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监督管理 > 投诉处理 > 市县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临财采决〔2020〕5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0-11-16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临财采决〔2020〕 5 号)

 

一、项目编号:HNXJ-2020-031

二、项目名称:临高县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滋然美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廉路28-82号水晶城

被投诉人1: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三叶东路玖九华府B904

被投诉人2:临高县教育局

地址:临高县临城镇江南东路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一)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的技术评审因素中所投学生营养餐、配送方案、应急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未细化和量化到相应区间,并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二)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得分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不应当要求提供截图和原件。

(三)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关于产品运输、存储打分项不合理,冷库、车辆配备的要求有倾向性及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投诉事项 4:采购文件对投标人在海南省内的销售网点数量的评分项不合理,排斥外省企业。

(五)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额要求过高。

(六)投诉事项6:采购文件关于诚信管理体系证书、AAAAA级信用企业荣誉证书的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歧视、差别对待。

(七)投诉事项7:采购文件中限制有效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预算价,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由于采购需求中对营养餐的供货、相关样品已有明确规定,对营养餐的评审已经细化和量化,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提供的样品进行评审,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采购文件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对售后服务并没有明确的区间规定,评审因素中未按量化区间设置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均可申请该三项证书,不存在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中允许要求必要的原件核对,该等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本项目系为临高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餐的项目,涉及的学校、学生数量多、分布广,若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会造成较大的社会损失与影响,学生的食品安全理应放在首位。并且由于需要配合学校课程时间安排,对于学生营养餐配送准时的要求较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海南省临高县气温较高,营养餐中奶制品、蛋类食品等属于易变质产品,其对储存的场所条件和配送工具具有一定的要求。采购文件中关于食品储存场所、配送网点与车辆的合理需求设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对储存场所的要求属于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要求,而不属于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在地。

(四)投诉事项4:如前所述,配送网点的数量及地点关系到服务的质量、效率及稳定性,对配送网点的要求属于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要求,而不属于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在地。

(五)投诉事项5:本项目需要配送的学生数量较多,若产生突发事件涉及面较广,为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要求具备满足一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障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合理的。并且保险额度一般与保险费用费率相关,并不受企业规模大小限制。该项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六)投诉事项6: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信用评级体现企业的信誉、履约能力及抗风险能力,本项目的特殊性要求不允许因市场波动出现产品断货、缺货和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因此,该项设置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本项投诉不成立。

(七)投诉事项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并没有禁止采购人设定低于采购预算额度的最高限价,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高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高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16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