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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财政局关于全县基干民兵应急分队装备器材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2-11-18

关于全县基干民兵应急分队装备器材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亦淼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城西路26号A栋东基双

创基地307-A13

法定代表人:侯婉婷联系电话:13636260913

被投诉人1:海南政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工联系方式:0898-65250316

被投诉人2:澄迈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方式:0898-67633771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3日,投诉人就应急管理局采购全县基干民兵应急分队装备器材(项目编号:HNZD-2022-057)(以下简称“本项目”)向代理机构海南政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2年10月20日,代理机构就质疑内容已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于2022年10月28日正式受理,本局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评审标准中,未对实施方案、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进行细化和量化,各区间未设对应的不同分值,未细化各层次的评分标准。

投诉事项2:澄迈县应急管理局采购全县基干民兵应急分队装备器材采购文件的未对付款方式进行明确。

三、本局查明的事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附表2评分细则B商务、基数评审标准载明以下内容:(1)实施方案。分值10。根据各投标文件中实施方案(含安装调试方案、质量保障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文明施工措施等)的先进性、可行性等进行对比评分。1.项目实施方案详细得10分;2.项目实施方案比较详细得8分;3.项目实施方案简单得6分;4.项目实施比较差得4分计分说明: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的不得分。(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分值1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赋分:1.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科学合理,适用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考虑问题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得10分;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要,操作性不强得8分;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不合理得6分;4.完全没有相关内容的得0分。计分说明未提供本项的不得分。(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分值1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赋分:1.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科学合理,适用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考虑问题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得10分;2.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要,操作性不强得8分;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不合理得6分;4.完全没有相关内容的得0分。计分说明:未提供本项的不得分。(4)售后服务方案。分值10。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维修保障措施的完善程度进行横向对比酌情赋分(满分10分)。1.售后服务方案完全满足项目需要,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考虑问题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得10分;2.售后服务方案满足项目需要,操作性强,得8分;3.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项目需要,操作性一般,得6分;4.售后服务方案不合理,得4分;计分说明:未提供本项的不得分。(5)验收方案。分值10。方案在验收计划安排、验收流程、人员安排等方面的科学合理性,适用性,内容全面性,务实性等进行综合评分:1.方案科学、合理、务实、全面、适用性高;得10分。2.方案较科学、较合理、较务实、较全面、适用性一般;得8分。3.方案不科学、不合理、不务实、不全面、适用性低;得6分。计分说明:未提供本项的不得分。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项目磋商文件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四、本局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附表2评分细则B商务、基数评审标准中已充分明确各个方案的具体评判标准,并对供应商之间的各方案横向对比评档并已量化到具体的分值。故该评审项目的评审标准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故投诉人投诉的事项1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2)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未对付款方式进行明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本局予以支持。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本局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第1项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本局认定投诉人第2项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因该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磋商文件中明确采购资金的付款方式、时间、条件,我局将依职权启动政府采购监督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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