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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临财采决〔2022〕 2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2-04-15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临财采决〔20222  号)

 

一、项目编号:GZSJ-ZB-20211211

二、项目名称:种子加工配套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奥凯农产品干燥装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生活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管区南面滩268号创新大厦三层                   

联系电话:0931-8235696                         

被投诉人1: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涯村C地块B商铺4楼403房

联系人:张文会           

联系电话:13876682063  

被投诉人2: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芙蓉村蓉丰路

联系电话:0510-83882833

被投诉人3:临高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临高县临城镇临海路

联系电话:1534883222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诉称:(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的招标编制时间与招标投标法条款中规定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属程序严重违法。其次,本次项目招标公告内容: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16时15分发布于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栏目。招标公告联系招标代理公司购买的海南省政府采购文件中“第一章第三条获取招标文件”中规定购买标书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2月24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另我公司购买的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四条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限定: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2月25日8:30-9:00,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开标时间2021年2月25日09:00(北京时间)。招标、开标时间严重错误。

(二)投诉事项2:此项目公示时间仅有三天且公示时间到开标时间严重不足,未给投标人留有投标文件制作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三)投诉事项3:招标方式不符合要求,此项目开评标过程中同种子烘干设备项目同时进行且均为同一评标室(第3评标室),违反招标程序,再者竞争性谈判不适用于此项目,且不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标的不应该在同一开标室中进行开标评标。现对本项目使用竞争性谈判的招标方式及两项目使用同一评标室的程序提出投诉。

(三)投诉事项4:开标、评标环节不严谨、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剥夺我公司竞争权益,存在向其他三家投标人倾向性评标的嫌疑。评标专家现场以我司的投标文件烘干机彩页中未出现“自动点火”四字判定我司的产品存在重大技术偏离,此等说法不能作为技术要求的评判标准,在此我司提出投诉,并请求查阅其他3家投标人的烘干机组彩页中是否包含“自动点火”四字。

(三)投诉事项5:此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了烘干机产品外形尺寸,精确到了毫米级别,我方认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此招标参数存在明显指向性,故我方认为有提前操作、包办之嫌疑。

(三)投诉事项6:经我司了解,已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型号为“HG-580G”种子烘干机组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推广大纲目录,大批量政府采购项目产品应为通过第三方鉴定且成熟的产品。另,此烘干机组中标价格严重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25%,我司认为高价格不成熟的产品大批量进行政府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法。

(三)投诉事项7:据我司了解,已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型号为“TP-WLW”的监控系统完全不响应招标参数要求,对此请予以核实所投产品真实性并回复。再者经我司了解,已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型号为FN4230-W1的手推拖车非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对此也请予以核查中标供应商所投货物的真实性。

投诉人请求:请求核查种子加工配套设备项目自公告挂网及评标中标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及代理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存在严重时间错误等问题,并对我司所提出的中标供应商的所投产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本项目于2022年2月21日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谈判公告,出售标书时间为:2022年2 月22日至2022年2月 24 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 25日,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未违法。本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适用投诉人主张的《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期限,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9〕781号)、《临高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高县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临财采〔2020〕4号)规定,本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并未违法。

根据专家抽取登记表和省政务中心系统记录的评标专家报到地点,种子烘干设备项目(GZSJ-ZB-20211210)和种子加工配套设备项目(GZSJ-ZB-20211211)两个项目分别在海口市海秀东路74号鸿泰大厦14楼评标室2和评标室3评标,并未同时共用同一个评标室,投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本项目采购需求第1项“种子烘干机组”第5点已经明确要求热能来源为燃烧机(自动点火),投诉人所投设备未载明响应该采购需求。本项目其他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提供的该设备文件参数中均明确载明了种子烘干机组的热能来源为燃烧机(自动点火),投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并且本项目也并未由于各供应商设备的尺寸原因对投诉人进行歧视,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六:相关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并未要求采购设备必须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推广大纲目录,故采购该目录外的、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设备并未违法,投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七:投诉人所述产品型号和投标单位投标文件里提供产品的型号不一致,并不是一个产品,投标产品参数经专家评审是符合采购需求的。已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型号为FN4230-W1的手推拖车是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售后服务承诺函、投标参数页等予以证明。投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高县财政局

                                   2022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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