的情形,故本局认为该项投诉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深圳市瞭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的问题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二、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项要求“投标人具有与所投产品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资格。”因此,投标人只须具备“生产或经营”资格,即可参与投标。本案中,经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认定该三家单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此外,对于投诉人陈述的“发行资格”问题,本局认为,“投标资格”与“发行资格”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本项目“投标资格”为“具有与所投产品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资格”,而“发行资格”则被列为商务评分中的考核内容,即“1、投标人具有3家以上(含3家)出版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资格的得5分,否则得0分;2、投标人符合海南省教育厅琼教〔2013〕9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即‘按照国家要求,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应由我省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发行’者得4分,否则得0分。”经本局对商务技术评分表进行审查,评审专家对三家单位的“发行资格”评分并无偏差。故本局对投诉人认为上述三家单位无投标资格的投诉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投诉人上述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三亚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0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