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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三沙财〔2021〕34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07-08

一、项目编号:HNZT2021-083

二、项目名称:三沙市2021年八一慰问品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博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利民路东侧种子公司住宅区1-204

被投诉人: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西12号世纪港B905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当中的“采购清单里的产品参数不详”。经查,采购需求中的采购清单对采购物品的材质、规格和尺寸以及备注的设置已能够表明采购人的需求,对投标产品没有限制性要求,投诉人据此称采购人有“隐瞒参数的主观行为,属于不合理不合法行为”事实依据不充分,故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充电宝样品检测项目要求不够全面,可能会导致中标产品无法达到“采购标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经查,此项投诉涉及检测指标是否全面的问题,由于投诉人没有提供全面检测指标的对照体系,所以法律依据不充分,故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样品检测报告要求送检单位不合理。经查,“CNAS”全称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经过其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般会注明送检产品的识别信息,与送检单位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本项目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是投标人单位亲自送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此项设置具有“不合理采购需求”的倾向,故本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4:要求生产厂家对生产的产品(腰带、充电宝)具有国家发明专利不合理。经查,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表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与采购标的物的质量、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属于不合理要求,故本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5:资格性审查标准“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不完整不明确。经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这是对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通用的概括性要求,招标文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即可,不具有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不合法的情形,故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样品的评审标准”不明确不合理。经查,本项评审因素设置要求评审专家主观对各供应商的样品进行打分,对“优、良、中、差”等级及分值设置并未量化,并且评审标准没有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局认定样品评审因素属于不明确不合理情形,故本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2、5不属实,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3、4、6属实,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沙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沙群岛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沙市财政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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