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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食堂委托管理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2-12
澄迈县财政局 关于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 食堂委托管理项目(HXY2018-238) 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澄迈和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澄迈县金江镇金华路34号 法人代表: 陈李志 委托代理人: 张泰国 联系电话: 15108903819 邮 编:571900 被投诉人: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口市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2号1101室 电 话:0898-65328224 邮 编:570310 联系人: 黄先生 传 真:0898-65328214 采购人: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 地 址: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898-67551121 相关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人海南启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投诉处理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5日,我局受理投诉人澄迈和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采购人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委托管理项目招标活动投诉授权委托书。11月9日,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暂停采购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理事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对未获得批准的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的规定。”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诉人9月30日收到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是: 10月8日至10月16日,但投诉人于10月21日提出该项质疑,已超过质疑法定期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予驳回该项投诉。因此,投诉人第一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招标文件关于业绩限定金额的评分细则设定属于不合理要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经查,该项目评分细则并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1)澄迈和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在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看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仍继续接受投标文件”。(2)“开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 经查,投诉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无法核实所投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仍继续接受投标文件”问题确实存在。 关于开标时间稍有延缓的情况,代理机构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已说明是因在省政务中心随机抽取的专家因请假需要重新补抽(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且采购代表必须在补抽现场,因此开标时间需稍延缓至采购代表从补抽专家现场赶到开标现场方可进行开标。因本项目是资格标,无需报价,且截止至9点已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出现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需稍延缓开标时间对各投标人也未造成实际性影响。因此,投诉人第三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中标人是2017年3月才成立的公司,是否具备《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准入与退出(试行)》所要求的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所列《用户需求书》中的要求”, 经查,招标文件并未对投标人成立的时间有硬性要求,中标人2017年3月成立并不能成为其不能中标的理由,已经过合法程序的中标结果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诉人第四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人澄迈和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投诉事项。 (二)维持采购人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委托管理项目招标活动招标采购结果,继续开展相关采购活动。 四、其他事项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以向澄迈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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