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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采〔2016〕7027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6-12-07

海口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方出版社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 赵云鹤                                                            

代理人: 文静          联系方式:13518813928  

 

被投诉人 1:海南华教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海口市蓝天路31号二栋一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富珍    联系方式:13807578839                           

 

被投诉人 2: 海口市教育局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行政中心18栋4-5楼                                                   

联系人: 王业虞         联系方式:13907585678        

 

相关供应商名称: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建设三横路                                                   

联系人: 袁保华         联系方式:13519807448  

 

    海口市教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委托海南华教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购置文明健康教育项目教材项目(项目编号:HNHJ-2016-07-012),采购预算352万元。 2016年8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6日开评标,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采购人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为98.22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南方出版社,综合得分为90.14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南海出版社,综合得分为56.13分。9月18日公告中标结果,南方出版社对采购结果不满意,于9月27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分别于2016年10月10 日和11日对其质疑做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均不满意,遂于10月2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非实质性偏离的处理违反规定

    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中,备注项标明“中学教材纸张数量是94面,47张”,“小学教材纸张数量是83面、42张”。但样本书初中的纸张数量是96面,小学的实际纸张数量是88面,此处明显存在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地方。我社投标文件中标注的纸张数量虽然与招标文件备注项备注的纸张数量不一致,但是和样书一致,因此,在是否偏离中,我社按照招标文件第30页5.3.2要求填写了负偏离。然而在整个评审过程中,针对此处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并没有书面要求我社予以澄清、说明、补正。我社投标文件中说的负偏离,是指页码数的偏离,不涉及实质性的技术上的偏离。

(二)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投诉人补正非实际性偏离问题,违反国家规定

     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未编码问题,按照投标文件 5.3.2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偏离问题。但是,评标委员会却未按照该条的规定,通知或要求投诉人补正或说明等。这显然违反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6条的规定。

(三)评标委员会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违反国家的规定

招标文件5.5评分中,列明“投标人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项的”,请注意,这不是“国家级”图书奖项,表明只有投标人获得的“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项”才可以得分。但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却将第一中标人“全国服务‘三农’图书出版发行工作先进单位”、 “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版发行先进集体”作为评标标准和评审依据。显然是有意扩大解释招标文件依据,违反规定偏向第一候选人的表现,对投诉人造成不公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请求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1辩称

(一)关于“非实质性偏离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诉(含投诉事项1、2)

1、招标文件5.3.2对非实质性偏离(负偏离)的定义,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经核查,南方出版社投标文件没有属于非实质性偏离(负偏离)情况的(1)、(2)、(3)、(4)条。

3、经核查,南方出版社投标文件没有编制目录、页码属实。对照以上非实质性偏离(负偏离)情况所指,南方出版社投标文件非实质性偏离的事实是“(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南方出版社也自身认定)。

招标文件5.3.2 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1)(2)(3)(4)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但南方出版社投标文件的非实质性偏离情况属于(5)所指。据此,评标委员会可以不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此行为符合财政部(财库〔2012〕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关于“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违反国家的规定”的投诉(投诉事项3)

    1、招标文件5.5综合评分明细表关于信誉的评分有二项标准,一是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项,二是获得省级出版图书奖项。二者要求的核心内容是:奖项等级必须是全国性和省级相关的出版、图书奖项。对此,每项都有具体量化标准。

2、经核查,南方出版社和第一候中标人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奖项证件均属于出版、图书类,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信誉的评标内容和标准,不存在“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

3、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评分中依据以上评标标准,并对各供应商提供的奖项相应证件查核后予以评审评分。评标委员会对南方出版社和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件的有效性,均以认可,专家对奖项的定性是一致的,不存在偏向。符合招标文件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经核查,对于信誉评分,南方出版社得8分(因未提供全国性先进出版单位奖证书,扣2分);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得满分10分。本项两者的得分相差2分,不是影响整个项目评标结果的主要依据(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总得分分别为:90.14分、98.22分)。

    综上所述,南方出版社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本公司不予认可。

     三、被投诉人2辩称

    (一)关于偏离问题

    依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六章 5.3.2 中的规定,若是投标文件存在“(1)-(4)”四种“负偏离”行为时,评标委员会必须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投诉人存在的“负偏离”属于“(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 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或“(6)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 实质性偏离”,因此,评标委员会无义务书面要求贵社对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即评标委员会在 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作出“负偏离”扣分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此,投诉人质疑在负偏离条款的评审中,评审委员会违背招标条款, 评审不公平,影响其评审得分及中标结果,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信誉的评分问题

    关于评标委员会将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的“先进出版单位 奖”2 分给予第一中标单位的质疑:经查实,在第一中标单位提 供的投标书中,有属于国家级的出版单位奖励证书,即《全国服 务“三农”图书出版发行工作先进单位》及《全国新闻出版行业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版发行先进集体”》,理由如下: (1)该两项荣誉均有“全国”二字;(2)颁奖单位“中华人民 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属于“中国出版政府”;(3)“中国 出版政府图书奖”不能狭隘地理解为“每三年评选一次”的 “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只要是全国范围内评选获奖的出版单位, 均应当被认为是“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 的“先进出版单位”。故此,投诉人主张自己与第一中标候选人都没有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其与第一候选人信誉条件相当,缺乏事实依据。

  • 投诉事项认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家评标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具体事实认定如下:

(一)非实质性偏离的处理违反规定

招标文件5.3.2对非实质性偏离(负偏离)约定,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负偏离):(1) 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5)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6)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有上述(1)—(4)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经核,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十、规格、技术指标响应偏离表”中小学和初中教材内容、封面设计、用纸、图片、页数等完全按样本书编制、印刷、发行响应自行承诺均为“负偏离”。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第5.5综合评分明细表规定,对此两项负偏离扣除6分。且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属于非实质性偏离(负偏离)(1)-(4)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评标委员会没有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文员会的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因此,本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投诉人补正非实际性偏离问题,违反国家规定

经审查,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没有编制目录、页码属于5.5第(5)项评审扣分事项,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投诉人补正,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规定。评标文员会的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因此,本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评标委员会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

2016年11月22日,我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办理投诉处理,针对此投诉事项,原评标委员会经过重新核实,一致认为南方出版社和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均没有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项,此项得分应均为0分。扣除此项得分后,南方出版社获奖情况得分由原来的8分,变更为4分,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获奖情况得分由原来的10分,变更为4分。评标委员会的此项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但最终不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的规定,因其行为不影响中标结果,该项目中标结果仍合法有效。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五)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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