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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保财[2020]3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0-01-10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保财[2020]3号 

 

投诉人:海南雍济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海南中心12栋1#

法定代表人:关连庆,联系电话:18789691209

被投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谭飞

联系人:廖秋兰,联系电话:18976166880

被投诉人:海南泰尚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35号名门广场北区B座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妙茹

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0898-65372004

相关供应商:保亭众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保亭县文明北路七仙岭农场综合大楼105房

法定代表人:黄乐豪,联系电话:13976222268

 

投诉人海南雍济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济公司)就采购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保亭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度绿色防控黄蓝板推广示范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SC2019-8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于2019年11月7日、13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海南泰尚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尚公司)提出质疑,泰尚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21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局投诉,本局要求其于2019年12月3日前补正材料,投诉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局递交补正材料,本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19年12月3日,本局分别向被投诉人泰尚公司、采购人保亭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供应商保亭众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大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雍济公司投诉称:

一、投诉事项1:厦门力安汉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合力维有害生物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两家投标人不符合参与同一个项目的政府公开采购活动,导致在整个投标评标过程中已经影响专家对评标的判断和中标结果。

事实依据:经查询两家投标人确实存在关联关系,而且两家公司法人还在厦门农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在开标环节我司投标代表已向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有串标行为,代理公司并没有查明及制止开标,回应说等中标公告后再质疑。

法律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二、投诉事项2:第一候选人保亭众大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事实依据:第一候选人保亭众大科技有限公司此前的经营范围内没有关于与黄蓝板及绿色防控相关的经营范围,而是在2019年10月15日变更的经营范围新增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项目招标公告是2019年10月22日,证明保亭众大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经营过类似的项目,在产品的选定和售后服务方面不具有履行此项目所必需的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此项目是对整个保亭县的农作物进行病虫害的防控,如供应商不具备专业的病虫害防控知识,及产品和对种植者的防控指导培训,会对农作物增产增收、减少农药使用量、食品安全、污染环境等多方面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农作物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中标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现中标公司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投诉事项3:对评标专家及公示结果有异议。

事实依据:中标公告第一名为保亭众大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408000.00元整,第一保亭众大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之前没有黄蓝板及绿色防控的经营范围,在2019年10月15日变更的经营范围病虫害防治,项目公告是2019年10月22日,证明保亭众大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经营过类似的项目及产品的销售和售后的专业性,为什么我司投标金额为1200000.00元整符合市场价,我司有多年专业的供货、售后服务经验及关于黄蓝板和绿色防控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业绩多项标书可见,我司的供应商又是全国行业领先企业,为什么在评标中会低于一个从没做此项目的公司中标及未公示中标人的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及第87号令第五章第六十九条中标公告公布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四、投诉事项4:评标过程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

事实依据:在此项目评标过程中,用户代表仅参与了唱标环节,而评分环节用户代表并未参与评分及监督,评标过程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正文第五项第18条约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且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章第七十八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五、投诉请求:(一)我司请求根据实际情况顺延中标人;(二)我司请求废标重新选定合格供应商。

被投诉人保亭县农业农村局答复称:

11月1日我局派出2名工作人员参加了现场开标评标的监督活动,我局工作人员与海南泰尚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省政务中心专家库抽取3名专家,组织评标委员会。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釆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相关规定,我局工作人员是不可以参加评标工作。同时,我局采购代表不具有专业知识,又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全部由相关专家组成,能使评标结果更具科学化、专业化,并且,评标委员会在独立评标过程中有监控实时监督,我局也有效的实行监督评标过程,促使评标的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泰尚公司答复称:

关于2019年度绿色防控黄蓝板推广示范项目(项目编号:TSC2019-82),我司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的委托,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19年11月1日15: 00时进行了开评标工作。

关于本项目的质疑,我司共收到海南雍济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的两次质疑。第一次质疑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我司接收了海南雍济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材料,并按相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答复并通知海南雍济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前来领取质疑答复函。第二次质疑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我司接收了海南雍济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材料,并按相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答复并通知海南雍济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前来领取质疑答复函。

相关供应商众大公司答复称:

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登记,我司已获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经营许可。根据海南泰尚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竞争性磋商邀请函》对供应商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已办以上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2、须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税收和社保记录凭证并加盖公章(无税收月份须提供零申报表);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 //www. Creditchina.gov. 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 ccgp. gov. cn )信用信息栏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截图;5、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因此,海南泰尚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对我司的投标文件审查,我司符合2019年度绿色防控黄蓝板推广示范项目供应商投标人资格,且我司在参加该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始终依法合规,评标结果也已通过评审小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评审。

综上,海南雍济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不在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内,属主观臆断行为,我司不予认同,我司作为保亭本土企业,在对该项目的服务便利性、售后服务方面均有优越保障力,望县财政局给予支持。

本局查明:

一、本项目于2019年10月22日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人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海南泰尚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2019年11月1日15:00,本项目在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B座1-5号605室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有:海南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宝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力安汉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安汉特公司)、厦门市合力维有害生物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维公司)、海南雍济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保亭众大科技有限公司共六家供应商。采购人工作人员参与了开标唱标环节,磋商小组三位专家系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一位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评标结果记录》载明专家组推选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分别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保亭众大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408000元;第二中标候选人海南雍济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200000元;第三中标候选人海南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860000元。2019年11月7日,投诉人就采购过程向采购代理机构泰尚公司提出质疑,泰尚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答复,并于同日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载明了招标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基本概况、磋商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采购文件等内容,公告显示众大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40.8万元。2019年11月13日,投诉人就成交结果向泰尚公司提出质疑,泰尚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向本局投诉。

二、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要求”载明: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已办以上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2、须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税收和社保记录凭证并加盖公章(无税收月份须提供零申报表);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栏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截图;5、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正文第五条“磋商响应文件的评标”第18项载明: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该评标委员会独立工作,负责评标所有磋商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人。

四、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程序”第一条“评标办法”载明: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2、综合评分法评标步骤:先进行初步评标,再进行技术、商务的详细评标。只有通过初步评标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详细的评标。在附表1.2《技术、商务评分表》中,设备技术性能(20 分)的评分内容载明: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中的参数技术要求进行逐一比较,技术参数要求全部满足用户需求得20分,指标中,一项不满足,扣5分;投标人资质(15分)的评分内容载明:投标人需提供荣誉证书每一份得3分,满分得6分。投标人需提供AAA证书每一份得3分,满分得9分;投标人本地服务便利性(5 分)的评分内容载明:考虑到本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本地化服务便利性:1、投标人总公司注册在海南省内,服务便利性高,人员响应需求速度快,提供服务承诺函得5分;2、投标人分公司注册在海南省内,总公司不在省内,服务便利性一般,人员响应需求速度一般,提供服务承诺函得3分;3、投标人总公司及分公司均不注册在海南省内,服务便利性差,人员响应需求速度慢,提供服务承诺函得1分;售后服务综合能力(30分)的评分内容载明:1、根据货物的供给和运输方案,优的得10-7分,一般较的得6-3分,不完善的得2-0分,没有方案不得分。2、根据产品质量保证方案,优的得10-7分,一般较的得6-3分,不完善的得2-0分,没有方案不得分。3、施工进度及承诺方案优的得10-7分,一般较的得6-3分,不完善的得2-0分,没有方案不得分。

五、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力安汉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吴菲,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2人分别是吴菲(出资额90万元,持股比例90%)和洪艳岚(出资额10万元,持股比例10%),主要人员信息一栏显示吴菲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苏琼清是监事。以上信息与投诉人提供的天眼查信息略有不同,经登录天眼查核实,该公司主要人员于2019年11月9日发生变更,花志强(监事)从主要人员中退出,新增主要人员苏琼清(监事);合力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花志强,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股东2人分别是花志强(出资额27.5万元,持股比例55%)和庄利华(出资额22.5万元,持股比例45%),主要人员信息一栏显示花志强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庄利华是监事。

六、众大公司《响应文件》第37页提供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包含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

七、《符合性审查表》载明六家供应商均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通过了符合性审查。

八、雍济公司和众大公司在设备技术性能(20 分)评分项中三位专家评委的评分均为20、20,在投标人资质(15分)评分项中三位专家评委的评分均为15、15,在投标人本地服务便利性(5 分)评分项中三位专家评委的评分均为5、5,在售后服务综合能力(30分)评分项中三位专家评委的评分分别为20、27;24、27;22、25,以上评分项雍济公司的平均分为62分,众大公司的平均分为66.33分。雍济公司的价格得分为21.50分,众大公司的价格得分为18.32分。雍济公司的综合得分为83.50分,众大公司的综合得分为84.66分。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人雍济公司的质疑函、被投诉人泰尚公司对质疑函的答复函、各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及《投标人员签到表》、《招标人、监督人签到表》、《投标文件完整性、包装情况、密封情况检查表》、《开标记录一览表》、《评标委员会成员表》、《符合性审查表》、《技术、商务评分表》、《综合评审汇总表》、《评标结果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规定,可以认定在本项目开标时力安汉特公司和合力维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两公司均为自然人控股,没有直接控股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管理关系,所以,力安汉特公司和合力维公司投标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规定的禁止情形。至于投诉人提及的“两家公司法人还在厦门农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因厦门农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参加本项目投标,故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并未将供应商的特定经营范围作为资格要求。再查阅众大公司《响应文件》,众大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且众大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专家评委的《符合性审查表》对众大公司的资格也认定为合格,故投诉人认为众大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事实依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首先,经查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程序”,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技术、商务评分表》中,设备技术性能(20 分)、投标人资质(15分)、投标人本地服务便利性(5 分)三个评分项均为客观分,三位专家给雍济公司和众大公司打出的分值均为满分。而售后服务综合能力(30分)这个评分项是主观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三位专家有权独立评审,给雍济公司和众大公司打出的分值虽各不相同,但均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故投诉人对评标专家所提异议不成立。其次,经登录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成交公告》,该公告内容齐全,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的规定,故投诉人对公示结果所提异议不成立。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人工作人员参与了开标唱标环节,但其不是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三位专家系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其中一位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规定,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的组成、评标过程均符合上述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人海南雍济科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依申请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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