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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2018〕4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2-17

文昌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财采决〔2018〕4号

 

    投诉人:海南悦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守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首丹村128号首丹雅苑3-1405

    联系电话:13976117920

    被投诉人:海南华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东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号寰岛大厦紫东阁3D房

    联系电话:0898-66261167

 

    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文昌市行政村文体活动室配套(办公桌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HJDZB-2018-057,以下简称:该项目)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该项目于2018年10月22日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需求公告及竞争性谈判需求公告,公告期限至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0月26日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至2018年10月30日,成交供应商为文昌赏金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人海南悦昂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华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2018年11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请求把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如属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需要提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认定表》”的要求去掉。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的“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里的备注处“如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需要提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认定表》。”如若不提供该《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认定表》,则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无法满足“初步审查表”中的第二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不符合谈判文件的式样和签署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且我司咨询了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该厅回复现已停止出具《中型、小型、徼型企业划型认定表》。该要求已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的第五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如不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文件格式内容不需要填写本函,如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需要提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认定表》。《初步审查表》的评议内容“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格式和签署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影响到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10政策优惠条件及要求:10.1已明确“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本项目已落实此政府采购政策,已明确该声明函来源且并未要求提供认定表,至于该声明函式样采购文件可附可不附,且也不属于响应文件必备的,供应商投诉时称不提供此函备注要求的认定表就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理解上的错误。

    虽本采购文件中所附此声明函的样式存在错误的备注信息确系采购文件的疏漏之处,但明显可以看出是前后表述不一数的逻辑语病,并非实质性错误,供应商应当以谈判须知为准,或可询问我司予以确认,但不影响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且该项目采购标的为办公家具,供应商必须符合自己是小微企业、是自行生产或其他小微企业生产的才具备给予6%的价格扣除的优惠条件,众所周知,办公家具生产厂家一般都不可能是小微企业。供应商投诉事项应该建立在其是小微企业,且其响应的标的物是自行生产或其他小微企业生产的基础之上。如不是,根本不必提供“声明函”,也不获得价格扣除优惠,但并不影响其投标。

    事实上,投诉人于2018年10月23日购买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但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0月26日11时)前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或质疑且未递交响应文件,更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而未被谈判小组给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价格扣除的不公平待遇的事实,从而损害其权益。

    (二)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资格及技术参数要求等内容均未发现有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条款,故投诉人质疑采购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三、查明事实

    (一)该项目的采购人为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代理机构为海南华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即被投诉人)。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公告期限为2018年10月22日至10月26日,成交公告期限为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30日。被投诉人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于2018年10月30日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逐向本局投诉。

    (二)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文昌市行政村文体活动室配套(办公桌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70万元(不分包)。

    (三)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10.1条第(2)项第2点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五章“相应文件格式”中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下方注明:投标单位如不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文件格式不需要填写本函,如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需要提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认定表》。第六章“评审方法及标准”附件《初步审查表》第2项审查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性评议内容为“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格式和签署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

    (四)2018年11月12日,本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作出《关于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决定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并于2018年11月13日将《关于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送达给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2018年12月14日,采购人向本局出具《关于<2018年行政村文体活动室配套(办公桌椅)>(项目编号:HJDZB-2018-057)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说明的函》,说明该项目已暂停,尚未签订合同。

    四、投诉事实认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第二款仅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未有其他关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认定的规定。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相应文件格式”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下方标注的内容“投标单位如不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文件格式不需要填写本函,如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需要提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认定表》”属于增设要求,该要求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施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且该增设要求直接影响到投标人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据此,《中小企业声明函》下方标注内容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对于投诉人投诉请求,本局予以支持。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昌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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