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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美财办【2021】21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07-30

当事人:海南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贻文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街67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2日,本局收到海口市美兰区审计局来文《海口市美兰区审计局关于美兰区演中村委会坡上村第五村民小组饮水工程及乡村道路建设工程和美兰机场二期拆迁板房安置场地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美审移〔2020〕1号),来文称: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曲口路口至红树林风景区路灯工程等37个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美兰区演中村委会坡上村第五村民小组饮水工程及乡村道路建设工程和美兰机场二期拆迁板房安置场地工程两个项目的投标公司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嫌围标串标。本局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经查,美兰机场二期拆迁板房安置场地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NCYZF-2018-039)的采购单位为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为海南诚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最高限价¥576290.95元。2018年9月25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共有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报名购买标书。2018年9月29日开标,共有三家供应商投标,购买标书的三家供应商均参与投标。经评审,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海南中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海南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0月8日,发布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美财办〔2020〕23号),认定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响应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竞争性谈判公告、报名登记及标书购买登记表、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一次报价开标记录表、决标一览表、《美兰机场二期拆迁板房安置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

因此,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

本局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美财办〔2021〕1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海南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项目最高限价(576290.95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881.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由被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持本局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至中国建设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我局备案(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8号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楼12楼1215房海口市美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5326493)。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开户银行:省建行海府支行营业部

账    号:46001002236050017117-0027

(二)处罚期限:自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之日起计算。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或海口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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