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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2021〕3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09-18

 

文昌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文财采决〔2021〕3号

 

 

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统一部署,我局于6月18日至9月1日对你公司及代理的“文昌市2019年中大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东路镇东路村委会(潭牛二村、潭牛五村)道路及美丽家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文昌市2020年水库移民扶持资金项目翁田镇养才村道路及路灯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二)、“文昌市2020年水库移民扶持资金项目东路镇大丰下村美丽家园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三)、“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玉阳公园基础设施和园林修复工程(2020年双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市区河道两旁美化亮化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五)等5个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监督评价,检查工作已结束。现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一、检查结论

(一)未及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检查组在检查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布是否及时时,发现你公司所代理的5个项目,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未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等的规定。

(二)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5个项目均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上述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

(三)向中标供应商退还保证金不及时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项目一、二、四、五未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等的规定。

(四)项目采购文件缺少录音录像资料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项目一采购文件缺少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五)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拒绝发表审计意见)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项目一、四、五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拒绝发表审计意见)。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等的规定。

(六)评审要素设置不合理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项目四、五招标文件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要求作为中标资格条件。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等的规定。

(七)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项目五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等。

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三)、《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对检查结论提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同时给予警告,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室,同时抄送一份至相关采购人。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财政厅或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文昌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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