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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五财采决字〔2020〕3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0-11-18

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五财采决字〔2020〕第3号

 

项目编号:HXSJ-CG-2019218

项目名称: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招标)

投 诉 人: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庄,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 所 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F1-18层

委托代理人:张庆永

联系电话:189 7695 3695

被投诉人:海南华夏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 所 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海航豪庭南苑二期5栋2单元2302室

委托代理人:陈文健,系该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0898)6522 0227

被投诉人受采购人五指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旅文局)的委托,对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招标)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XSJ-CG-2019218)。被投诉人于2020年09月07日组织开评标,投诉人为本项目的投标人之一,在评标结果公布后,投诉人对该项目中标公告中的部分内容存在疑问。2020年09月1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同月24日针对质疑函向投诉人作出《答复函》并依法送达投诉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投诉,并于2020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招标)中标公告的质疑函的投诉函》(以下简称投诉函)。我局于同日受理,并将投诉函及相关材料副本分别送达被投诉人及采购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告知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在本案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投诉人和采购人也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作出了相应的回复,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我局于依法追加了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农公优品)、海南丰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赞科技)、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百通)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并依法向其告知在本案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第三人依法向我局提交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并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根据《政府采购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04日组织本案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及上述三位第三人参加质证。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答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一、二的答复是“投诉人质疑事项一、二的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回复避重就轻,没有实质性的回复投诉人质疑诉求。

首先,投诉人的诉求是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投标文件中的业绩材料证明,来回复投诉人质疑。但是被投诉人在答复函中只对投诉人质疑的依据进行反驳,没有对投诉人的质疑的拟中标单位的业绩问题进行调查确认,也没有提供拟中标单位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其次,质疑函中投诉人使用的查询工具“天眼查”是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查询机构,数据来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等国家权威机构。内容真实可信有效,是业内经常用的征信查询系统。对于被投诉人关于此的答复投诉人不予认可。

事实依据1:投诉人质疑的事项一:从天眼查得知,中标单位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4月01日。根据公开资料计算其商务评分失分大于20分,而最终评分90分以上,极不合理,存在评审错误或者资料造假。

投诉人质疑事项二:从天眼查得知,中标单位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4月01日。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没有任何商标、类似业绩、必要的软著等,也没有任何平台运营能力,说明其没有该项目的实质性运营履约能力。

事实依据2:在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第四项,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如下请求:①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进行回复;②针对此次中标公告中存在的问题请予以审查并书面回复审查材料和结果;③针对此次评审结果存在重大错漏,要求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下重新开展评审。

事实依据3:代理公司质疑一二回复的截图。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标公告的质疑函>的答复函》。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司于2020年09月16日以邮件的方式收到“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招标)中标公告的质疑函”,我司已经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本项目采购人沟通确认,现就贵公司提出的相关质疑统一答复如下:一、关于质疑事项一、二的答复:贵公司质疑事项一、二事实依据都是由天眼查得知,天眼查平台为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助力诚信社会建设的商业安全工具,核心功能为: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是民营企业的查询平台,并不能成为判断其查询的某企业业绩及企业任何内容的依据。因此质疑供应商安徽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一、二的事实依据不足。”

事实依据4:投诉人使用的查询工具“天眼查”是国家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开发的商业安全工具。由经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备案征信查询机构“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对于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三,“本项目的监理机构‘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标单位‘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投诉人质疑后,被投诉人答复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充分。但是没有就质疑内容本身展开调查,只是为了反驳投诉人质疑找答案。投诉人对此甚为不满。

调查可知,本项目的监理机构“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标单位“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较多的关联关系,但是被投诉人根本没有深入调查。投诉人在项目未开始之前就对监理机构“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关注,并获悉其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提前做了证据保全,并于2020年07月22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据确凿。

事实依据1: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监理机构‘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标单位‘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质疑。“质疑事项三:“9月7日在五指山市开标现场,我司发现与项目的监理机构‘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投标,现公示中标。我司授权代表现场提出质疑,并强调‘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上述的关联关系不能参与投标,代理公司海南华夏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回复:以后调查,另行处理。但是代理公司没有公布调查结果就公布中标公告。请对此进行关联调查,并给出处理结果。”

事实依据2:“海南通百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是同一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关联公司。

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龙刚是海口市永兴镇电商扶贫中心项目负责人,永兴电商扶贫中心的运营商是海南丰赞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丰赞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并成立合资公司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农村电商项目。因此,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丰赞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控股的关系有密切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上相关单位均不可参与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投标工作。

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刚是海南丰赞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并运营的海口秀英区永兴电商扶贫中心项目负责人。有据可查的人民网-海南频道新闻资料显示:龙刚2017年10月份就是永兴电商扶贫中心的运营负责人。同时投诉人出具了相应的截图(由于内容较为庞杂,这里不再赘述)。

2020年2月永兴电商扶贫中心、海南丰赞科技、海南通百通农业还联合开展了团购活动。再次说明了三家有紧密合作关系,业务存在交叉和合作。

事实依据3:投诉人于2020年07月22日由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中关于“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证据来源页面(投诉人截图了公证书的全部内容,这里不再摘抄)。

另外,从注册地址看,海南通百通和海南聚农优品注册地址由相关性,不排除一个团队多个牌子的可能。存在强关联嫌疑。请予以调查明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辩称:

  我司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五指山市财政局以邮件方式寄来的“五指山市财政局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我公司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本项目采购人沟通确认,现就提出的相关投诉统一回复如下:

  • 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和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须提供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质疑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内容为天眼查及个别电商平台查询(淘宝、天猫、京东),不能说明“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评分标准中的评分细则,故质疑的事实依据不足。现对投诉内容审查结果如下:(1)投标人具有运营省级(含以上)政府电商扶贫平台经验的得10分。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验,无原件不得分、经营平台商城首页、后台截图加盖公章。“商城开设单位”需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审查结果:(被投诉人对此所提供的相应证据,将在下文中一一予以表述,这里不再赘述);(2)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或电子商务园区或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经验的,每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得5分,本项目总分10分,否则不得分。开标时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否则不得分。“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审查结果:(被投诉人对此所提供的相应证据,将在下文中一一予以表述,这里不再赘述)。综上所述,“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评审错误。

  • 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

   被投诉人在该项答复中提交了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丰赞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内容较为庞杂,这里不在赘述,具体以我局对该部分证据的认定结论为准)。被投诉人认为根据其查询的结果得知“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其次,根据投诉人在投诉事项2中应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参加五指山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招标)的投标。因此,“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本案第三人围绕本案投诉事项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证据(以下证据在质证时均已核对原件,均与原件一致):

  1. 投诉人提交证据:《投诉函》、《质疑函》、《回复函》、《公证书》及《关于“永兴电商扶贫中心运营服务项目”中标单位海南丰赞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合同文件获取途径的说明》;
  2. 被投诉人提交证据:《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及聚农分别与永兴电商、临高县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海南聚农优品代销售协议》、《海南省茂名商会代采购协议》、《海南良知文化教育基金会代采购协议》、《海南爱心扶贫网平台服务商合作协议书》及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丰赞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
  3. 采购人五指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交证据:《五指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调查函>的说明函》、《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易见证书》、《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4. 第三人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证据:《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情况》、《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情况图谱》、《五指山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工作计划》及公司在临高县等地开展电商培训的照片;
  5. 第三人海南丰赞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证据:《2019年永兴电商扶贫中心运营服务项目履行情况说明》、《2019年永兴电商扶贫中心运营服务项目》及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下载的截图;
  6. 第三人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证据:《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调查情况回复》。

投诉人除对被投诉人及第三人聚农优品提交的证据以外其他主体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没有异议;被投诉人、采购人及三第三人对以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关于聚农优品与永兴电商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与临高县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的关联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投诉人称上述两份协议的格式、条款,包括笔误等都是一致的,存在造假嫌疑;对《海南聚农优品代销售协议》(甲方为七仙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茂名商会代采购协议》、《海南良知文化教育基金会代采购协议》及《海南爱心扶贫网平台服务商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内容均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投诉人认为该四份协议与本项目无关,不可作为同类业绩及相关评审因素予以考量。

投诉人对第三人聚农优品提交的证据中的在临高县等地开展电商培训的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投诉人称该照片只能证明培训是真实的,但是不能证明是聚农优品做电商培训的照片。

我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对于证明内容我局将在以下对投诉事项的认定中一一予以陈述。在我局就本案调查期间,根据需要要求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龙刚参加工作以来缴纳社保的情况,我局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截止我局作出本处理决定之日,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及三方第三人均未对其他各方提交的证据提出除上述异议以外的其他意见,也未再提交新证据。

投诉处理依据:

  • 投诉事项的认定:

本案所有投诉事项我局均结合2020年11月04日的质证情况,分别就各投诉事项归纳的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1的认定:

就该投诉事项,我局在质证过程中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确认是针对“……投标人具有运营省级(含以上)政府电商扶贫平台经验……”及“……承担过类似项目或电子商务园区或者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经验……”的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提出。

我局将本项投诉争议的焦点归纳为:①根据公开资料计算,本案中标单位聚农优品成立于2019年04月01日,聚农优品就上述评审因素的评分失分大于20分,而最终评分90分以上是否合理、合法?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就上述两项评审因素提交的所有参加评审的协议均为伪造或者与本案无关,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②本案中标单位聚农优品成立的时间为2019年04月01日,其是否有商标、类似业绩、必要软著等,是否有平台运营能力及该项目实质性运营履约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对于该项投诉,我局将按照质疑函的顺序分别作出认定:

  1. 《招标文件》中该项“企业实力”的评审标准为:①、投标人具有运营省级(含以上)政府电商扶贫平台经验的得10分。针对此项,聚农优品提供了与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南爱心扶贫网平台服务商合作协议书》一份;②、每提供一份承担过类似项目或电子商务园区或者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经验的证明材料得5分,总分10分(根据此项描述可以认定: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符合条件的材料即可在该项中获得满分10分)。针对此项,聚农优品提供了五份协议。

本案中:首先,中标人聚农优品在投标时就上述评审因素共提交了六份相关材料。其中聚农与永兴电商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与临高县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我局认为以上两份协议为格式合同,虽然内容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和实施,结合在质证过程中聚农优品提交的相关培训照片及其所做的相关陈述,我局对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予以认可;对于除此之外的四份协议,我局认为均可以作为类似业绩及相关的评审因素,故以上6份材料均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相关项目的评审标准;其次,该项目为政府采购活动,系民事法律行为,受民事法律所调整,应当遵循“法无规定即自由”的活动准则。合同内容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均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再次,公司成立时间不能作为衡量业绩成果的标准,在质证过程中投诉人对评标专家的名单是开标当天从政务中心的电脑里随机抽取的事实表示知情和认可,故我局认定开评标过程合法、有效;然后,对于最终的评分为90分以上,我局认为最终所评定的分数是针对整个招标文件的所列项目的整体评价,而不是仅针对投诉事项所做的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投诉人没有质疑或者投诉的事项,我局不予受理和调查。就投诉部分的评分,我局在以上的陈述中已予以认定,这里不再赘述;最后,本案民事行为的具体行为为招投标行为,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投诉人仅质疑上述协议为造假或不符合本项目关于“类似项目”的评审标准,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我局不予认可。

  1. 在质证过程中,被投诉人提出在《招标文件》里,没有关于“商标、必要的软著、平台运营能力、公司实质性运营履约能力”的评分事项,故投诉人就该部分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对此投诉人也表示认可,其再次强调该质疑事项中其所要表达的仅是对“类似业绩”的质疑和投诉。对于“类似业绩”的问题,我局已在前项质疑中作出处理决定,这里不再赘述。对于本项质疑中的其它部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局不予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2的认定:

本项投诉争议的焦点归纳为:①丰赞科技是本项目中标单位聚农优品的股东之一,丰赞科技曾经与永兴电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永兴电商)有合同关系,丰赞科技与永兴电商合作期间,龙刚是否为永兴电商的负责人?②龙刚是否与丰赞科技存在关联关系?③从而证明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海南通百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与本项目中标单位海南聚农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对于该项投诉,我局将按照争议焦点的顺序分别作出认定:

①根据被投诉人、采购人及三方第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中有关永兴电商的相关信息,无法得出龙刚是永兴电商的负责人的结论。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及相关的媒体报道,我局认为《公证书》仅仅是对查找流程的公证,是对程序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公证,并非是对龙刚是否是永兴电商负责人的结论的公证。对此我局认为该公证书的内容仅与本投诉事项的程序部分有所关联,仅能证明得出媒体报道的途径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投诉事项的实体部分无关。对于媒体的相关报道,我局认为该部分报道系媒体对电商平台的宣传,应由民事法律所调整,不具有行政机关公布信息的行政性、客观性、真实性和严肃性,不具有法定证据的客观属性,故我局不予采纳。

②丰赞科技是永兴电商的运营商,根据丰赞科技所提交的证据中《2019年永兴电商扶贫中心运营服务项目合同文件》可以看出,与丰赞科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人民政府,与质证过程中丰赞科技所述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而来,永兴电商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的情况相吻合。由此说明,直接与丰赞科技合作的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的是永兴镇人民政府,并非永兴电商,永兴电商仅有可能是隶属于永兴镇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或者是由其管理的下属单位。

投诉人称龙刚为永兴电商的负责人,那么其身份应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聘用上岗。但根据通百通所提交的龙刚个人缴纳社保凭证可以看出永兴镇人民政府及丰赞科技均未给龙刚缴纳过社保,故我局对该部分的事实不予认可。

③综合以上两点,可以明确龙刚与永兴电商及永兴镇人民政府没有关联关系,故与丰赞科技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由此证明:丰赞科技是聚农优品的股东与通百通作为本项目的监理并不冲突,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我局对该投诉事项的内容不予认可。

投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指山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下载:

(中标公告)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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