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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8]157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02-12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琼财采[2018]157号

 

     投诉人:海口东奥腾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果生凤   电话:1897695XXXX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52号润德商业广场首领公馆1703房

    代理人:黄健伟

    电话:1897695XXXX

    被投诉人: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白蕾         电话:0898-68500660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B座1-5号3002

 

    投诉人就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采购项目编号:HZ2017-575)A包(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17年12月1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逐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厅投诉,本厅受理后经审查,因投诉材料不全,于2018年1月3日向投诉人发送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投诉人于2018年1月8日补充材料,本厅于当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一)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5条提出投诉。

    1. 事实依据:投诉人认为:一是“支持移动应用开发”的含义是指该“服务端应用开发框架”应对未来客户终端(比如APP)的开发提供友好的接口或者良好的服务端功能可扩展性,而不是在本期项目中开发客户终端(APP)软件,认为在本期项目建设需求中无客户终端开发的需求否;二是本项目对应的系统数据量并不可能达到该量级,所以要求投标人具有“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大数据集成平台、大数据传输平台”软件著作权不合理。

    2. 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6条中“工作流定制系统、报表组件、业务建模平台”提出投诉。

    1. 事实依据:投诉人认为:仅提供“工作流定制系统、报表组件、业务建模平台”这三个软件著作权完全无法覆盖系统技术架构上的核心技术要点,其仅属于上述几大系统核心组件之一的“统一应用开发支撑平台”模块的子功能,而此3项软件著作权分值达到9分,对于本就无法涵盖系统核心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评分项其分值比重设置明显过于极端。 

     另外,投诉人认为“工作流定制系统、报表组件、业务建模平台”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能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应标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在这些平台上进行二次开发以满足招标文件的系统开发需求,也容易误导评标专家对“自主知识产权”概念的理解,投诉人认为应在招标文件中去除此等模棱两可的描述。

    2. 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三)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6条中“自主知识产权运维监控组件”提出投诉。

    1. 事实依据:认为运维方案的优劣不应以采购方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监控组件为衡量标准,投诉人无法采纳,也可能误导评标专家。

    2. 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关于投诉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5条提出投诉的问题。

    被投诉人认为:一是本项目要求的功能较多,需求多种多样,招标文件第32页、33页明确指出,统一应用开发支撑平台功能包括“移动终端应用开发”的内容,“移动终端应用开发”模块也是本项目建设中的一项。移动终端即移动终端APP应用,本项目属于电子政务范畴,因此要求具备“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是考察供应商是否具备移动终端APP开发实力的重要标准之一。政务服务智能终端正是从移动终端的应用开发和平台建设个性化业务需求的角度出发,本着平台一体化建设的原则,因此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项目之一是合理的。

    二是本项目中所涉及到的“大数据”不能片面的仅从工业界对大数据概念的角度出发,而应从信息化建设及本次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项目涉及的功能众多,对大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的技术要求较高,数据库的建立和整合更是为整个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数据支撑。根据本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要求供应商不仅要具有雄厚的大数据系统研发实力,还要能正确理解并适应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对大数据系统具备深入的理解、研究和实际应用。“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大数据集成平台”和“大数据传输平台”3个软件著作权与本项目的成功建设具有紧密联系,也是考核供应商是否具备大数据综合研发实力的标准之一。同时,根据财政部20号令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内容应当已依法进行质疑,但此部分投诉内容并没有包含在该公司提出的质疑中,所以应属于无效投诉。

    (二)关于投诉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6条中“工作流定制系统、报表组件、业务建模平台”不合理的问题。

    1. 本项目属于大型且复杂的项目,涉及的范围广、系统多、业务需求多种多样。项目要求的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报表组件软件和业务建模平台是大型平台完整的支撑层设计,组件支撑的核心部分。其中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提供业务过程中的图形化建模,为客户提供简单易懂的可视化流程设计,是本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报表组件属于应用支撑平台最基础的功能之一,核心作用是解决应用系统中报表绘制问题,也是本项目所必须的功能;一个统一的业务建模平台能够在短时间内构建复杂的业务模型,更是作为证明投标供应商软件开发能力的证明条件之一。

    本项目要求的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报表组件软件和业务建模平台是保障本招标项目各应用系统的应用层支撑的重要保障,对平台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供应商提供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报表组件软件和业务建模平台的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也是考核供应商综合实力的重要考核要求之一。

    2. 由于本项目内容多,不可能对所有的项目内容设置评分项目,采购人根据自己的业务要求和本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内容设置相应的评分项,是合理的,不存在指向性。由于本项目主要内容为软件开发,属于服务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可以设置为10分,剩余的90分为技术和商务范围,此评分项小计9分,所占技术、商务总分比例才10%,分值设置是合理的。

    3. 评分项中说及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指的是产品是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是一种专有权利,避免侵犯第三方权利。本项并没有要求这些产品必须是投标人自己开发生产的,投标人可以采用普元、东方通等产品进行二次开发,只要这些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可。 

    (三)关于投诉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6条中“投标单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运维监控组件,能够实现对各业务系统运行健康情况进行监管,满足得1分,否则不得分”的问题。

    本项目要求的功能繁多,需求多种多样,为了保证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需要供应商具备较好的运维服务能力。供应商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监控组件是考核供应商是否具备处理大型系统故障问题能力的指标之一。运维方案的优劣也不能简单的从文字性的描述评判,有些供应商的方案写得非常花哨,但实际能力较差,因此需要结合公司运维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这也是合理合规的。

    另外,软件著作权证书是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与保护的行为。证书一方面保证企业的所有权益,另一方面也反映企业在该领域、业务的软件开发能力。本项目是软件开发项目,软件开发与设备采购项目不同,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的响应很难象设备参数那样有明确的依据,所以软件开发项目的评分中经常要求投标人有类似软件的著作权证书作为衡量软件开发能力的依据,不存在没有技术含量的说法。 

     三、采购人说明:

    (一)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5条的说明。

      一是本项目设计“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移动手机APP应用。根据项目建设预期,移动手机APP应用是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未来发展重要需求与载体之一,因此,在招标文件平台建设需求描述中的统一应用开发支撑平台包含了有关移动终端应用开发的内容,此外在平台项目涉及的自建信息系统改造内容中,对“海南省会展产业监管统计平台”进行改造的需求中也明确的提到了移动手机APP应用的需求。

    政务服务移动终端应用的开发作为移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主要载体之一,符合当前“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展的趋势。因此,为了要求投标人具备“政务服务智能终端”即“政务服务移动手机APP应用”成熟的建设经验,满足项目建设及自建系统改造的要求,将“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项应是合理要求。

    二是关于对“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大数据集成平台和大数据传输平台”3个软件著作权的投诉问题,因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财政部20号令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以应属于无效投诉。

    (二)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6条中“工作流定制系统、报表组件、业务建模平台”的说明。

    评分项中说及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指的是产品是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是一种专有权利,避免侵犯第三方权利。本项并没有要求这些产品必须是投标人自己开发生产的,考核要求是保证所投产品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不会出现盗版与侵权风险,投标人可以采用普元、东方通等产品进行二次开发,只要供应商能出具第三方提供的授权证明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可满足要求。

    (三)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6条中“投标单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运维监控组件,能够实现对各业务系统运行健康情况进行监管,满足得1分,否则不得分”的说明。

    本项目要求的功能繁多,需求多种多样,为了保证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需要供应商具备较好的运维服务能力。供应商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运维监控组件是考核供应商是否具备处理大型系统故障问题能力的指标之一,运维方案的优劣也不能简单的从文字性的描述评判,需要结合公司运维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

    四、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的采购人为海南省商务厅,代理机构为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简称:被投诉人)。本项目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后,被投诉人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于2017年12月20日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逐向本厅投诉。

    (二)本项目为: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A包预算金额为:1044.75万元。

    (三)招标文件附表3:技术、商务评分表第15:产品成熟度:“投标人应同时提供以下软件著作权证书,包含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大数据集成平台、大数据传输平台、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该项满分4分,每缺少一项扣1分(两个证书属于同一类算1项,证书获得时间须为招标公告公布之前获得,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四)招标文件第32、33、41页应用开发支撑平台包含了有关移动终端应用开发的内容和移动手机APP应用的需求。

    (五)投诉人只对第15条中的“政务服务智能终端”提出质疑。其质疑内容为:通读招标文件全文,用户需求书中并没有提到“政务服务智能终端”,平台中没有提到智能终端,此处为什么要使用“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这种软件著作权和证书作为评分标准,投诉人认为不合理。

    (六)招标文件附表3:技术、商务评分表第16基础平台主要支撑能力:

    1. 投标人所投工作流定制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可视化的工作流引擎,不需要安装专门的流程设计器,能在浏览器进行在线拖拉式可视化流程设计。满足此项要求得3分,不满足不 得分。(须同时提供工作流定制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 投标人所投报表组件软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内置表单引擎,实现通过网页直接定义数据库的表单、字段,提供在线HTML编辑器,实现电子表单所见即所得设计。满足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须同时提供报表组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 投标人所投业务建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向导式在线软件功能定制。满足此项要求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须同时提供业务建模平台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 投标单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运维监控组件,能够实现对各业务系统运行健康情况进行监管,满足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5条的投诉问题。本项投诉不成立。

    1. 关于投诉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5条中“政务服务智能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的问题:一是本项目投入预算金额为:1044.75万元,拟建一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大系统’,其“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移动手机APP应用,也是本项目平台未来发展重要需求与载体之一,在招标文件32、33、41页中也包含了有关移动终端应用开发的内容,符合当前及今后“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展的趋势。二是在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产品成熟度”项中共包含“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大数据集成平台、大数据传输平台、政务服务智能终端”四个软件著作权证书,该项满分4分,“政务服务智能终端”只占其中1分,但供应商是否具备政务智能终端的成熟建设经验是本项目综合考量的一个因素,为确保供应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综合承建能力,将“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适当加分条件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之规定,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2. 关于投诉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5条中“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大数据集成平台、大数据传输平台”软件著作权不合理”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二项:“财政部门经审查……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之规定。投诉人对“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大数据集成平台、大数据传输平台”软件著作权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其本项投诉属于无效投诉。

      因此,投诉人第一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厅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6条中“工作流定制系统、报表组件、业务建模平台”的投诉问题。本项投诉成立。

    本项目中的“工作流定制系统”、“报表组件”、“业务建模平台”仅属于几大系统核心组件之一,是统一应用开发支撑平台模块的子功能,并非基础平台全部核心技术支撑,而几大系统核心组件已进行适当的加分,再对平台模块的部分子功能进行加分,且单项3分,3项分值达9分,其分值设置过高,将平台模块的部分子功能作为加分项与本项目的完整性不相适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公正原则”。

    另外,关于评分项中说及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为避免侵权,保证所投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而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出具第三方提供的授权证明作为适当加分条  件是合理的,但应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6条中相关评审条件设置清晰、明确,避免评标过程中专家对“自主知识产权”概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产生不同理解。

     因此,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成立,本厅予以支持。

    (三)关于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A包)”第16条中“投标单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运维监控组件,能够实现对各业务系统运行健康情况进行监管,满足得1分,否则不得分”的投诉问题。本项投诉不成立,本厅不予支持。

    为适应新时期海南省商务工作发展需要,本项目投入资金1044.75万元,拟建一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其建成后的运维服务能力是本项目重要考量之一,而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监控组件是考核供应商是否具备处理大型系统故障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关,且该项分值为1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之规定,其只作为适当加分项,而不是资格条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应当对该评分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能出具第三方提供的授权证明也属于同等满足评分条件进行细化明确。

    因此,投诉人第三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人第一、三项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成立,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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