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南易中招投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妮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大园路88号3楼301室
我局在依法实施“2021年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在采购文件中,贵公司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以及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
以上问题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检查工作底稿等在案佐证。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五条、《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屯昌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