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监督管理 > 投诉处理 > 市县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临财采决〔2021〕 12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11-23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临财采决〔2021〕12号)

 

一、项目编号:HNTZ-ZG-2021-8-1R

二、项目名称:临高县2021年公办幼儿园设备购置项目(二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艾芙丽商贸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李小龙  

联系电话:18672388589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

被投诉人1:临高县教育局

电话:0898-28281770

地址:临高县江南路9号

被投诉人2:海南同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符工

电话: 0898-32850003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坡巷路1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诉称:(一)投诉事项1:资格要求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项目采购种类颇多,并非单独的图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采购有办公设备、玩具、教学设备、厨房设备、监控设备、广播系统等,采购图书不是该项目采购主体,图书采购数量为:(1507+44)*3=4653册,所采购的图书金额占比没有这些设备多,依据《开标一览表》所有图书总价格为176790万,所占采购金额5%以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排斥了各类产品供应商参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不利于公平竞争原则;为此,建议分包。

(二)投诉事项2:教学触控一体机须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加盖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产品提供带有中文标识前置接口不少于2路USB3.0和1路HDMI,为了达到防尘效果接口采用掩盖式,(须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加盖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在质疑回复中,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国家权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答复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所答复和质疑事项不符。而且国家也并未对所认定的任何一家检测机构赋予权威等字样。原则上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出具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同样有效力;要求国家权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了限制、排斥;建议修改。对于教学触控一体机质疑回复为提供前置接口需有中文标识,所提供的品牌中龙旗、聚美视、融通等品牌也只有相关图片的一角,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官网链接。所回复和质疑事项不符,质疑事项为:教学触控一体机外观前置接口,前置接口不少于2路USB3.0和1路HDMI,接口采用掩盖式设计,依据各大主流品牌对比,唯有鸿合产品外观满足,这指定特定产品,建议删除。

(三)投诉事项3:评审标准中设备质量、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均以非常好、良好、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的分值。上述三项方案等内容进行横向比较赋分:但在评审标准中并未对各内容进行量化评比,如:售后服务的故障响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为24小时内作出实质性响应,那什么样的响应时间才算是采购人心目中的非常好?为此上述三项方案,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议重新设定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

投诉人请求:对该项目修改采购文件,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据此,无论出版物采购金额大小,提供本项目所需出版物的供应商依法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设备与出版物,采购文件已明确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明确联合体成员之一具有该许可证即可,未限制、排斥没有该许可证的供应商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本项设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并不违法,只要是合法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即可满足条件。被投诉人已经举出除鸿合品牌产品外,至少还有其他三家以上品牌的产品满足需求,不存在指定特定产品的情况,采购文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采购文件关于设备质量、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的评审标准中,设备质量根据设备情况设置了质量、外观、先进性、实用性标准;实施方案根据设备安装的组织和计划、施工管理目标、安装过程质量控制等因素设置了完整性、可操作性、针对性标准;售后服务根据质保期、故障响应、维护措施和培训计划等因素设置了完整性、科学性、可操作性、针对性标准。并且上述评审标准已分别根据评审因素量化到四个不同的区间分值,并非投诉事项所称的仅以“非常好、良好、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分值,投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高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