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系统调整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6〕23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GFMIS系统政府采购相关功能进行调整,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预算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本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提出备案后的具体要求,确保所属预算单位及时准确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职人员担任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系统操作等相关事宜。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原则上应按系统设置的目录编码和品目名称申报。应当关联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准确选择品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资金、代理机构、是否进口产品,规范填写采购项目名称等基本信息。应当按资产配置标准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不准超标准采购。(具体申报的操作见附件2中1.3.1)
三、各预算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涉及采购进口产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预算部门(单位)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批准,经省财政厅采购处经办人审核后,在系统中完成采购计划备案。
四、各预算部门(单位)在报备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按系统要求录入采购订单,规范填写对应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总价,合同号、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账号、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并上传电子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公告截图(如合同全文过长,可上传合同主要条款及签字盖章页面,电子合同栏目应填写采购项目名称)。系统中供应商相关信息由各预算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调整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供应商管理功能的通知》要求,进行录入和更新。
五、明确主体责任。对报备的采购计划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各预算部门(单位)承担责任:
(一)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二)采购计划使用资金与预算资金安排不相符的;
(三)采购目录编码、品目名称与实际采购不符的;
(四)上传文件或材料不真实的或无效的;
(五)协议采购计划未按文件要求选择对应供应商或执行采购优惠率不符等情况的;
(六)不从协议供货产品中采购,又无特殊理由的{协议供货产品没有所需型号,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预算单位自行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
(七)采购标准不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即超标准采购);
(八)按规定要求应办理相关手续才报采购计划而未办理的。
六、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的要求执行。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对预算部门(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发现预算部门(单位)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应当要求预算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本通知、附件和相关表格(“海南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核)表”和“特殊事项审批表”)可到“省财政厅内网90网-政府采购处文件夹”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开(http://www.hainan.gov.cn/)”或“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下载。
九、各预算部门(单位)如遇系统操作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信息中心联系。政策业务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各经办人联系。
省财政厅信息中心:
陈鸿玉:68561603,符秀娓:68561613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龙明(行政、国防政法口、企业口),联系电话:68546705
邱雄师(农业、经建口),联系电话:68571327
王力锋(教科文、社保、综合口),联系电话:68550219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 调整后的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2. 采购方式选择的相关说明
3. GFMIS政府采购管理操作手册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调整后的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一、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流程
省本级预算部门(单位)通过GFMIS系统报备政府采购计划,除依法需核准的采购计划外,财政厅不再审核批复各预算部门(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由系统自动备案。备案流程分两类,具体如下:
(一)无需核准的采购计划备案流程
1. 预算部门(单位)经办人录入、送审采购计划;
2. 预算部门(单位)审核采购计划;
3. 预算部门(单位)报备采购计划;
4. 填报符合要求的,系统自动备案。填报错误的,系统自动退回预算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修改后再次报备;预算部门(单位)也可自行撤回修改。
(二)需核准(转变采购方式或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计划备案流程
1. 书面方式报省财政厅批准。
一是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预算部门(单位)须先通过书面方式填报“特殊事项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再通过系统报备采购计划。
二是对于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预算部门(单位)需先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等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核准,再通过系统报备采购计划。
2. 预算部门(单位)经办人录入、送审采购计划;
3. 预算部门(单位)审核采购计划;
4. 预算部门(单位)报备采购计划;
5. 填报符合要求的,系统自动将采购计划提交采购处。填报错误的,系统自动退回预算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修改后再次报备;预算部门(单位)也可自行撤回修改。
6. 采购处经办人在系统中完成采购计划备案。
预算部门(单位)原则上应通过GFMIS系统报备政府采购计划,因预算资金尚未落实等特殊原因无法通过GFMIS系统报备政府采购计划的,可填写“海南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核)表”,经省财政厅分管部门预算业务处提出资金落实情况意见后,通过书面方式报备,盖“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章”。
为防止预算部门(单位)拆分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在采购申请录入中设置了预警提示,系统弹出预警提示后,如不属于拆分采购项目的,预算部门(单位)在系统里填写说明,可关闭提示,继续操作。
二、政府采购(订单)合同备案流程
由预算部门(单位)在GFMIS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订单(并上传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栏目应填写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处不再对政府采购(订单)合同进行审核,由系统自动备案。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一)预算部门(单位)经办人录入、送审采购订单;录入采购订单时,应一并上传电子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公告截图(如合同全文过长,可上传合同主要条款及签字盖章页面),没有上传电子合同的,系统不予保存。系统中供应商相关信息由各预算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调整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供应商管理功能的通知》要求,进行录入和更新。
(二)预算部门(单位)审核采购订单;
(三)预算部门(单位)报备采购订单,系统自动备案;
(四)预算部门(单位)因录入错误需修改已报备的采购订单,可自行撤回修改。电子合同一旦提交保存,则无法修改,只能撤销采购订单,重新录入。
三、协议采购订单备案流程
由预算部门(单位)在GFMIS系统中填报协议采购订单,采购处不再对协议采购订单进行审核,由系统自动备案。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一)预算部门(单位)经办人录入、送审协议采购订单;
(二)预算部门(单位)审核协议采购订单;
(三)预算部门(单位)报备协议采购订单,系统自动备案;
(四)预算部门(单位)因录入错误需修改已报备的协议采购订单,可自行撤回修改。
四、采购申请调整流程
由预算部门(单位)在GFMIS系统中填报采购申请调整,采购处不再对采购申请调整进行审核,由系统自动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部门(单位)经办人录入、送审采购申请调整;
(二)预算部门(单位)审核采购申请调整;
(三)预算部门(单位)报备采购申请调整,系统自动备案;
(四)预算部门(单位)因录入错误需修改已报备的采购申请调整,可自行撤回修改。
五、采购申请结转流程
由预算部门(单位)在GFMIS系统中对未完成的采购申请单或采购订单进行采购结转。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部门(单位)经办人进行采购结转;
(二)预算部门(单位)审核采购结转,采购结转即完成。
附件2
采购方式选择的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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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 |
公开招标 |
《海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达到以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为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 工程类为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服务类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
竞争性谈判 |
《海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工程类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服务类为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 |
询价 |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方式仅适用于货物采购) |
单一来源 |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
采购方式选择的步骤: 第一步,先判断采购项目属于那类品目(货物、工程或服务)。确定品目的特殊情形:一个采购申请下含货物、工程、服务多个品目的,以其中资金占比最大的品目确定该采购项目所属品目,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将采购金额与该类品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比较,确定采购项目是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大于等于该类品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方式应选择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小于该类品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参考采购方式与品目的关联关系,确定应选择哪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适用于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询价方式仅适用于货物采购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