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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昌财采决〔2016〕2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6-10-1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昌财采决〔2016〕2号

  

        投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荣光,分公司负责人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一横路2号

       委托代理人:周秀艳   电话:18889775308

       被投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陈朝强,局长

       地址:昌江黎族自治县东风路41号

       联系电话:0898-26622342

 

        投诉人就被投诉人2016-2019学年度各学校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编号:DY2016--002),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9月1日、9月9日向被投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采购项目的代理招标公司海南达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采购项目的代理招标公司海南达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29日、9月6日、9月18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一、《综合评分表》中网点设置服务要求:为体现及时服务,投标人在海南省设有分公司或服务点得5分(提供注册或房产证明),此项设置不合理,仅仅要求海南省有分公司或者服务网点,不对海南省其他市县、地区的服务网点做要求,无法保障对被保险人提供快捷服务,服务网点的设置应为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设有分公司或者服务网点,并相应加大该评分项分值。

        二、《综合评分表》中“统保项目经验”要求:近3年,即2013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投标人具有市县级统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经验者,每承保一家得4分,最高得16分(需提供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四种情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市县级统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经验,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涉嫌违规制定加分因素,评分设置存在倾向性。

        三、《综合评分表》中“合规经营”要求:投标人近10年无违规经营事件发生,在海南省内无保监局行政处罚者得6分,有违规处罚记录者不得分。海南省保险监督局成立于2004年,至今不过十余年时间,当保险监督局能够在行业形成统一的威慑力,权威力,能够在保险行业形成统一的标准也不过十余年的时间,本项目要求10年,无论是出于保护某些潜在投标人的不当利益还是其他原因,都过于苛刻,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也仅仅要求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而本招标文件却要求供应商在近10年无违规法记录。难道贵公司的要求能够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更加有说服力?于情于理,10年的苛刻要求在本项目中有些过分苛刻,在本保险招标文件,本项打分无疑是未某保险公司量身定制的,剥夺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平等竞争的权利。

        被投诉人辩称:

  • 关于综合评分表中“网点设置服务”方面。被投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第(四)款情形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所谓评分标准中将行政区域规定为海南省内设有分公司或服务网点,对各供应商显示公平公正,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贵公司建议将网点设置区域修改为“投标人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境内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在昌江县境内不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点的保险主体不具备投标资格”明显存在特定行政区域限制嫌疑,对其他供应商显失公平,顾不采纳。
  • 关于综合评分表中“统保项目经验”方面,被投诉人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的第四种情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是指投标人必须属于某特定行政区域,或者属于指定行业做的业绩。而特定项目业绩是招标活动中必须的,也是最主要的。不等同特定行业的行业业绩。2、项目经验评分设置是考察供应商产品服务、生产能力等方面的一种方式,投标人是否具有经营市县级统保学生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经验,对本次招标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市县级统保学生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中小学生意外商业险不同,具有政府的社会属性,其产品具有:服务区域、对象广,保险保障程度高,政府统一交费等特性,因此满足政府的市县级统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与普通中小学生意外商业险是有实质性的不同的。投标人具有经营市县级统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经验,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更科学,更吻合,更全面的保险方案,从而保证项目能够按期完成,并有效降低项目成本,却实保障了采购单位的利益。因此,要求投标人具有市县级统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做为评分标准是合理的,不属于违规特定加分。

        三、关于综合评分表中“合规经营方面”。被投诉人认为:1、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2016-2019年度购买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表中对投标人“合规经营”的要求,评分标准只是衡量供应商近10年是否依法合规经营,企业的诚实信用程度如何,是否能够为采购单位提供更良好的服务保障,并未以此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是属于供应商参加活动的资格限制条件,性质完全不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二)项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诚信信誉。保险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的最大原则。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也一直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信用体系的指导和监督。保监发〔2015〕16号《中国保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中指出“当前,保险业仍不同程度存在销售误导、理赔难等不诚信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还多次召开了中国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视频培训会议,强调了保险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有很多老公司,一直以来秉承消费者利益至上,诚心诚意为消费者服务的信念,依法合规经营,依法销售,理赔效率高,讲信用,所以未曾受过处罚。所以,为却实保障采购单位的利益,该评分要求并不苛刻。

        本局查明:

        一、2016年8月18日,海南达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2016-2019学年度各学校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项目编号:DY2016--002)招标采购公告,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2016年8月19日-8月25日。2016年8月23日,投诉人向海南达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16年8月29日,海南达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复函回复投诉人。2016年9月1日,投诉人第二次向海南达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16年9月6日,海南达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第二次复函回复投诉人。2016年9月7日,海南达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海南达义保险代理公司(DY2016--002)变更公告,开标时间变更为2016年9月22日。2016年9月9日,投诉人第三次向海南达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16年9月18日,海南达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第三次复函回复投诉人。投诉人对该复函中的答复不满意,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目前,该项目暂停,尚未开标。

        二、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第1项网点设置服务中载明“投标人在海南省设有分公司或服务网点得5分(提供注册或房产证明)”。

        三、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第3项合规经营中载明“投标人近10年无违规经营事件发生,在海南省内无保监局行政处罚者得6分,有违规处罚记录者不得分。”。

        四、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第7项统保项目经验中载明“近3年,即2013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投标人具有市县级统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验者,每承保一家得4分,最高得16分(需提供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本局认为:

        一、综合评分表设置,投标人在海南省设有分公司或服务网点(提供注册或房产证明),提供得5分。该评分项目设置是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而设置,对能够满足该条件的供应商均予以同等评分标准,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从分值设置来看,该评分项仅对提供者得5分做了说明,但没对不提供者是否得分做说明,表述不完整,分值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竞争原则。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近3年有市县级统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经验,每承保一家得4分,最高得16分(需提供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经查,采购人将市县级统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经验列为评分因素,旨在衡量投标人经营市县级统保学生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经验,提高服务时效,并能够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更科学,更吻合,更全面的保险方案,保障采购人提供公共服务效益最大化。因此,该评分项与项目本身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从分值设置上看,该评分项分值为16分,占项目总分值的比重过高,单项分值设置对中标结果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投标供应商可能因所投项目虽符合服务要求但未有市县级统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经验而失去中标机会,该评分项分值设置存在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竞争原则。

        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近10年无违规经营事件发生,在海南省内无保监局行政处罚者得6分,有违规处罚记录者不得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验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近10年无违规经营事件发生,要求年限相对过长。在海南省内无保监局行政处罚者得6分,有违规处罚记录者不得分,从分值设置上看,该评分项分值为6分,占项目总分值的比重过高,单项分值设置对中标结果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投标供应商可能因所投项目虽符合服务要求但因曾在海南省内受过保监局行政处罚而失去中标机会,该评分项分值设置存在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竞争原则。

        上述事实,有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2016-2019学年度各学校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招标文件、海南达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2016-2019学年度各学校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项目编号:DY2016--002)招标采购公告、海南达义保险代理公司(DY2016--002)变更公告、关于对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2016-2019年度购买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质疑函、关于对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2016-2019年度购买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质疑函的回复、2016-2019学年度各学校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投诉函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合规经营评分因素设置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的投诉事项,本局予以支持;投诉人关于网点设置服务和统保项目经验评分因素设置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的投诉事项,本局不予支持;同时本局认定:1.网点设置服务评分项目评分因素表述不完整,分值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竞争原则;2.统保项目经验的分值设置过高,投标供应商可能因所投项目虽符合服务要求但未有市县级统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经验而失去中标机会,该评分项分值设置存在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竞争原则。由于采购活动尚未完成,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6年10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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