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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告知书 吉财采〔2020〕164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0-10-29

吉财采〔2020〕16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MSDHN-2020-01

    二、项目名称:三亚市吉阳区教育局三亚市第二十九幼儿园、鹿回头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紫运来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69号阳光西海岸小区A11幢、1、2层102号房。

被投诉人1: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迎宾大道236号恒大海口文化旅游城49栋603

    被投诉人2:三亚市吉阳区教育局

    地址:三亚市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吉阳区政府第二办公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1.投诉人认为“国家技术发明奖”及“实验室认可证书”与项目实际采购不适应。2.投诉人认为“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级证书及全国售后服务先进单位者”与该项目实际采购不适应。3.投诉人认为“固定售后服务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之规定。4.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样品过多、体积较大。5.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技术参数相应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将“国家技术发明奖”及“实验室认可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为了保证潜在供应商所投产品的质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的规定,并非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级证书”和“全国售后服务先进单位证书”能够较好地反映企业对于合约的履行能力及社会责任感,招标文件将此二项列入评审因素,与饮水机生产厂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及售后服务质量息息相关,有利于合同的履行,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的规定,并非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定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能够更好地为本项目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另外,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供应商的组织形式分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招标文件仅将设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列入评审因素,并未对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企业区别对待、设置不平等条款,也未限定企业所在地,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样品均明确规定样品的规格及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大多数样品的单位为“mm”,与投诉人所述的“体积较大”不符,投诉人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第3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明确规定了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是相对应的,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已做出明确规定并以“✬”号醒目的方式表明,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所设置带有▲号条款过多是对分值设置及量化指标的误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因此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三亚市吉阳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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