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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定财采〔2018〕74号)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01-29

定安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文柏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滨涯花园新村A78一楼2号

法定代表人:廖永山

委托代理人:石富裕 手机:18789692223

被投诉人1:海南华教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31号南航部队小区二栋一单元501室

联系人:韩练联系方式:66552458 66528421

被投诉人2:定安县教育局

地址: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583号

联系人:林明松 联系方式:63831068

    投诉人认为定安县教育局“教师办公设备(A包、B包)”项目(项目编号:HNHJ2017-11-00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于2017年11月20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华教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局投诉,2017年12月13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向本局重新投诉,本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17年12月15日,本局分别向被投诉人海南华教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定安县教育局发送投诉副本的通知,要求被投诉人作出说明和提供相关材料并暂停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要求“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删除。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人须到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间另定),对专任教师办公桌椅主要场所量取尺寸,设计出办公家具彩色效果图。设计效果应根据教育局各学校教师办公的内装饰格调,选用最适宜学校教学办公场所、体现庄重大方的颜色搭配”的要求完全与该项目实际采购不相适应,要求将其删除。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3、所有的办公家具应从美观的角度选择合适的部位烙印定安教育教育局图标,图标设计要精美大方,设计效果需经采购人认可”。该项目并非采购或设计定安教育局图标,该项要求与该项目实际采购不相适应,要求将其删除。

  (四)招标文件要求的“4、办公家具以绿色环保为基本材料制造,投标人须说明办公家具在生产集成过程中,所采用的主要配件的名称及制造厂家,并提供办公家具全部图纸及主要剖面图、材料分析单、五金辅料分析单、人造板用料分析单(如使用)以及相应的技术说明书”与该项目实际采购成品货物不相适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删除。

  (五)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提供的办公家具符合环保标准质量合格承诺书,投标产品所有板材、油漆等主要原料符合技术质量检测标准承诺书”该承诺书是要求权威机构出具、还是生产厂商所出具的承诺书,为何不直接要求成品货物的承诺。如是要求生产厂商出具承诺书,我司要求删除,因为生产厂商并非就是投标人所出具承诺书不具备权威性。如是权威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我司要求出具成品货物的承诺。

  (六)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供实物产品各1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要求中的主辅材料及工艺必须一致,款式、尺寸允许有偏离但在评标时可能会影响得分”完全不合理。第一:工艺是指什么工艺,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第二:款式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标明参考图片或其他可以供潜在供应商参考的文件,如此让潜在供应商怎么做到上述所述的一致。第三:尺寸允许有偏离但在评标时可能会影响得分,既然允许尺寸提供样品偏离,为何评标时可能影响得分。招标文件评分项中并未明确货物尺寸的评分项,我司希望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给予一个合理的答复。

  (八)本项目不应该要求潜在供应商进行现场勘察,要求删除现场勘查。

  (九)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标准“2、对投标产品生产设备及工艺、检测手段的先进性作出书面承诺,且承诺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的,得3分”与项目实际采购成品不相适应,并且所要求的承诺书不具备权威性,要求删除;招标文件要求的“对投标产品的质量合格性和环保性作出书面承诺,且承诺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的,得3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事实依据为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均为成品货物。要求删除。

 (十)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能够详细进行实地勘察,能够提供所投分包各学校详细家具设备数量表,家具设备数量合计与所投分包数量一致,且数量表经采购人签字确认的得10分”该项评分与实际采购不相适应,占据如此之高的分值10分,确要求提供所投分包各学校详细家具设备数量表,家具设备数量合计与所投分包数量一致,且数量表经采购人签字确认。这些完全可以在项目开标后,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联系勘察,用于作为评审加分条件完全不合理。要求删除。

二、被投诉人共同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采购文件设定的该条资格条件合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承诺函原件均为证明材料,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合法。

  3、采购文件未要求任何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经查阅2017年12月5日的开标记录,本项目共6家投标人,均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承诺函原件,评标委员依法评审,一致认为参加投标的6家投标人符合资格要求。投诉人所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4、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依法对质疑人认为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要求“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不合理的质疑事项给予明确的答复,投诉人诉称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代理人未对质疑函中要求删除承诺函原件未给予答复”,与事实不符,明显属于捏造事实,恶意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二)

  1、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非通用标准设备,所需采购的办公桌椅应与实际现场尺寸、环境等匹配为佳,投标人到现场勘察、量取尺寸、设计效果图,可使采购人充分了解设备安装后预期所达到的效果,有利于采购人优选设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规定。

  2、经查阅2017年12月5日的开标记录,本项目共6家投标人,全部投标报价均未超出采购预算,投诉人所诉称的“浪费财政资金”缺乏事实依据。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文件要求的“2、投标人须到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间另定),对专任教师办公桌椅主要场所量取尺寸,设计出办公家具彩色效果图。设计效果应根据教育局各学校教师办公的内装饰格调,选用最适宜学校教学办公场所、体现庄重大方的颜色搭配”完全是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所编制,与本项目实际采购相适应。

关于投诉事项(三)

  1、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非通用标准设备,在办公家具上烙印定安教育局图标,为本项目的基本需求,也是本项目采购的基本内容,定安教育局未有适合于在办公家具上烙印的特定图标,要求针对性的设计也是本项目的必要需求,投诉人所诉称的“超出本项目的采购范围”缺乏事实依据。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文件要求的“3、所有的办公家具应从美观的角度选择合适的部位烙印定安教育教育局图标,图标设计要精美大方,设计效果需经采购人认可”完全是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所编制,与本项目实际采购相适应。

关于投诉事项(四)

  1、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质疑人,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非通用标准设备,非投诉人所认为的成品货物。投诉人应知道本采购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为定制,投诉人所诉称的“与本项目实际采购成品货物不相适应和履行合同无关,采购文件中未明确所采购的货物为定制”缺乏事实依据。

  2、既然是定制设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办公家具全部图纸及主要剖面图、材料分析单、五金辅料分析单、人造板用料分析单(如使用)以及相应的技术说明书”是符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定制产品的材料、五金辅料等均为合同必须约定的组成部分,必然与合同履行有关。

关于投诉事项(五)

  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质疑人,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承诺书为投标人承诺,并非限制必须是家具生产厂家及原材料生产厂家,也没有限制投标人。投诉人所诉事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六)

  1、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为定制货物,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技术要求中有关技术指标为本次采购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可在不低于本标书所提供的技术指标前提下选择不同的材料”,根据本项目的采购特点,确需对样品进行主观评价判断。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并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及需求,对于定制的办公家具,需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实物产品各1件”合法。

关于投诉事项(七)

  1、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质疑人,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非通用标准设备,采购人希望通过样品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提供样品非强制性要求,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样品。

  2、经查阅2017年12月5日的开标记录,本项目共6家投标人,均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样品,评标委员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依法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独立给出不同的分数,事实证明投标人所提供样品的款式、尺寸允许有偏离,但在评标时可能会影响得分。

  3、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质疑人,工艺一致是指投标人所提供样品的实际制作工艺与投标人所提供的图纸、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制作工艺的一致性。投诉人应知道工艺标准的确切定义。

  4、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质疑人,款式一致是指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实际款式与投标人所提供的效果图、图纸的一致性。投诉人应明确知道款式一致的确切定义。

  5、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质疑人,尺寸偏离是指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实际尺寸与招标要求尺寸、投标人提供的图纸的偏离。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规定有对样品制作工艺的评分,尺寸偏离的程度可能会影响该项评分。投诉人所诉称的“招标文件评分项中并未明确货物尺寸的评分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八)

  1、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质疑人,现场勘察的目的是希望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情况尽可能了解,把对报价和将来实施时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考虑全面。通过现场勘察,一方面,可使投标人尽可能提供优质的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另一方面,也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出现大量的变更和索赔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投诉人应知道现场勘察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合法性。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规定,采购文件要求潜在供应商进行现场勘察合法。

  3、经核实,采购代理机构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ainan.gov.cn)上发布公告,统一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九)

  1、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质疑人,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为定制设备,非成品货物,投诉人应知道本项目采购货物的确切需求,投诉人所诉称的采购货物均为成品货物的事实依据错误。

  2、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质疑人,承诺书为投标人承诺,非第三方承诺。

  3、书面承诺仅作为评分标准,非资格要求,投诉人诉称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不适用。

关于投诉事项(十)

  1、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质疑人,现场勘察的目的是希望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情况尽可能了解,把对报价和将来实施时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考虑全面。通过现场勘察,一方面,可使投标人尽可能提供优质的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另一方面,也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出现大量的变更和索赔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投诉人应知道现场勘察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合法性。

  2、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质疑人,本项目所采购的设备为定制设备,且采购文件中已载明“屏风单人位办公桌可按1位、2位、3位、4位任意组合安装”,实地勘察的详细程度关系到合同的具体约定,也关系到合同主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与本项目的实际采购相适应。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之前的质疑事项答复合理,投诉人作为当事人,应明确理解其中利弊。

      三、 本局查明

  一、定安县教育局“教师办公设备(A包、B包)”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240.6万元(A包:118.32万元,B包:122.28万元)。本项目于2017年11月14日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12月5日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与评标,A包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有: 海南天大天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华南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和海南瑞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经专家评审和采购人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南天大天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B包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有: 海南金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海南信宝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新里程科技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经专家评审和采购人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南金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投诉人于2017年11月20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华教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局投诉,2017年12月13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向本局重新投诉,本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5-26页关于“一、项目采购需求清单”载明:3、屏风单人位办公桌可按1位、2位、3位、4位任意组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5-26页关于“二、技术标准和规范基本要求”载明:1、办公家具应按《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家具卷第二版)所列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2、投标人须到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间另定),对专任教师办公桌椅主要场所量取尺寸,设计出办公家具彩色效果图。设计效果应根据教育局各学校教师办公的内装饰格调,选用最适宜学校教学办公场所、体现庄重大方的颜色搭配。3、所有的办公家具应从美观的角度选择合适的部位烙印定安教育教育局图标。图标设计要精美大方,设计效果需经采购人认可。

  三、本项目于2017年11月23日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项目现场勘察公告,告知本项目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10时投标人现场考察。

  四、被投诉人在2017年11月23给你投诉人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载明: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非通用标准设备、非质疑人所认为的成品货物。

  五、被投诉人在2017年11月23给你投诉人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载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承诺书为投标人承诺,非第三方承诺。

  六、被投诉人在2017年11月23给你投诉人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载明:采购文件中,工艺一致是指投标人所提供样品的实际制作工艺与投标人所提供的图纸、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制作工艺的一致性;采购文件中,款式一致是指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实际款式与投标人所提供的效果图、图纸的一致性;采购文件中,尺寸偏离是指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实际尺寸与招标要求尺寸、投标人提供的图纸的偏离。

      四、投诉事实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局认为: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首先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原件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情形,不违反上述规定;其次本项目的该项资格条件中,并没有给“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相对应的“相关设备购置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设定不合理规模与数量,最后本项目资格条件并非要求投诉人必须提供“相关设备购置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形式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和其他潜在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供或以承诺函等信用形式提供,作为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因此该项资格条件设置不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限制与排斥,不影响投诉人的投标资格,也并没有对投诉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故投诉人据此提出的该项投诉主张与权利诉求本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8,根据上述查明的第四点事实,投诉人在被投诉人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告知投诉人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非通用标准设备,同时根据上述查明的第二点事实也进一步证明了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故投诉人关于“该项目实际采购为教师办公桌椅”与事实不符。同时本局认为,投诉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后已然知道、了解和清楚本采购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为定制,投诉人不应当再以该项目为采购成品或通用标准设备为由进行投诉申辩和权利主张依据。其次本局认为作为定制产品,被投诉人要求“所需采购的办公桌椅应与实际现场尺寸、环境等匹配为佳,投标人到现场勘察、量取尺寸、设计效果图,可使采购人充分了解设备安装后预期所达到的效果,有利于采购人优选设备”是基于本项目的需求特点和实际需要作出的要求,与采购项目实际相适应,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本局认为是否组织现场考察(勘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是政府采购法赋予采购人的一项权利,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和召开答疑会。根据本局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项目已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勘察的内容,同时也以公告的形式告知了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故本项目要求投标人现场勘查符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组织的此次勘察活动损害了投诉人的利益或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故对于投诉人的该两项投诉本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根据上述查明的第四点事实,投诉人在被投诉人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告知投诉人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非通用标准设备,同时根据上述查明的第二点事实也进一步证明了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为此,投诉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后已然知道、了解和清楚本采购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为定制。本局认为作为定制产品,被投诉人要求“在办公家具上烙印定安教育局图标、在定安教育局未有适合于在办公家具上烙印的特定图标,要求针对性的设计”是基于本项目的需求特点和实际需要作出的要求,与采购项目实际相适应,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的规定,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四)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上述查明的第四点事实,投诉人在被投诉人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告知投诉人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非通用标准设备,同时根据上述查明的第二点事实也进一步证明了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为此本局认为,投诉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后已然知道、了解和清楚本采购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为定制,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均属于原材料的分析,与该项目实际采购成品货物不相适应”与事实不符,投诉人不应当再以该项目为采购成品或通用标准设备为由进行投诉申辩和权利主张依据;本局认为作为定制产品,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办公家具全部图纸及主要剖面图、材料分析单、五金辅料分析单、人造板用料分析单(如使用)以及相应的技术说明书”符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的规定,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五)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上述查明的第五点事实,投诉人在被投诉人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告知质疑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承诺书为投标人承诺。因此投诉人在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后已然知道、了解和清楚本该项承诺书为投标人承诺,因此投诉人不应当再以该承诺为“权威机构还是生产厂商所出具的承诺书”为由提出投诉主张,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六)关于投诉事项6,本局认为,一是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以“样品进行检测”的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作出禁止性规定外,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规范均未对投标产品测试、样品评审等作出禁止性规定,本项目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及要求“提供实物产品各1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对于定制的办公家具,被投诉人认为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要求“提供实物产品各1件”、将样品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基于本项目的需求特点和实际需要作出的要求,与采购项目实际相适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七)关于投诉事项7,根据上述查明的第六点事实,本局认为,被投诉人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投诉人工艺、款式、尺寸偏离等确切含义,投诉人已然知道、了解和清楚本采购项目所称的工艺、款式、尺寸偏离等确切含义,并据此做出投标响应;投诉人“希望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给予一个合理的答复。”的权利主张在质疑阶段已得到被投诉人的回应,投诉人不应当再就采购项目所称的工艺、款式、尺寸偏离等确切含义通过投诉方式向采购监管部门寻求解释主张。同时投诉人在该项投诉中也没有说明被投诉人对工艺、款式、尺寸偏离等确切含义解释时是否不合理,也没有证据证明招标文件的该项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在倾向性、排他性,不构成对投诉人的权益损害,因此对于投诉人的该项投诉及权利主张本局不予支持。

  (八)关于投诉事项9,根据上述查明的第四、第五点事实,被投诉人在2017年11月23日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告知投诉人本项目采购的教师办公设备为定制设备,非成品货物,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承诺书为投标人承诺,非第三方承诺。为此本局认为,投诉人在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后已然知道、了解和清楚本采购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为定制、承诺书为投标人承诺,投诉人关于“该项评分所要求的。。。。做出书面承诺与项目实际采购成品不相适应”和“该承诺书是要求权威机构出具、还是生产厂商所出具的承诺书”与事实不符,投诉人不应当再以该项目为采购成品、承诺书由谁出具为由进行投诉申辩和权利主张依据;本局认为作为定制产品,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将该投标人书面承诺作为评分标准,与本项目相适应,且分值较为合理,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条款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损害了投诉人的权益;另,将该投标人书面承诺仅作为评分标准,不是资格条件,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九)关于投诉事项10,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局认为,本项目作为定制产品,采购人现场勘察的目的是希望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情况尽可能了解,把对报价和将来实施时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考虑全面。通过现场勘察,一方面,可使投标人尽可能提供优质的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另一方面,也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出现大量的变更和索赔纠纷,且采购文件中已载明“屏风单人位办公桌可按1位、2位、3位、4位任意组合安装”,实地勘察的详细程度关系到合同的具体约定,也关系到合同主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实地勘察的详细程度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及后续履约相关,故本局认为招标文件将“实地勘察的详细程度”作为评审因素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做出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该项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权重问题,本局认为评审因素所占比重或分值大小,反映了采购人的需求重点,也反映了采购人对各评审因素的关切程度,采购人认为实地勘察的详细程度关系到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及后续履约,因此将分值设置为10分(占比10%)并无不当,且各项评审因素分值比重也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评审因素分值设置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对于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本局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报告、《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等证据证明。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上述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其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本局不予支持。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其他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财政厅或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安县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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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定财采〔2018〕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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