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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8〕163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02-12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琼财采〔2018〕163号

 

 

投诉人: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松岚街6号

法定代表人:纪志坚      电话:0411-87327989

代理人:袁强            

被投诉人1: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

法定代表人:席传亮      电话:0898-66529810

被投诉人2:海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人:彭宽忠          

相关供应商: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文丰北路46号

联系人:孟凡佳          

 

投诉人就2017年海南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冷链系统更新项目第1包(编号:HNGP2017-000148)中标结果,于2017年12月7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厅投诉,2017年12月27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补充材料的相关通知,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2018年1月8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18年1月10日,本厅分别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海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供应商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发送投诉副本的通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一、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造假,属于虚假应标。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响应表中第003条要求“所投产品制造商2014-2016每年安装3家以上(含)冷库的,得4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经查询,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在以往的全国卫生系统中从无中标记录,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存在造假嫌疑。

二、本项目第一次中标公告的中标人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经相关供应商质疑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直接将质疑公司更改为中标单位且未阐明更正原因,认为省政府采购中心变更中标单位程序未能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未能有效避免损害投标人权益。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第7.6.1条评标委员会向采购单位推荐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但在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发布的两次中标公告,均只公布1家拟中标人信息且第一次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已超过30天,期间可能出现私自篡改候选人排名,达到让某特定供应商中标的情况,影响其他投标人的权益。

四、因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制冷设备、冷库配套设施相关业务,招标文件附件采购需求基本要求5.和6.以及详细技术参数3.1、3.2、3.3、3.6、3.7、5.2和5.6项9条核心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企业具有很强的技术积累。因此,认为其对招标文件的9条核心技术参数存在严重虚假应标可能,应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复查。

被投诉人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中该评分项仅要求提供安装冷库的合同,未要求合同必须是与卫生系统通过中标的方式签订。因此,在以往的全国卫生系统中未查询到中标记录不能证明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不满足该评分项,且投诉人未能提供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发布第一次中标公告后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对本包中标结果的质疑函。经核查,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不满足本包投标人资格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7.3项“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若所公告的中标结果确实存在问题的,采购单位将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顺序重新公告中标结果……”之规定,第1包中标人顺延至下一排名投标供应商即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省政府采购中心经质疑改变中标结果的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在评标报告中已向采购人推荐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关于中标公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标公告只需包含中标人信息,无须公告其他中标候选人信息。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投诉人如认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未能提供必要材料证明“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属于无效质疑投诉事项。

相关供应商(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制造商2014-2016年每年安装3家以上(含)冷库的,得4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招标文件并未要求相关业绩必须是卫生系统,承建其他行业(如制药企业行业、医院营销连锁行业等)的疫苗储存冷库亦符合相关要求。我公司冷库项目在业绩方面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和三。该两项投诉事项被投诉主体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海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我公司对此不予回应和置评。

三、关于投诉事项四。关于5.▲技术参数,冷库库板的检验报告原件已经提交至投标文件正本中,冷库库体的验证报告和温湿度计法定机构校准检验报告需要项目施工结束后,对每个冷库进行单独验证,才能提高相关报告;关于6.▲技术参数,我公司承诺配备两套完全独立的制冷机组,通过PLC控制器即可实现遇冷故障或停电时自动切换,可验收查验;关于3.1技术参数,我公司方案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相关材料已提交至投标文件;关于3.2技术参数,我公司方案按要求提供报警功能,相关材料已提交至投标文件;关于3.3技术参数,我公司方案按要求配备温湿度传感器,相关材料已提交至投标文件;关于3.6技术参数,我公司将按要求施工,相关材料已提交至投标文件;关于3.7技术参数,我公司方案按要求提供速冷功能,相关材料已提交至投标文件;关于5.2▲技术参数,我公司制冷机组、冷风机为美国西克品牌,产品制造商授权及产品彩页已提交至投标文件;关于5.6技术参数,相关材料已提交至投标文件。

本厅查明:

一、2017年11月10日本项目第1包开标,参加本项目第1包开标的公司有:投诉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等共9家供应商,前3名的中标候选人按排名顺序依次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5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二、2017年11月20日,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对第1包中标结果提出质疑;2017年11月29日省政府采购中心回复质疑,并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后的中标供应商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日省政府采购中心向本厅报备本项目第1包质疑改变原评审结果的报告。2017年12月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厅投诉,2017年12月27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补充材料的相关通知,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2018年1月8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17年12月7日本项目第1包签订采购合同,已部分履行。

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载明:00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提供“一照三号”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00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7年任意3个月的缴纳税收、社保记录凭证,并加盖公章);00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7年任意3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00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加盖公章);005.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加盖公章);006.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007.本项目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00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7.3项载明: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若所公告的中标结果确实存在问题的,采购单位将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顺序重新公告中标结果,或按相关规定依法重新进行招标,确保公正性。

五、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7年海南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冷链系统更新项目第1包、第3包经质疑改变原评审结果的情况汇报载明:经核查,本项目为民生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民生项目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审批许可或批准,而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疫苗储存冷库相关联的内容且未提供任何许可证或批准材料,不符合《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中“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向审批部门申请,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认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不满足本项目第1包供应商资格要求,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招标文件附件评分响应表业绩要求载明:所投产品制造商2014-2016年每年安装3家以上(含)冷库的,得4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评审报告专家打分表显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业绩得分为4分。

七、经查,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相关业绩合同有9份,其中2份合同为重复,实际业绩合同为8份,其中有1份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

八、招标文件附件采购需求载明:基本要求5.▲冷库库体必须提供验证报告,根据验证报告结果,划出合格区域,温湿度计提供法定机构校准定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6.▲冷库必须配置两套完全独立的制冷机组,遇故障或停电时自动切换。详细技术参数3.1双系统智能切换,可设定轮流运转、冷补偿、故障切换(提供产品说明书);3.2库内设备异常报警,控制电源故障报警、温湿度异常报警,传感器故障报警、压缩机故障报警,除霜加热丝故障报警、冷凝器过热报警等;3.3每个控制器带有5个以上温湿度传感器(双系统共10个以上)分布冷库内部,使库内温湿度更加均匀;3.6紧急启动功能:当控制器本身故障,并且备用系统也故障的时候,紧急启动程序可以使制冷系统在一个合理温湿度范围内运行,用于避免所有控制器同时故障的温度保护;3.7速冷功能,当系统大量进货或者初始使用,进行大风量供应,双系统共同制冷,达到速冷的效果;5.2▲制冷机组、冷风机为同一品牌,压缩机和冷凝器整装出厂,与库内蒸发器分体式连接,冷藏库制冷机组制冷量≥3P,冷冻库制冷机组制冷量≥5P(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授权及产品彩页);5.6冷风机:采用吊顶式侧出风后回风的冷风机型蒸发器,外形材料为轧花铝板无喷漆,所有接线及阀体需密闭在蒸发器内,随机标配加热丝橡胶冷凝水外排装置,可整体取出维修,所有冷风机带有风门装置保证化霜时温度稳定。

九、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载明:生产经营小型商用冷冻柜、冷藏柜及其零部件,二类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并提供售后维修保养服务。

十、海南政府采购网站显示:2017年11月15日本项目第1包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2017年11月30日本项目第1包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后的中标供应商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两次中标公告中只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信息。

十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等。

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首先,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符合签订时间要求的合同业绩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所投产品制造商2014-2016年每年安装3家以上(含)冷库的要求,且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分。因此,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其次,招标文件中该评分项仅要求提供安装冷库的合同,未要求合同必须是与卫生系统通过中标的方式签订,在以往的全国卫生系统中未查询到中标记录不能证明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存在业绩证明材料造假,且投诉人既未提供包含全国卫生系统所有同类中标合同数据的查询平台及相关数据,也未提供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的其他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关于“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造假,属于虚假应标”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厅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7.3项规定:“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若所公告的中标结果确实存在问题的,采购单位将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顺序重新公告中标结果,或按相关规定依法重新进行招标,确保公正性”,因相关供应商质疑,经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核查,认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疫苗储存冷库相关联的内容且未提供任何许可证或批准材料,不符合《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中“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向审批部门申请,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的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人顺延至下一排名投标供应商即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经质疑改变中标结果的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被投诉人关于“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直接将质疑公司更改为中标单位且未阐明更正原因,变更程序未能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未能有效避免损害投标人权益”的投诉事项,本厅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首先,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在评标报告中已向采购人推荐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中标公告并未要求对其他中标候选人的信息进行公告,被投诉人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和2017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标公告只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信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再次,2017年11月15日发布中标公告后,由于相关供应商质疑,被投诉人经重新审查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更正公告,符合规定,投诉人认为期间可能出现私自篡改候选人排名问题,属于主观猜测且未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发布的两次中标公告,均只公布1家拟中标人信息且第一次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已超过30天,期间可能出现私自篡改候选人排名”的投诉事项,本厅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首先,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冷藏设备,且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的业绩合同;其次,投诉人主观认为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且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投诉人关于“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属于虚假响应”的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上述事实,有2017年海南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冷链系统更新项目第1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7年海南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冷链系统更新项目第1包、第3包经质疑改变原评审结果的情况汇报”、相关供应商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关于投诉说明函、质疑函及质疑回复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已履行,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采购活动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的行为,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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