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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临财采决〔2021〕 3 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07-26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临财采决〔2021〕 3 号)

 

一、项目编号:HNMC-2021-007-2

二、项目名称:临高县涉黑涉恶财产处置项目(二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慈缘(海南自贸区)互联网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炜  

电话:13876025581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266号海口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负一层F142室

被投诉人1:海南明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徐义  

电话:0898-65345458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国兴城B区8栋1单元1901室

被投诉人2:临高县公安局

联系人:吴主任            

联系电话: 0898-28278018  

地址:临高县临城镇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一)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中关于供应商资质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与采购需求严重不符。

首先,拍卖资质分为线上网络拍卖资质及线下拍卖资质;线上网络拍卖资质企业是指入库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企业;线下拍卖资质企业是指取得商务厅颁发的拍卖批准经营证书的企业。

其次,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条服务要求中“要求拍卖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项目宣传及工作也是以线上为主”;由此可见,具备线上网络拍卖资质应当是本次招标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应该具备的基本资质条件。而该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资格却只将取得商务厅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作为申请人资格的准入条件,该招标文件将具备线上网络拍卖平台的企业拒之门外,只有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线下拍卖公司才能进行申请,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及排斥性,不符合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中“要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要求,该申请人资格条件严重违背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

最后,根据采购文件附表3《详细评分表》公司实力部分将“投标人入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列入评分项,但是在申请人资格处却不让入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企业参与投标,那该评分项目便属于形同虚设,该招标文件申请人资格与评分项目明显相互矛盾。

(二)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如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任何一家供应商均无法完成该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

首先,从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条服务要求中可知,该服务要求有七项:不仅要求供应商具备线下拍卖资质,还要求供应商具备提供场地的能力;鉴定、测绘能力;宣传的能力、最重要的是要具备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及负责代理案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次招标的任何一家服务机构都不具备代理诉讼案件的资格。因此,任何一家供应商都无法完成该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

其次,针对该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众多,且涉及行业众多,如果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任何一家供应商都没有办法将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做到极致,也无法更好的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及完善的服务。

(三)投诉事项3:该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与服务要求严重不符,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特指性,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从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条服务要求中可知:该拍卖服务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根据该服务要求,在公司实力评分部分应当将具备线上网络拍卖平台资质作为证明本次招标供应商实力的主要评分标准,而该招标文件评分表公司实力部分却将获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作为最重要的考核项,入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线上拍卖平台)却成为次要评分项目;该评分项与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明显相违背,该招标文件将获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列入评分首项且占据该项考核分值的一半,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特指性,该项标准作为评分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四)投诉事项4:采购公告发布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而该招标项目发布媒介仅在《中国采购网》。因此,该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媒介有异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六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拍卖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487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从事拍卖或罚没财物司法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据此,再参照《论证会议纪要》的专家意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将取得拍卖批准经营证书作为条件并不违法,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要求供应商负责涉黑财产处理处置全过程及后续的法律问题,包括诉讼的处理及承担诉讼费用,并未禁止供应商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主体代理诉讼。本项目各供应商也并未因为自身不具有代理诉讼的资格而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采购文件也并未将“代理诉讼的能力”作为任何影响评分的评分项,故该项设置并不影响各供应商对本项目进行报名和公平竞争。再结合《论证会议纪要》的专家意见,本项目并不必须允许联合体投标,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结合参照《论证会议纪要》的专家意见,因本项目需要线上、线下都具有服务能力的供应商提供服务,不宜仅仅单独将线上或线下的某些资质作为评分项,故本项目设置了线下拍卖资质最高得5分,线上拍卖资质最高得5分,对于线下和线上企业是较为公平的。据此,该项设置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特指性,并未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由于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拍卖所得款项,而不支出本地财政预算,并无《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不符合发布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的条件,故被投诉人将本项目公告发布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并不违法,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局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高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高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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