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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琼中财采【2021】334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03-16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琼中县人民医院感染科楼救治能力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富豪大厦C座南楼2305室 邮编:570125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汪锋

电话:0898-68551730

 

被投诉人:海南和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B (6-9)1909房

邮编:570204

联系人:郑瑞珉

电话:0898-65377472

 

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3日,采购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就琼中县人民医院感染科楼救治能力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的编号:HNHS-2020-038)发布公开招投标公告。投诉人于2020年11月27日购买招标文件。2020年12月5日,投诉人就第6、7包招标文件,向代理机构海南和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公司)提出质疑。和顺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了答复。

2020年12月14日本项目开标,投诉人投标本项目第7包,但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经开评标,第6包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国药器械(海南)有限公司,第7包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南华昇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发布相关中标公告。

2020年12月16日本项目第5、8、13、18包发布第二次公开招投标公告,于2021年1月6日开标。

投诉人对答复和开评标结果不满意,遂采用邮寄方式向本局投诉,经本局审查,现已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为以下三项:

1、招标文件第三章釆购需求“四、其他要求”中第4点:“……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采购人冇权对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的资质证书等进行核查,如发现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描述不一,代理机构将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商务评审部分“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质量保证保修方案”、“项目验收方案”评审标准设置有“A.优:5—8分;B.良:2—4. 9分;C.一般:1-1. 9分;D.未提供得0分……”等,存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且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釆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3、“投标文件质量”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招标文件第三章釆购需求“四、其他要求”中第4点:“投标人必须根据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资质资料编写投标文件。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采购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的资质证书等进行核查,如发现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描述不一,代理机构将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本项目第6包采购设备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第7包采购设备为彩超、腹部探头 HD6C1 探头穿刺架两项设备。采购人系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医疗机构,保证采购的医疗设备质量是其责任和义务。为了确保中标候选人所提供设备质量过关,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对中标产品的资质证书核查,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采购人在合同履行前对中标候选人拟提供货物质量的初步验收,也是加强对中标人履约管理的方式之一。该做法并非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取证或评审行为。因此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认为只有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时才可以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对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商务评审部分,“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评审标准为“方案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到货安装、调试校验、备品备 件情况、对使用和维护人员的规范技术培训等内容。A.优:5-8分;B.良:2-4.9分;C.一般:1-1.9分;D.未 提供得0分。 “质量保证保修方案”评审标准为须包括但不限于:质保期内的承诺、设备出现故 障和缺陷后的解决方案和响应时间、质保期满后的相关 服务、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等内容。A.优:5-8分;B. 良:2-4.9分;C.一般:1-1.9分;D.未提供得0分。 ”项目验收方案评审标准为“方案必须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等内容。A.优:4-6分;B.良:2-3.9分;C.一般:1-1.9分;D.未提供得0分”

上述评审因素与采购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实际已细化优、良、一般、差四个等次,并相应地设置了对应的分值区间。评审专家可在投标人拟提供的技术或服务质量之间进行比较赋分,通过相互比照来评判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质量、服务水平等能力,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商务评审部分,投标文件质量“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编写,规范完整,提供正确页码索引,便于评委检索,查阅等。 A.优:3分;B.良:2分;C.一般:1分;D.差:0分”。该项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本局予以支持。另查,本项目第6、7包的供应商在该项评审因素中得分相同,因此该评审因素对最终的中标结果没有影响。

综上,本局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第1、2项投诉。

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定投诉人第3项投诉成立,因该投诉事项未影响采购结果,采购当事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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