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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屯财人〔2016〕234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6-09-13

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屯财人〔2016〕234号

 

    投诉人:海南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大道新世界花园天湖阁R4栋1A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电话:0898-66216332

    被投诉人:海南千君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76-2号御景湾南门西侧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黎艳红  电话:0898-68651517

    投诉人就屯昌县市政管理局垃圾收集转运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NQJX-2016-185 第2包,),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千君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遂于2016年9月5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于2016年9月7日正式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一、未按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

    投诉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直至2016年9月5日也未收到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质疑回复。

    二、评分细则方面的问题

    1、评分权重分配不合理,为什么最核心的产品质量和产品性能仅有可怜的14分,最关心的价格也才30分,而一般作为参考性商务条件如资质、业绩等占到整个项目分值权重的56%,达到56分。

    2、招标文件2包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要求中,“投标人自2015年至今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总金额达到1200万以上,得8分,达不到的不得分。”该项分值高达8%,失去此项后,任何投标人都难具竞争力,这是典型的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对于刚成立的中小型公司和参与政府采购较少的公司很难达到此项要求。该项存在严重歧视性和排斥性,严重歧视和排斥刚成立的中小型公司和参与政府项目较少的公司,违背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1月1日颁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规定,对小、微企业予帮助的初衷。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投标人业绩要求“产品近一年内的在海南销售660L垃圾桶1000个以上,得8分,没有销售1000个,不得分。”反复使用业绩打分,该项分值同样高达8%,失去此项后,任何投标人都难具竞争力,这也是典型的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样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辩称:

    一、已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质疑答复,并于2016年8月25日电话通知投诉人领取。

    二、对于评分项,技术商务评分70%,价格分30%,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采用综合评分项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评分项价格分为30分,完全符合法律法规。

    三、垃圾收集转运设备采购项目第2包所采购货物为660升垃圾桶,垃圾桶制作相对简单,工艺流程并不复杂,仅凭产品的参数性能,难以采购到优秀的产品。而垃圾桶生产厂家在全国非常多,通过投标人的销售业绩,来对投标人商务部分进行打分,是合情合理。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据采购人介绍,海南省近年来政府所购660升垃圾桶数量在上万个之多,所设定销售1000个的业绩是合理的,很多公司都具有竞争力,没有针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以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本次采购项目。

    本局查明:

  •     2016年8月17日,被投诉人发布垃圾收集转运设备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23日,招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7日。投诉人于2016年8月23日对该项   目第2包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暂停了该项目第2包的采购活动。
  •     投诉人于2016年8月23日对该项目第2包提出质疑, 2016年8月25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并电话通知投诉人领取,但投诉人确认没有领取质疑答复。
  •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第2包显示,技术商务分占70%,价格分占30%。在技术商务评分业绩项中,“ 产品近一年内的在海南销售660L垃圾桶1000个以上,得8分”,“投标人自2015年至今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总金额达到1200万以上,得8分”。

    本局认为:

    一、投诉人于2016年8月23日提交质疑文件,认为采购文件损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6年8月25日被投诉人电话通知投诉人领取质疑答复,2016年9月5日,投诉人确认没有领取到书面的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被投诉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投诉人。

    二、《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第2包评分权值分配,据采购人回复说明,为确保项目中标后能及时供货,解决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设备急需问题,评分比重偏重于技术商务项,技术商务分占70%,价格分占30%。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的规定,价格分在办法规定范围内,但销售业绩评分权值存在重复。

    三、《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第2包业绩项中,“ 产品近一年内的在海南销售660L垃圾桶1000个以上,得8分”和“投标人自2015年至今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总金额达到1200万以上,得8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屯昌县市政管理局垃圾收集转运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NQJX-2016-185)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供应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屯昌县市政管理局回复说明、海南千君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评分细则方面第1项诉求,部分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第2、3项诉求经查证属实。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屯昌县财政局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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