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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三财采决〔2021〕6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07-30

一、考核单位名称:三亚市财政局

二、被考核单位名称: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

三、考核内容

2019-2020年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及履约、 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等内容    

四、考核办法

采取自行评价、书面审查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行评价由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自行组织,形成自评报告;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由三亚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五、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

三亚市财政局随机抽取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2019-2020年度代理的10个三亚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发现:存在1、“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没有规定符合性审查条件;2、单一来源协商情况记录内容不完整;3、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细化和量化;4、未按规定期限发布信息公告;5、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6、未载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内容;7、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不及时;8、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9、“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列明的符合性审查标准复制了资格性审查的标准;10、委托代理协议中未约定档案保存事宜;1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问题。

六、考核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三十四条、四十三条、五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五十五条、六十九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长令第74号)第十八条、四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5条,《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三亚市财政局。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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