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财采〔2017〕1841号
当事人:海南泓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锡松
住所地:海口国贸大道30号嘉陵大厦10楼B4
本机关对当事人海南泓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建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
海南泓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组织了第二教学楼多媒体教室设备改造升级采购项目(编号:HNHJ-2017-003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
2017年7月14日,海南新唐时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唐公司)向泓建公司提交质疑函,2017年7月24日泓建公司向新唐公司出具“关于第二教学楼多媒体教室设备改造升级项目质疑函的回复”,表示已经针对质疑相关问题展开调查和核实,由于需调查核实的内容事项较多,请新唐公司耐心等待,待事情核实清楚后答复。2017年9月21日泓建公司向新唐公司出具“关于第二教学楼多媒体教室设备改造升级项目质疑函的回复”,回复称:2017年9月1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复审,维持原评标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泓建公司在2017年7月24日的回复中请新唐公司耐心等待,待事情核实清楚后答复,却直至2017年9月18日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复审,并于2017年9月21日书面答复给新唐公司,同时泓建公司也未在7月24日的回复中注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泓建公司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新唐公司,客观上造成了新唐公司的投诉超过有效期,使其无法通过投诉维护自身权益,泓建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情形。
本厅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向泓建公司送达了《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琼财采〔2017〕1707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泓建公司于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厅提交申诉材料。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海南泓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