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监督管理 > 投诉处理 > 市县

澄迈县财政局关于澄迈县司法局“智慧矫正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澄财采〔2023〕1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3-01-16

                                                                  澄迈县财政局

关于澄迈县司法局“智慧矫正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科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高坡上村二巷1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联系电话:18608980458

  被投诉人1:海南标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   联系电话:0898-66225060

  被投诉人2:澄迈县司法局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方式:0898-67622930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8日,投诉人参与澄迈县司法局“智慧矫正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BD-2022-007)的评标。本项目于11月29日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中标结果。投诉人对该中标结果产生质疑,向代理机构海南标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2月14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本局投诉,本局12月20日依法正式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本项目于 2022年11月15日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11月28日15时本项目在海口市海秀东74号鸿泰大厦14层开标室开标。本项目参加开投评标活动有5家供应商,即湖南云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科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湖南鑫超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九州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湖南云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项目于2022年11月29日发布成交公告。

  二、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一: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写明“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2022年11月29日公布的中标结果却显示中标公司享受了中小企业待遇,投诉人未能享受到中小企业投标应该享受的评分优待政策,未得到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待遇。

  投诉事项二:中标公司第59项“远程心理辅导管理终端”响应参数为:4、CPU 频率:2.9GHz  核心数:六核,中标公司应标的设备为华为擎云W515,该设备实际参数为处理器:ARM架构,总核心数>=8核,最高主频>=2.8GHz。中标人属于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三:投诉人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参数,得分满分,满足且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中A档评分标准,且二次报价低于中标公司¥582200.00元,多得5.82分,为国家节省投资,在投诉人各方面优于中标供应商湖南云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却是湖南云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

  三、查明的事实

  经查,本项目《磋商文件》第1页第一章“采购要求”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载明“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经查,本项目参与投标的五家供应商均没有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投诉人的投标资料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磋商文件》第61页第三章采购需求附表1《政府采购项目详细需求表》第59项远程心理辅导管理终端的参数描述为:1、内存:≥8GB;2、USB接口数:≥2个;3、VGA/HDMI接口;4、CPU频率:≥2.9GHz,核心数:≥六核;5、分辨率:≥1920*1080;6、屏幕尺寸:≥23.8英寸;7、社区矫正远程心理辅导专用管理终端,具备线上预约管理、来访管理、咨询过程音频记录管理等功能。中标供应商湖南云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36页和355页均显示中标供应商湖南云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远程心理辅导管理终端的参数为:1、内存:≥8GB;2、USB接口数:≥2个;3、VGA/HDMI接口;4、CPU频率:≥2.9GHz,核心数:≥六核;5、分辨率:≥1920*1080;6、屏幕尺寸:≥23.8英寸;7、具备线上预约管理、来访管理、咨询过程音频记录管理等功能。

《磋商文件》第75页第四章“评审办法和程序”附表2《详细评审标准》第1技术参数响应部分为30分、第2技术响应方案15分、第3质量保证措施10分、第4售后服务方案10分、第5业绩5分、第6价格评审30分。经查,本项目《评审得分汇总表》显示,技术评分部分包含技术响应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投诉人最终得分为25分,其总分86.08分,并非其所称“满足且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中A档评分标准”;中标供应商湖南云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分实际高于投诉人的总分。

  四、本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

  本项目明确“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即不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且供应商可以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9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人投标时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专家评审不给予其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局查明五家供应商均未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的事实。投诉人诉称中标供应商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没有事实依据,本局对投诉事项1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二: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第36页和355页均显示提供的远程心理辅导管理终端的参数为:CPU≥2.9GHz,核心数:六核。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与事实不符。因此,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投诉称,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A档评分标准,并且各方面优于中标供应商不符合事实,本局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本局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第一、二、三项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 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