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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水务局-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PPP项目-更正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万德公共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10 00:00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SZWD2017-SY002
原公告项目名称 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PPP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17-09-15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内容 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招标文件澄清问题及答复
更正日期 2017-10-10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名称 三亚市水务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136040317
采购单位地址 三亚市新风街42号水利大厦
代理机构名称 深圳市万德公共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755-33067606
代理机构地址 香梅路1016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栋21楼
项目联系人 李锦鹏 电话 13876019268
详细信息 相关公告
    

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PPP项目
社会资本方采购招标文件澄清问题及答复

采购项目编号:SZWD2017-SY002

 

致各投标人:

投标人提交的《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招标文件》的答疑问题已收到,经研究,现澄清回复如下:

 

澄清及答疑的内容如下:

1、 招标文件附件八、评分细则8-1商务标评分细则项目业绩“2.单一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在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所称“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是否指的是在该时段处于运营期的项目均可?

答:题述期间是指项目的运营期间,即该时间区间内的任一时点开始运营或处于运营期内。

2、 请问污泥处置的处置点、净水厂污泥运输距离、污泥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是什么?

答:污泥的处置点及处置方式为垃圾填埋场进行回填,运距估算<10km,处置费用为50元/吨。

           3、 售水为趸售,那么趸售的计量位置在哪里?

答:具体售水结算方式由项目公司与供水企业协商后报政府方批准,但价格不低于1.5元/吨。计量位置在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的输水管网末端,即与第三方供水企业管网联结点。

          4、 取水的水资源费的计量位置在哪?是取水口还是进厂水处。

答:在水源地的出水口,但应扣除引水工程相应的损耗,具体事项在《原水供应协议》中进行约定。

           5、 投标文件较多是否可以分册装订?分册的页码应如何编写?

答:投标文件如同一册内容较多,可以装订成若干分册,分册页码可以延续前册文件继续编写,也可以按照分册内容分别编写,但应在分册封面上分别标明次序及册数。

6、 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2.1.5条约定,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同意给予相应补偿。请澄清上述条款中的“相应补偿”是否指全部经济损失,且需进一步明确补偿方式。

答:相应补偿届时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适用法律及当地政策制度确定。

7、 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8.5.9条约定,“本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现的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碍障物,乙方应在发现后8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及三亚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损毁。甲方及三亚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对乙方采取的措施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处理意见实施后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甲方补偿,所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补偿方式不明确,是否为直接支付补偿金,是否包括窝工损失?

答:包括合理的窝工损失。

8、 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8.13.1条约定,“甲方可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进度计划予以顺延,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进度计划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参照本协议第15章执行。”上述条款对甲方原因造成的暂停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时间问题,约定不明确,建议予以澄清。

答: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时间请参照三亚市财政部门的费用支出方式及具体流程。

9、 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8.14.5条约定,“如果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兑取全部款项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接收已建成的在建工程,本协议自动终止。”上述条款情形下导致的协议终止后是否补偿、如何补偿,上述条款约定不明,建议予以澄清。

答:题述问题已在《PPP项目协议》第16章予以明确,参照16.5.2和16.10条款。

10、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14.2.2条约定,“在整体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市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乙方运营维护成本增加,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通过给予一次性补偿或调整服务费的方式予以补偿”,上述条款中甲方对乙方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及其支付约定不明,建议予以澄清。

答: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届时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11、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15.3.5条约定,“若本项目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在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的且延期超过60日的,在此情况下,甲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适当补偿,包括提前支付部分可行性缺口补助或给予乙方部分补贴等,届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上述条款中适当补偿的标准及支付方式不明,且对协商不成的情况处理也未进行约定,建议予以澄清。

答:题述问题已在协议第15.3.5条款明确届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2、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16.11.1条约定,“出现提前终止事宜后,甲乙双方应在十五日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提前终止的补偿金额进行确认。甲乙双方在补偿金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完成移交工作,本协议在甲方支付补偿金额后解除。如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终止的,补偿款项可以在终止后的三年内等额无息分期支付;” 上述条款约定了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终止时,补偿款的支付问题,但是《PPP项目协议》对于上级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未予约定,建议予以澄清。

答:上级政府行为、甲方违约事件和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全部的补偿金在移交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PPP相关立法文件精神,PPP项目设立SPV公司具体承担履行项目的责任,联合体成员方作为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请澄清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2.3.3条、第4.5.2条、第3.3.5条以及招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中关于连带责任表述实际含义是否指股东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关于连带责任的表述是指联合体各方股东的连带责任。

14、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2.4.1规定,“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且在本项目运营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上述条款未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性质,建议澄清特许经营权是否具备独占性和排他性。

答:题述特许经营权,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本项目运营期限内具备排他性和独占性的特许经营权。

15、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8.4.3条约定,“如甲方提出开始建设要求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建设延误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如履约保函未提交的,则全额提取磋商保证金。且甲方有权视乙方怠工情形 ,终止并解除本协议。” 上述“建设延误”是指开工建设延误,还是建设竣工延误?建议予以澄清。上述约定对怠工情形约定不明,建议予以澄清。上述约定对终止并解除本协议后的补偿问题未予约定,建议予以澄清。

答:题述“建设延误”是指开工建设延误。关于协议的解除、终止以及终止后的补偿已在协议第16章予以明确。

16、 《PPP项目协议》第8.4.13条约定,“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协议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 ,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用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用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上 述条款关于质量或安全要求标准约定不明确,建议予以澄清。

答:题述质量或安全要求标准应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适用法律、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17、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8.14.2约定,“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b)在接到甲方要求开始建设的指令后,没有实质性的开始项目建设;(e)尽管有第8.5.6条(a)、(b)、(c)条款或甲方违约事件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导致项目建设暂停,但在该等情况结束后,如本项目仍然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乙方未能在此后三十(3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上述条款对“实质性”约定不明,建议澄清。同时,本项目仍然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由谁判断、判断标准是什么,未予明确,建议予以澄清。

答:实质性开始项目建设及继续施工的条件按照行业惯例确定,如存在争议时,可以由监理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

18、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12.4.5条约定,“因甲方对净水厂工程建设内容的重大变更导致建设费用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双方可协商调整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付费金额。”上述条款中甲方导致建设费用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具体赔偿标准未进行约定,也未对双方协商不成的处理情况进行约定,建议予以澄清。

答:届时由双方根据超出概算金额对项目收益的的影响协商确定。

19、《PPP项目协议》第10.12.5条约定,“在合作期内,甲方有权组织专家或外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运营绩效考核和中期评估,其中绩效考核每季度一次,主要对项目日常运营维护情况、项目运营管理效率、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协议履约情况及水质达标进行检查和核实,对运营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乙方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并有权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中期评估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中期评估一次,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实际情况与投标时估计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对问题予以处理或纠正。如果评估结果表明乙方在合作期内提供的运营维护服务存在缺陷,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应整改,若乙方未能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视情形兑取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上述条款中关于中期评估依照的“相关规范”约定不明;实施年度评估的“特殊情况”也约定不明,建议予以澄清。

答:题述“相关规范”是指本项目经营期限内,进行中期评估时应当或可以适用的全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政策规范。题述“特殊情况”已在原条文中予以明确。

20、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约定了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的调整事宜,但是调整后的费用支付时间未予明确,建议予以澄清。

答:调整后的费用自下一个支付周期开始时生效。

21、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12.3.6条约定,“净水厂工程的建设费用与初步设计概算相比发生变动的,净水费单价不做调整。净水价格及后续运营期内的调价方式由乙方与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供水企业协商确定,报甲方核准后在《净水供应协议》中明确。” 根据上述条款,未对净水价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机制做出明确约定,且也未予对双方达不成一致意向的处理情况进行约定,建议予以澄清。

答:净水价的调整在乙方与第三方供水企业签署的《净水供应协议》中明确,在本协议中不做约定。

22、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12.5.5条约定,“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考核内容和分值进行适当调整,该等调整应至少提前七(7)日告知乙方,且最早于下一考核周期生效,乙方应予遵照执行。”上述条款约定了了甲方的调整权,但是调整的标准不明,建议予以澄清。

答:题述“调整的标准”参照届时适用法律和三亚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的标准执行。

23、《PPP项目协议》第16.4.3条约定,如乙方运营的净水厂出现净水水质、水压不达标的情形,除按照《净水供应协议》向用水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可根据不达标的情形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直接在运营维护保函中扣除相应金额。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上述条款对于净水水质、水压不达标的情形约定不明,建议予以澄清。

答:本项目净水水质、水压的要求参见项目设计文件和届时适用的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相关标准。

24、根据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甲方负责项目的可研及初步设计工作,但协议第8.11.4条、8.11.5条约定由乙方对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错误、缺陷和遗漏承担全部责任,请考虑合理性,建议予以澄清。

答:题述 “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的设计错误、缺陷和遗漏”是指施工图设计以及乙方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的优化设计方案中出现的错误、缺陷和遗漏。

25、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16.4.1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或其他可归责于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承包商、供应商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延误,根据建设进度关键节点进度延误情况,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万(200,0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超过180日的,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万(500,0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在此情形下,甲方亦有权依据本协议第16.5条提出提前终止。如乙方在后续建设进度安排中,对延误工期进行弥补的,已经弥补的工期可不计算违约金。”上述条款对何为建设进度关键节点,具体存在哪些关键点,约定不明,建议予以澄清。

答:题述“建设进度关键节点”是指乙方就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中关键性的时间节点。

26、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8.9.5条约定,“项目建设牵涉到交通管制、道路开挖、临时停水停电等施工条件由甲方统筹协调,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上述条款对项目建设牵涉到交通管制、道路开挖、临时停水停电等相关费是否纳入总投,未予明确,建议予以澄清。

答:乙方承担的费用纳入总投资。

27、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5.3.1条约定,“本项目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公证、造价咨询服务、审计等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依据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并根据甲方的指示,支付给对应的第三方机构。根据上述约定,由于合同是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项目公司付款后,第三方机构难以向项目公司开票。”建议政府对第三方的开票与支付问题予以澄清。

答: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公证、造价咨询服务、审计等前期工作协议由甲方与第三方先行签署,待中标人确定后再与中标人签署三方协议。

           28、关于签约主体表述的澄清。

答:《PPP项目协议》的架构为双方协议,鉴于本合同签署时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故将丙方(中标人)纳入先行签署,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在本协议上盖章签署予以确认。

29、招标文件附件四《特许经营协议》3.3约定,“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变更导致必须变更乙方特许经营范围的,乙方应当遵循政府的指令,乙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上述条款对合理补偿的标准及补偿金的支付问题未予明确,建议予以澄清。

答:题述合理补偿标准及补偿金的支付届时根据乙方造成的损失及适用法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0、《特许经营协议》4.1约定,“除非依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而终止,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期为二十六年,自净水厂投入商业运营开始日起计算,即甲方书面确认的本项目可以开始整体运营的日期起计算。”根据《PPP项目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包含建设期的4年,而此处规定特许经营权期为26年,前后不一致,请澄清特许经营期概念及期限。

答:并不矛盾。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包括建设期4年和运营期26年。净水厂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26年,与本项目整体运营期限相同,不包括建设期。

31、《特许经营协议》6.1.1约定,“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同意给予相应补偿;”上述条款中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标准及补偿金的支付问题未予明确,建议进行澄清。

答:题述补偿标准及补偿金的支付根据届时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及适用法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2、《特许经营协议》9.1约定,“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供水企业就净水供应事宜签署协议,根据国家、海南省及三亚市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运营开始之日的净水供应价格单价为1.5元/立方米。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乙方购买原水价格(现为0.34元/吨)调整的,净水价格应相应予以调整。”第9.2条约定,“乙方的净水价格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乙方的经营成本变化进行调整,具体的价格调整方式由乙方与供水企业自行协商并在《净水供应协议》中确定,双方协商的净水价格调整方式和净水收费单价应经过甲方的核准。” 上述条款对净水价格的调整机制和调价因素未进行明确约定,建议予以澄清。

答:净水价的调整在乙方与第三方供水企业签署的《净水供应协议》中明确,在本协议中不做约定。

33、招标文件附件八、评分细则8-1商务标评分细则施工、设计资质及业绩“单一申请人或联合体一方(含绝对控股子公司)具有:1)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一级施工资质,得0.5分,特级资质的加0.5分;具有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或引水输水规模不低于20万吨/日的引调水工程、原水及输水工程项目施工经验的,每个加1份,最多加2分,上述项目经验中包含引水隧道施工的,加1分。” 施工经验是否不仅限于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联合体一方?

答:是,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任何一成员满足上述资质及业绩要求。

34、招标文件附件八、评分细则8-1商务标评分细则施工、设计资质及业绩 “具有20万吨以上引水隧道设计经验的加1分;具有20万吨以上自来水厂设计经验的加1分。”

答:招标文件中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

35、招标文件第二章3.2.2条(4)建设项目总投资(P值)的确定“P值为适用可用性服务费的原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补水工程、输水隧洞工程、输水管道工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及本项目(包括原水工程与净水厂工程)的建设用地征迁费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P值)=市相关审计部门审定且经下浮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本项目建设用地征迁费用。但第11页又表述: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根据相关规范计取,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及可研、PPP招商财务顾问费及法律顾问费、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临时设施费(包括施工临时用电等“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等。最终金额以实际发生并经审计确定后金额为准。”请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包括本项目的全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还是单指原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考虑到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可分割(如立项及可研、PPP招商财务顾问费及法律顾问费、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等如何划分),可否提供原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金额?

答:仅指原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除本项目建设用地费用外,原水工程与净水厂工程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照原水工程和净水厂工程的建安费用比例进行分担。如确认存在无法分割的其他费用,则归属于原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届时按照经财政部门确认的金额为准。

36、招标文件第二章3.3.5条项目专项资金或专项补贴“三亚市已经获得的上级专项资金4.6亿元如用于本项目的,则相应减少项目公司在本项目投入的建设费用。”问题:该专项资金是以什么形式进入本项目?是否需要回报?请问财务方案中是否考虑4.6亿元的专项资金,如财务方案中考虑该专项资金,请提供该专项资金的到位时间。

答:题述专项资金将于项目公司设立后优先使用。目前该专项资金正在履行政府专项审批程序,具体应用方式届时请参照专项资金政府相关批文。

37、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1条具体运作模式“本项目原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补水工程、输水隧洞工程、输水管道工程)涉及到三亚市的水资源调配和城市供水安全,在运营期间,其中水资源调配、水库补水、农业灌溉等运营维护内容由政府统一组建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公司应当服从当地水利管理机构的管理,并按其要求提供输水隧道工程和输水管道工程的运营维护服务,政府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问题:是否取水工程、补水工程、农业灌溉等运维费用由政府方承担?而不需要项目公司承担?

答:是。

38、请问水源池水库至水厂原水管道、大隆水库原水管道在进入净水厂配水井前合并成一根管道还是不合并?

答:不合并。

39、在投标文件封装时,要求“密封袋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此处的投标人公章是否指联合体牵头方单位公章?

答:如为联合体投标人的,则由联合体牵头方加盖公章即可。

40、在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7条投标文件份数,要求“在U盘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是否指联合体牵头方?可否是单位简称?单位名称黏贴是否有要求?

答:U盘上标明投标人名称应清晰标记出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如因U盘命名字符限制无法标明全称的,可直接标记项目编号和投标人名称(联合体牵头方名称)但应清晰明确,避免混淆。

41、在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8.1条“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附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指“招标授权委托书”?例如“投标保证金”尾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若委托代理人签字,是否需附委托书?

答:只需要一份授权委托书即可。授权委托书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第18项授权委托书格式及要求进行编制。

          42、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后附说明内容是否可酌情删除?

答:可以。

43、招标文件第五章第19项“联合体协议书”如协议内容未发生变化,可否使用资格预审时的原件?

答:可以。

44、招标文件第五章第22.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6.联合体情况”栏中“金融机构”等相关项是否只需联合体牵头方填写?

答:题述分项应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别填写,表格行列数可根据联合成员公司数量及内容自行调整。

45、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3 条项目公司股权情况,各股东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3.4 条项目融资,如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获得融资或融资金额不足的,由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贷款或其他资金支持,确保不影响项目建设、实施。这两处表述是否有矛盾,若PPP 投资基金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则在项目公司融资不足时,PPP 股权投资基金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融资责任。

答:鉴于中标人本身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负有协助项目公司获得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重要责任,故在项目公司融资困难的情况下按照PPP行业的惯常做法,由中标人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或自行补充资金不足的部分。

46、招标文件第二章3.2.5(1)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计算,如存在计划内或计划外暂停供水情况的,则政府不承担非正常运营日对应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建议请列举说明计划内或计划外暂停供水情况;另外,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的暂停供水情况,政府应正常支付对应日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答:题述问题已在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中明确。

47、本项目原水工程及净水厂工程回报机制不一样,但招标文件只明确合计总投资,未区分两者投资明细,无法进行财务分析,请明确原水工程和净水工程投资的各项费用组成。

答:题述问题已在招标文件附件二可研报告中明确。

48、建安费用下浮率:用于计算本项目的原水厂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P 值)中建安费用,报价下浮率不低于8%。如投标人该项报价高于13%,且不能说明充分、合理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则评标委员会可能认定其为不合理低价,并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标的只描述原水工程建安费用下浮,净水厂工程建安费用是否也下浮?

答:是。

49、因目前尚未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增值税税率,能否在招标文件中先行约定增值税税率,若相关政策文件颁布后再进行调整?净水税费增值税税率是否按照简易征收进行处理,即增值税税率按3%?

答: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的税率根据项目运营时届时适用法律确定。净水增值税按照3%计算。

50、关于PPP投资基金引入问题,政府方拟引入PPP 投资基金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并在项目公司占股20%,为不影响项目公司的组建,请明确是否能引入PPP 投资基金的时间。

答:中标社会资本方确认后,由政府方组织中标社会资本方与PPP基金进行协商并经政府方批准后引入PPP基金。如未能协商一致的,则不引入PPP基金。

51、招标文件第二章3.2.2(4)建设项目总投资(P 值)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市相关审计部门审定且经下浮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本项目建设用地征迁费用。在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解释中也包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费用是否重复计算?该公式的建设期利息是否包含净水厂工程征地拆迁费的建设期利息?该部分建设期利息如何与其他建设期利息区分?

答:征地拆迁费用不得重复计算。建设期利息包括净水厂工程、原水管线及配水干管工程征地拆迁费的建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通常根据资金到位时间经审计确定。

52、招标文件附件三《PPP 项目协议》第十三章要求项目公司在整个合作期内均要按要求购买保险,但是未明确保险费用是否纳入项目总投资,请明确项目合作期间购买保险的费用是否纳入项目总投资?

答:建设期的保险费用按照惯例列入总投资,运营期的保险费用属于项目运营成本,不纳入项目总投资。

53、招标文件第二章3.2.4(2)约定了整个运营期的基本水量,而3.2.5(2)约定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项目进入运营后的5年,两者是否存在冲突,具体以哪条为准?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3.2.4(2)已明确本项目的年平均负荷达到80%时(项目进入运营后的5年),应启动二期工程建设,届时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金额应根据二期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净水供应价格、净水供应量等因素进行重新考虑。

54、招标文件第二章3.3.1前期工作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所述前期费用如何在原水工程、净水工程之间划分?是否按照建安费用比例进行划分?

答:已经明确。

55、招标文件附件八评分细则8-1项目运营业绩“单一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及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在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拥有运营一个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或引水输水规模不低于20万吨/日的引调水工程、原水及输水工程项目经验,得2分,每增加一个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或引水输水规模不低于20万吨/日的引调水工程、原水及输水工程项目运营业绩加1分,最多得4分。”该项目原水工程设计规模60万吨/日,前述输水规模不低于20万吨/日的引调水工程、原水及输水工程项目即可加分,是否与本项目规模不匹配?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变更的内容如下:

1、 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22.2企业财务能力证明“说明: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和提供后附资料。”

现变更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填写和提供后附资料。”

2、 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8.5.3条(b)“完工日:本项目的完工日为实际工程建设完成之日,但不能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建设期三(3)年。”

现变更为“完工日:本项目的完工日为实际工程建设完成之日,但不能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四(4)年。”

3、 招标文件第二章5.3“运营维护服务费即项目公司为原水工程中的输水隧洞工程(含施工支洞)和输水管道工程提供维护服务而由政府方支付的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172.4 万元。”

现变更为“运营维护服务费即项目公司为原水工程中的输水隧洞工程(含施工支洞)和输水管道工程提供维护服务而由政府方支付的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172.4 万元/年。”

4、 招标文件第三章9.6“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包含的所有文件须用简体中文书写,若投标人提供的任何文献资料印刷品,均可以是另外一种文字,只要随附关键内容或有关段落的中文译文即可。”

现变更为“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包含的所有文件须用简体中文书写(相关原始附件如年报、章程等可以显示为繁体中文),若投标人提供的任何文献资料印刷品,均可以是另外一种文字,只要随附关键内容或有关段落的中文译文即可。”

5、 招标文件第三章9.9.1“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前一日下午5时前,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千万元整(RMB20,000,000)汇到采购人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深圳市万德公共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账号:81458672321000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必须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从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汇出;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本项目的招标编号(标准格式:投标保证金,SZWD2017-SY002号)。”

现变更为“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前一日下午5时前,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千万元整(RMB20,000,000)汇到采购人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深圳市万德公共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账号:81458672321000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必须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从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汇出(境外投资者可以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基本账户汇出);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本项目的招标编号(标准格式:投标保证金,SZWD2017-SY002号)。”

6、 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8.4.3条约定,“如甲方提出开始建设要求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建设延误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如履约保函未提交的,则全额提取磋商保证金。且甲方有权视乙方怠工情形 ,终止并解除本协议。”

现变更为“如甲方提出开始建设要求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建设延误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如履约保函未提交的,甲方有权视乙方怠工情形 ,终止并解除本协议。

7、 招标文件附件三《PPP项目协议》第16.11.1条约定,“出现提前终止事宜后,甲乙双方应在十五日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提前终止的补偿金额进行确认。甲乙双方在补偿金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完成移交工作,本协议在甲方支付补偿金额后解除。如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终止的,补偿款项可以在终止后的三年内等额无息分期支付;”

现变更为“出现提前终止事宜后,甲乙双方应在十五日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提前终止的补偿金额进行确认。甲乙双方在补偿金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完成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全部的补偿金额,本协议在甲方支付补偿金额后解除。如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终止的,补偿款项在终止后的三年内等额无息分期支付。”

 

 

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澄清!

 

 

采购人:三亚市水务局

地址:三亚市新风街42号水利大厦     

联系电话:13136040317(黎经范)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万德公共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1层3108室联系电话:13876019268(李锦鹏)

 

 

 

 

 

 

 

 

三亚市水务局

深圳市万德公共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PPP项目招标文件澄清问题及答复(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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