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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海财采【2021】3539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11-03

一、项目编号:HNQJX-2019-597

二、项目名称:罗浮墩岛和罗豆防潮堤造林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海南中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 168 号金鹿花园三期 1 栋 303         

四、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我局依法开展《罗浮墩岛和罗豆防潮堤造林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经查,2019 年 7 月 12 日,你公司参与了罗浮墩岛和罗豆防潮堤造林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项目编号:HNQJX-2019-597)。你公司的响应文件中存在与另外两家竞标供应商海南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 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综合单价、合价及合计金额异常一致的情形。并且你三家公司均出现所提交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与《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货物报价不符这一相同错误。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 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以 6000 元的罚款。

六、其他补充事宜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0 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 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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