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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临财采决〔2021〕 1 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04-08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临财采决〔2021〕 1  号)

 

一、项目编号:HNHC-ZC-2021001

二、项目名称:临高县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项目A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被投诉人1: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临高县文明东路

被投诉人2:海南合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1号楼1-B1205房

相关供应商: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习武园莲湖区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在信用中国网站2021年01月05日产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5项明确提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事故、违法记录的声明。本项目开标日期是2021年02月10日,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认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不具备参与临高县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A包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投诉事项2:由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事故、违法记录的声明,上述提到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有违法记录的行政处罚事项,故投诉人严重怀疑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3.5项应当理解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事故和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而不宜理解为只要三年内有任何方面任何程度的违法情形,就不符合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的条件;譬如供应商在民事活动中存在败诉判决、裁决,那么其就可能存在违反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情形,但是显然也不应当因此认定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的条件。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各地方、各部门都明确了应当进行告知听证权利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而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是在深圳市受到行政处罚,本项目实施地点为海南省,故可参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根据《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据此,2021年1月5日深州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处罚金额为2000元,无论根据深圳市还是海南省的相关规定标准,都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不应当由于存在该行政处罚而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相关声明不会因此构成提供虚假材料。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高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高县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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