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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2022]1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2-02-25

文昌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财采决〔2022〕1号

 

投诉人:海南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A1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平  联系电话:0898-68914558

授权代表:孙艾林  联系电话:13912134848

被投诉人一:文昌市水利水电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欣     联系电话:0898-63222165

被投诉人二: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7层3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王维东

联系人:颜后安  联系电话:0898-66795312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4楼C座

 

被投诉人二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被投诉人一文昌市水利水电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文昌市月亮湾污水处理工程(采购编号:TAHP-HNH-2021-HT-046)的采购活动。2021年11月5日,该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载明供应商挑选方法为“邀请全部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参加投标”。2021年12月14日,载明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邀请通过该项目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并提交密封投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至 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月5日,该项目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会议室完成开评标工作。

投诉人为该项目竞标供应商,其认为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情形,于2022年1月10日向两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25日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我局经审查后予以受理,于2022年1月26日向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发出答复通知及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一

项目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通过现场选取2家投标单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和完整性,采购代理机构与业主单位及选取的2家投标单位均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和完整性表示确认无误。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5家投标单位的正本、副本文件密封袋等,开标流程到唱标环节时,代理机构现场告知投诉人投标资料不完整,缺少投标报价一览表(正本、副本投标文件中均含有该表),导致投诉人无法参加后续投标活动。代理机构在开标过程中存在程序缺失,工作环节出现严重失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二)投诉事项二

采购人并未行使自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查验投标文件相关资料,采购人不作为。代理机构在现场当众拆封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后,拒绝接收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一览表,并宣布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废标。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存在被故意泄漏。《文昌市月亮湾污水处理工程采购文件》第19页规定:“3.8.6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三)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是否合法存疑,投诉人在本次招投标评标过程中未受到公平、公正对待。代理机构在开标流程中拒收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一览表,投诉人现场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提议,由现场5家投标单位举手表决,是否接收投诉人开标一览表,其中1家投标单位表示不接受,剩余4家投标单位无任何意见。在举手表决过程中,举手表决的结果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但采购人代表明确提出拒绝5家投标单位举手表决的结果。采购人代表在招投标活动中仅可使用行政监督权利,并无行政决策权及其他权利。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答复

经核实,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接收、密封情况检查、启封及数量核实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没有按时递交《开标一览表》,是导致其投标无效的原因。招标文件第195页报价一览表注释中明确标注:“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在信封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此项事实已经过投诉人的代表签字确认。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答复

投标截止后,所有按时递交的投标文件被当众拆封,当时没有发现投诉人的《报价一览表》,当投诉人的代表要求补交时被拒绝。这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的,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答复

1、所述“表决”之事,因无法规依据,开标现场未付诸实施。

2、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2.4 逾期提交的或者未提交至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采购文件要求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三、事实查明

(一)该项目共有七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其中五家单位于2022年1月5日递交了投标文件,投诉人系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之一。该项目共有四家单位通过符合性评审,现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载明的部分内容如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01月05日8时30分”;3.8.5投标文件份数规定“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其他光盘、U盘拷贝的投标文件电子版1 份”;3.8.6装订要求第二款规定“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用密封袋密封,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所有密封袋的封口处均须骑缝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按封套格式要求标注密封袋封面,否则其投标将可能被拒绝”。“4.2投标文件的提交”的4.2.2规定“逾期提交的或者未提交至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5.2开标”规定该项目的开标程序为:“(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一览表的内容、设有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的,公布PSC值、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另,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报价一览表”标题下一行居中载明“此部分应单独密封”,同页载明“注:3、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在信封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三)《文昌市月亮湾污水处理工程开标记录表》中载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为“完好”,投标份数为“投标文件1正4副,电子版1份”,另载明:“因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开标一览表’,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95页报价一览表要求‘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在信封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投标无效”,投诉人的投标代表李岗岗在“投标人签名”一栏签字。

(四)因投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出补交《开标一览表》一事,在现场讨论过程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出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征求其它投标人对是否接受投诉人补交材料的意见,但最终未被采纳。

四、投诉事项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采购文件关于开标程序的规定,在确定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符合采购文件关于投标文件密封规定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可进行到下一开标步骤,即“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当众开标”。根据《开标记录表》所载情况,投诉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完好,在此情况下,代理机构进行当众开标步骤,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在信封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诉人《开标一览表》虽在正本、副本中载明,却未单独密封在信封中,属于采购文件规定的视为无效投标情形。代理机构宣布投诉人的投标无效,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而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4.2.2的规定,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投诉人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递交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一览表》,采购人拒绝接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此外,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投诉人的本次投标属视为无效投标情形,无法继续参与后续投标工作,投诉人未就代理机构故意泄漏其投标文件进行举证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我局对于投诉人的本项投诉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递交《开标一览表》,属视为投标无效的情形。采购文件中未规定在发生投标人逾期递交《开标一览表》时,现场投标人代表具有举手表决是否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开标一览表》的权利。该项目未采取现场投标人表决形式决定是否接收投诉人补交的《开标一览表》,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人的本项投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海南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或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昌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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