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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鼎隆昌盛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澄迈县第二中学采购办公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HI-CZ-ZFCG-2019-20)的处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9-06-10
关于海南省鼎隆昌盛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澄迈县第二中学采购办公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HI-CZ-ZFCG-2019-20)的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省鼎隆昌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号世纪港C1103室 邮编:570000 法定代表人: 何永梅 授权代表:李根实 联系电话:13807651077 被投诉人1:澄迈县第二中学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 邮编: 5719000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 13976779979 被投诉人2: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C座808室 邮编: 570310 联系人: 张工 联系电话: 0898-68960685 一、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办公设备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CEITCL-HI-CZ-ZFCG-2019-20 采购人名称:澄迈县第二中学 代理机构名称: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采购信息日期:2019年04月15日 开标日期:2019年04月24日09时00分 成交公告发布:是,2019年04月24日 2019年4月29日,我局受理投诉人海南鼎隆昌盛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人海南省澄迈县第二中学采购办公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HI-CZ-ZFCG-2019-20)的投诉授权委托书,5月5日,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暂停采购活动。 二、投诉书审查经过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三、技术参数的汇聚网络交换机中要求:2、最大支持配置2块可插拔电源模块,本次配置可插拔电源模块≥2;本次配置可插拔风扇模块≥2。 业内主流交换机设备风扇形态分为内置风扇和模块化风扇,使用内置还是模块化风扇设备内部的结构设计有关,在日常使用中,不同风扇形态均可满足设备的散热,均采用冗余设计,不会因为单一风扇出现故障而导致设备不可用,并且在出厂前均经过严格的测试,对使用并无差别。因此不应限定只要求模块化风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经查,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根据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质疑事项的回复,鉴于该设备是为高考考场采购,考虑到其特殊性与重要性,招标人选用性能更稳定的技术要求,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投诉人此项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驳回投诉事项1。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三、技术参数的防火墙中要求:3、支持双机虚拟化技术,融合后可统一管理配置并实现负载分担和业务备份,要求提供官网截图,并加盖原厂商项目授权章;5、支持基于CPU、内存等硬件划分资源的完全虚拟化,可分配吞吐量、新建、并发,为了满足网络对设备需求,要求提供配置截图,并加盖原厂商项目授权章。 本次项目仅采购一台防火墙设备,因此未涉及到双机虚拟化技术,而参数里要求该功能是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致使部分厂家因不支持本项目未使用的技术而无法参与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提到:“后续业务扩展时可以平滑增加防火墙进行安全防护能力的升级”,本次项目采购仅针对本次项目需求而提出,未来需求属于非明确需求,且防火墙多虚拟一技术前提是使用的产品为同一厂家产品,如果按照该要求,以后的采购是都应该限定同一品牌?如果真考虑到以后的需求,也应该改为可与主流安全厂家兼容即可,而不应该限定双机虚拟化。该参数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经查,1、防火墙虚拟化技术为大部分厂商支持的领先型技术,国内大部分厂商均可满足。本项目防火墙虽只有一台,但是考虑到虚拟化技术可以节约成本,方便后期管理,方便后期维护。作为合规的并且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设计,应考虑到项目后续扩展需求,这是项目中理应被注重的一部分,而不是非明确需求。双机虚拟化不仅能支持双机热备,同时还能有一定程度的性能叠加。 2、双机虚拟化技术为防火墙多虚一技术,满足业务、设备拓展需求,后续业务扩展时,可以平滑增加防火墙进行安全防护能力的提升。基于CPU、内存等硬件划分资源的完全虚拟化,是基于单台防火墙的硬件层面的一虚多能力。在软件运行中,当该系统所虚拟出的防火墙被攻破时,不影响其他系统的进行,防止规模化病毒入侵所造成的大量业务瘫痪。 本项目是为高考考场进行设备采购,双机虚拟化技术也是为高考而设定,更能保护监考系统。 投诉人此项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驳回投诉事项2。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 (二)维持海南省澄迈县第二中学采购办公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HI-CZ-ZFCG-2019-20)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澄迈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财政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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