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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约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3-09-12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审行为,防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当履职行为问题,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琼财采规〔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评审情况实际,通过约谈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教育管理,现将约谈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约谈人与约谈对象

约谈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约谈人)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约谈对象是指出现约谈情形的评审人员,包括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以及参与本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他专家。

二、约谈情形

约谈情形包括入库环节禁止性行为、评审前禁止性行为、评审过程中禁止性行为、评审结束后禁止性行为以及其他禁止性行为情形,具体约谈情形详见附件。出现本通知规定约谈情形之一的,启动约谈程序。

三、约谈程序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对约谈对象进行教育。

(一)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约谈建议,报分管负责领导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约谈经批准后,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对象约谈的事由、时间、地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三)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整改措施应可操作、可落实并明确具体计划和完成期限。

(四)约谈实施流程包括:1.核对约谈对象身份;2.告知约谈对象约谈目的;3.指出约谈对象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4.约谈对象就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陈述;5.对约谈对象进行教育,并就改进工作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6.约谈对象进行表态;7.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人员签名后存档。

四、责任追究

约谈对象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约谈人。符合《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记分情形,将对约谈对象记分。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和约谈整改不到位的,将对其进行通报,并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约谈具体情形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约谈具体情形

 

一、入库环节禁止性行为

1.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2.测试中存在冒名顶替或者测试舞弊等行为;

3.其他影响专家入库的行为。

二、评审前禁止性行为

1.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2. 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

3. 参加评审活动迟到的;

4. 到达评审现场后,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参与评审的;

5. 未及时更新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重要事项,对抽取工作或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6. 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缺席评审的;

7.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8. 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9. 其他影响政府采购公正评审的行为。

三、评审过程中禁止性行为

1.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 接受供应商超出投标(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更正);

3.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

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 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拒绝将手机等通讯设备交由管理人员统一保管,或评审期间擅自使用的;

6. 评审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无故拖延或早退、擅离职守,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

7. 对评审报告或其他共同认定的事项持有异议又不书面说明理由且拒绝签字的或其他无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的行为;

8. 抄袭其他专家的评分或意见的;

9. 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情况下,仍然继续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10.评审不细致、不认真,评审意见存在错误,情节轻微,未影响采购结果的;

11.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12.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3.评标结果经复评(核)被证明有错误但不影响评标结果的;

14.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失误,评标评审意见被要求复评(核)且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15.投标人(供应商)澄清问题时,明示或暗示其表达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意见的;

16.擅自将与评标评审有关的文件带离评标现场,或者用评标专用纸以外记录、摘抄、夹带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内容并带离评标现场的;

17.违反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严重影响评标评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18.通过电话、短信、微博、QQ群、微信群及其他通讯手段或媒介等交流形式,泄露参与评标评审项目内容及其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的;

19.明知个人身体状况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并影响评标评审活动进展的;

20.对行政监督人员、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人员使用语言、肢体、微信、自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人格侮辱、诬告、人身攻击的;

21.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22.对供应商投标(响应)判定为不合格投标(响应)或者对供应商报价判定为无效报价时,未详细说明理由;

23.出现客观分评审错误;

24.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25.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

26.其他影响政府采购公正评审的行为。

四、评审结束后禁止性行为

1.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3. 超标准索要并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

4. 其他影响政府采购公正评审的行为。

五、其他禁止性行为

1.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3. 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4. 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时敷衍了事,不出具明确意见或出具的意见无事实依据的;

5. 不协助、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6. 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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